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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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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思考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机关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这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于监督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优化经济环境,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及各种不良行政行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又违法违纪行为,增强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保证政令畅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同样存在如何提高郊能的问题。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从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规范运作程序和管理行为,广泛接受群众的投诉,查处行政不作为和效率低下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重案件查处,更要重源头治理

近年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了政纪法纪的严肃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的一再发生,一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也是提高行政监察效能的根本举措。开展效能监察,有利于监督关口前移,立足于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督,严格事后的评价处理,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推行“首问责任制”,办事“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把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义务”,有利于削弱和减少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行政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把查找和分析研究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不仅要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更要从制度和机制上予以规范,从而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并提出监察建议。这样,才能既治标,又治本,不断提高行政监察效能。

二、重主动出击,更要重协调配合

行政监察机关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专门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主动出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行政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广,在调查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工作难度大,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这就要求监察部门协调、专业监督部门和行政区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作用的基础上,搞好分工和协作,形成整体合力。没有相关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很难深入各种具体的工作实际并取得成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上的优势,又有效克服了力量上的不足,有利于全面准确地了解监察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而作出恰合的判断和处理,不断提高行政监察效能。

三、重制约权力,更要重权力自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社会事务日趋复杂,客观上要求行政管理权力不断集中和强化。如果不能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甚至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包括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在履行职责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能不用,但也不能滥用。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执纪执法,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才能做到权力自约。这就要求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务必”,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行使权力,确保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监察效能。

为使效能监察长期坚持,真正起到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作用,就要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制度,做到“三明确一追究”,即明确监察内容,明确监察对象,明确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对监察对象在履行职责中失职、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追究,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围绕经济建设的目标,以实施效能监察为总方针,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总书记重申的“两个务必”,建立健全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