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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案水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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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案水平思考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长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切实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在多年的查办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比较成熟的办案理论、办案政策、办案策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新世纪、新阶段,案件查办工作进一步讲求策略,正确贯彻好这一政策尤显重要。我们要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主要标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严肃执纪和改革发展稳定辩证地统一起来,克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具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善于从政治角度看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运用好办案的策略,把握好办案的时机和方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一些经济领域,如金融、证券、房地产、招商引资等领域可能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对这些领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慎之又慎。市场经济对政治的反应十分敏感。如查办涉及上市公司的大案要案,查办案件的方法稍有不当,措施欠妥,时机掌握不好,轻则影响上市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则导致股价震荡,引发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贿赂选举、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案件,往往牵涉面广,影响大,办案过程中每一道程序、每一项措施、每一项决策,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发生地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是否立案的问题上,要多角度多方位考虑,不要把什么问题都上升到案件来办。可以面对面解决的问题不必背靠背解决,可以用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解决的问题不必用办案的方式解决。在具体案件查办中,对涉案人员不能单纯从办案业务上考虑,就案论案,要采取相关措施,以图迅速突破案件。要重视、运用好办案的策略、方法,充分考虑到采取措施后可能产生的诸多后果,从政治角度分析问题,从全局的高度把握查办案件的时机和方法,权衡利弊,灵活采取措施,掌握好政策的分寸,做到既查清问题,又要获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第二,要善于调查研究、更新观念,严格把握和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划清“四个界限”,做到“六个区别开来”,具体落实“五看”。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改革开放与严肃执纪的关系;查案与服务的关系;保护与惩处的关系。划清四个界限,即为公与为私的界限;正当经营交往与不正当手段的界限;工作失误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的界限;合理收入与非法所得的界限。做到“六个区别开来”即把经济项目事务与公款旅游区别开来;把正常接待与公款大吃大喝区别开来;把依法征收税费与“三乱”区别开来;把按章办事与吃拿卡要区别开来;把依法行政与多头执法区别开来;把支持企业发展与傍大款区别开来。在具体工作中要落实“五看”即一看出发点,是为了搞活企业,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还是假公济私,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二看手段,是通过合法途径达到目的,还是弄虚作假搞投机钻营;三看效果,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还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四看原因,是缺乏经验造成的,还是另有图谋;五看当时政策,是政策允许或尚无明确规定,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三,要善于准确理解和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综合分析具体情况,做到既要坚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也要讲究党纪政纪的宽容性。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重要的是要把握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明确具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对哪些行为的处理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理、哪些行为应该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哪些行为的处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哪些行为的处理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并把这些精神运用到对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中,使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能够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时也应注意我们既要坚持政策的原则性,又要坚持政策的灵活性,把握恰当的分寸,决不能盲目地、随意地使用政策灵活性,超出原则的范围,违背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实际工作中,一要认真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不同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各不相同,因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标准,对性质严重,造成社会危害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理,对那些失去政治信仰、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打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旗号,干扰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性质和情节极其严重的腐败分子,一定要予以严惩。二要严格审查违纪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后果的不同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后果越严重,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对违纪违法者的处理也就越重。造成的后果越小,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小,处理相对也轻些。三要正确把握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目的。故意和过失是根据受审查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划分的,主观不同反映了恶性程度的不同,故意违纪违法的恶性程度较之过失违纪违法要严重得多,所以,在处理案件时要加以区分。四要注意区别违纪违法责任。违纪违法责任的大小是根据受审查人员在违纪违法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来划分的,违纪违法责任的不同,处理也就不同。对于失职类案件,要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与具体经办人责任;集体研究和个人决定。对于责任追究案件要注意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

要善于灵活运用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办案政策,将其转化为查办具体案件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在查办串案窝案的过程中,根据涉案人员的表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案件核心人员根据初步查明的违纪违法事实,可以先予立案,向干部职工表明组织查办案件的坚定态度,对于一般涉案人员可以先向其讲明政策,给其出路,能主动交待问题的,采取“走读式”的调查方式,边工作边反省,讲清问题后听候组织处理;对于违纪问题严重,认错态度好的,采取停职反省的办法,听候组织处理;对于极少数问题严重,认错态度较差的实施“两规”或“两指”等组织措施。因人制宜,讲求策略,可以很快挖掘案件线索,找准突破口,瓦解有关涉案人员构筑的攻守同盟,查清所有违纪违法人员的问题。同时,在具体查办群体违纪违法案件中,要注意团结教育多数,坚决惩处少数,一是坚决处理极少数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不处理就无以严肃党纪政纪,无以教育广大党员;二是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只要他们主动交待,退缴非法所得,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检举的,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三是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又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在处理时要极为慎重,要注意既坚持严肃性,又体现宽容性;做到既处理错误,又保证发展。

第四,要善于将查办案件与防治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办案政策和法规,全面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查案的目的是惩治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但光靠办案打击腐败分子是不够的,还必须注意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加强干部教育,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当前,要注意依照纪律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追缴、没收违纪违法者的赃款赃物,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损失,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要注意剖析个案,从中找出发案的原因,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协助有关地方、部门改革体制机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要不断探索和研究如何建立和健全有关办案方面的法规和制度,改进和完善办案政策和策略,深入研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内涵和外延,灵活运用,不要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把一些成熟有效的做法加以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办案工作更为严谨,更为科学,真正地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正确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必须结合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从宽从严或从轻从重都要有利于我们党和国家的事业,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否则,宽严皆误,不仅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也会损害党和国家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