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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负责人监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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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负责人监督思考

《实施纲要》第十三条指出,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并提出了相关监督措施。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明确了监督对象的重点,所提出的监督措施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就《实施纲要》第十三条略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把握监督对象的重点,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实施纲要》都明确要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也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又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这就要求各类监督机构尤其是纪检监察组织,在工作实践中要把握好监督的重点,提高监督工作的目标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一是要正确看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视监督为爱护,把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当作一种素质来树立;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珍惜手中的权力,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认识到,在重点监督之下,任何腐败行为都难逃党纪国法的追究,进而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远离金钱、权利、美色的诱惑,轻松应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严格监督权力运行。权力过分集中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又一个腐败案件所一再证明的事实。《实施纲要》指出,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民主原则和领导原则,也是落实班子内部监督、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要通过完善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方式、班子议事规则和班子成员表决办法等机制来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优化权力结构,使权力的分配更加合理,配置更加科学,改变少数人、个别人或“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最后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班子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平等对待班子内各成员的意见。要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领导班子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决定后,凡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要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防止领导班子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正确化。要综合运用好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提高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监督。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的一项独创。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是加强班子成员互相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优势的重要途径。《实施纲要》对用好生活会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一是会前要作好会前准备,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找准问题之所在;二是会上要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查找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三是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效果如何取决于会议质量,上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加以指导。

四、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建立有利于落实监督的人际环境。“关系网”、“利益同盟”是落实监督的障碍,也催生串案、窝案等腐败案件的人际环境。为此,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实施纲要》第十三条)通过加强领导干部交流,打破过于稳定的领导班子人际结构,给“关系网”和“利益同盟”的形成设置障碍,为加强监督创造有利的人际环境。

《实施纲要》第十三条还提出了其他监督措施,如: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巡视工作;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对这些措施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加以领会,同时在纪检监督工作实践中要创新性地运用好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