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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案件公开审理合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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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案件公开审理合议思考

为了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透明度,加快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江西省*县积极推行了违纪案件公开审理,并在审理中运用合议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合议制度就是由多名案审人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案审小组,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县运用合议制度进行公开审理党纪案件首先是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精选。通常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五类,一是本地有影响的大要案;二是案件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三是适宜以案例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的案件;四是申诉案件;五是其他一些需要或者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其次是做到设置周全。主席台设有主持人、主审员、协审员、陪审员、调查人、被调查人、辩护人、记录人等席位,呈半弧形排开;下面设有旁听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公检法司代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乡村的群众代表及其他党员代表参加旁听。再次是做到审理程序到位。先是调查人宣读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接下来主审员征询被调查人意见,调查人和辩护人双方辩论,案审员、陪审员作现场调查,调查人、被调查人、辩护人三方作总结性陈词,旁听人员发言,中途休会15分钟,案审小组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过程即每个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和看法,共同审议案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表决,之后当场宣布审理意见。

*县推行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违纪案件,不仅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示范,而且大大强化了监督的刚性,有效地避免了在案件处理中徇私舞弊、主观随意、滥用权力等情况的发生,把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的违纪案件办成“铁案”,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表达能力,为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深化以案说纪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县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就如何运用好合议制度公开审理违纪案件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贯彻两个基本原则,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要求

案审小组合议案件是公开审理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如何使案审小组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运作,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违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效能。而案审小组有效合理的运作,就是要在案审小组内部必须贯彻好两个基本原则。

1、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违纪案件公开审理中的具体体现。为了保证案审小组正确审定案件,并在案审小组内部意见不一时,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案审小组是多人参与,而且必须是单数。一般情况下,案审小组由案审人员和陪审人员五人组成,对有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则往往由七人,甚至九人组成。

2、贯彻权利平等原则。案审小组审理案件时,主审员、协审员、陪审员之间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于在审案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有关案件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均有同等的权利,特别是审议案件时,案审组成员不分级别大小,均有平等的表决权,发表的意见不受其他成员的左右和干预。这种平等是指案审小组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案审小组成员均有权参与案审现场调查,有权阐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并表明相关理由,对案件最终处理意见有平等的决定权。

二、发挥三个核心功能,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目的

进行案件公开审理就是通过对调查证据进行质疑、认证的基础上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并根据认定的事实考虑如何适用党纪政纪,合议制能够发挥案审小组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因此,只要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的核心功能,那么通过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的违纪案件就会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1、发挥合议制对证据的认定具有更加客观、全面,防止和避免其他形式审理可能带来的疏漏和错误的功能。案审小组合议时,每位成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得到强化;与此同时,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会相互“碰撞”,从而相互抵消,这就使得证据的最后认定更加客观、全面。再之,通过每位成员对证据进行充分的相互辩论,阐述相关理由,达到“真理越辩越明”之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评议结果,从而使证据的认定做到更加客观、全面。

2、发挥合议制能保证适用的党纪法规更加准确、合理,充分体现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功能。由于案审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而且案审员的党纪法规理论素养、业务水平、理解能力等方面又存在不同的差异,因此,就决定了对于案审员在理解和适用党纪法规并作出处理意见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而且这种主观性的程度有可能会随着各种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加深。合议制不仅调动了每个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作用,畅所欲言,想方设法,献计献策,多出主意;而且更重要的是减少或限制成员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偏见,使正确的意见得到坚持,进而做到公正处理,维护党纪尊严,树立纪检权威。因此,在遇到如何运用党纪法规、适用哪些条款的情况下,通过案审组成员共同参与合议,可以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避免运用党纪法规条款不当或错误这种现象的发生。

3、发挥合议制使案审小组内部形成制约与监控机制,防止和避免案审员滥用裁量权,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特有功能。合议制度要求每个案审小组成员必须公开阐述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说明相应理由,每个成员发表意见时需要有相当的依据和理由加以支持,而且要经得起推敲。因此,合议制能够对案审员因非正常因素产生的故意偏差起到预防与矫正的作用。在整个合议过程中,通过每个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和看法,共同评议案件,可以对其他成员的行为形成相对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避免和减少了错误处理意见的产生。

三、注重四个实际问题,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保证

要发挥好合议制度的功能,必须注重一些实际问题,否则将弱化合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在实际中,影响合议制度功效的实际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陪审员的素质问题。陪审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审小组合议的结果,如果陪审员素质差,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还会起反作用,影响合议正常运用。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一定要选理论素养好,对党纪政纪条规熟悉,为人处事公道正派,敢于直言不讳,群众公认的人。

2、合议变成独审的问题。协审员或陪审员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自觉地把自己定位于“陪”的角色,向被调查人发问的内容,都是由主审员负责,自己只是“袖手旁观”,漫不经心,使合议变成了独审。因此,对协审员、陪审员要有严格要求,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在案审过程中始终处于主要角色,积极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主动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3、合议案件时汇报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办案人员没有将调查的内容全面汇报,案审人员没有及时提醒被调查人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案件合议时的内容不完全,许多有必要进行合议的内容,没有进入到合议程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议结果的准确性,也损害了合议制度的严肃性,背离了运用合议制的初衷,因此,要采取措施加以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

4、合议过程简单、流于形式的问题。实践中,案审组成员往往碍于情面、怕得罪人、伤害同事感情,有的为了图省事等等,对调查人的处理意见作结论式的认可表态:同意调查组意见,而不展开说理或论证,更没有进行充分讨论的过程。有的只说一些无关紧要毫不相干的内容,导致调查组的意见往往左右和决定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合议制度成为一种摆设。因此,要建立案审小组责任制和案审员、陪审员职责,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案审小组及成员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