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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作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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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作风思考

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学习贯彻好《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行之有效,必须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解决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中的实际问题。

一、着力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

党员群众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主体。由于不少党员群众不知道如何行使监督权利,致使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缺乏力度,甚至出现监督“盲区”;有的虽然积极履行监督的责任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但监督水平不高,效果不好。因此,各级党委要以宣传《条例》为契机,着力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强化监督效果。一是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纪委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手段,进行《条例》宣传,如建立《条例》学习网站,在电视台、广播站开辟一个《条例》讲座专栏,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扩大宣传教育面,提高宣传教育效果。二是充分发挥党校的作用,对全体党员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党校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校要积极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为方便农村党员,党校要将课堂搬到农村,采取送课下乡的办法,培训农村党员。要印发学习辅导资料,对在外务工党员要寄学习资料认真自学,对体弱多病的党员党支部委员要上门辅导其学习,确保党员对《条例》的知晓率达100%。三是加强对监督联络员队伍的培训。对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等监督联络员,进行专题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在增强他们监督主动性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监督水平,确保对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有力、监督有效。

二、着力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

不能监督的问题是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党内有效监督的主要原因。所以,要在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上下真功夫。一是强化教育,解决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正常的监督存在误解,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找茬”,一听监督就不高兴,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督。因此,上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条例》,争当贯彻执行《条例》的典范。并严格要求各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和部门党组领导班子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为确保学习教育质量,要成立《条例》学习督查指导小组,督促和指导基层党委和部门党组学习《条例》。对学习不够重视的领导班子和思想不通的领导干部,上级党委要进行个别谈话,要保证全体党员领导干部都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对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意义;认识到监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特别是那些掌管人、财、物的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识到自己是最容易成为另有用心的人重点“公关”的对象,监督能及时发现缺点和毛病,通过及时提醒、帮助、批评能防止由小过铸成大错。二是建立健全制度,解决监督制度不完善而不利监督的问题。要在总结过去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期谈心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函询回复制度,用制度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决策的贯彻执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严格要求,建立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委、组织部门入会监督指导制度,用制度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民主评议行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制度,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建立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和信访办结回复制度,用制度强化群众监督。

三、着力解决不敢监督的问题

当前,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敢监督,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少数基层纪委、纪检组怕给穿“小鞋”,对同级党委和党组的领导干部不敢监督。这些不敢监督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建立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承诺制度。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带头向全体党员和群众承诺,真诚地接受党员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公开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尤其是向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群众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消除党员和群众不敢监督的心理。要建立情况通报会制度,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定期将重大决策情况、党的政策贯彻情况、依法行政情况、人事变动及经济运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详细地向党员群众通报,并诚恳地接受和回答党员群众的质疑。二是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下到基层进行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意见,掌握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记好“民情日记”,做到发现问题在基层,解决问题在基层。组织部门要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下访制度情况列为年终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不断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真心实意地接受党员群众零距离的监督,彻底消除党员群众不敢监督的思想顾虑。三是要强化纪检部门的责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纪检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强化纪检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使纪检干部敢于监督。对于重大决策的产生及执行,干部选拨任用,产权变更、工程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有纪检参与,在进行全程监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其次,积极维护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利,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为其进行保密,并建立泄密责任追究制。对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的要依纪依法严厉处理,让党员群众不仅会监督、能监督,而且敢监督,使《党内监督条例》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内监督工作有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