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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中央对山东省烟台特大海难事故、水利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案、陕西省特大安全事故、河南省洛阳特大火灾、福建省厦门特大走私案,以及重庆市有关领导在引进国外生产设备中严重失职渎职等重大事故或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10多名省部级干部,进行了严肃的责任追究,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对这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还不能估计过高,不少地方和单位还只是初步解决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对落实责任制所涉及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远未解决。为此,本文重点探讨当前落实责任制应着重抓好的重点工作。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纳入法制轨道的具体体现,它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要使落实责任制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认为,下一步总的思路是:从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症结入手,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提高责任制工作的可操作性;从明确工作规范、工作方法入手,提出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达到领导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方法的有机统一;从责任制与反腐败三项工作和经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入手,探索新机制、新措施,为深化责任制注人活力;从强化纪检监察职能入手,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的有效性、针对性,保证责任制工作对全面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强有力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力保证。
(一)贯彻“三个代表”,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主要目的是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中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制度,它还并没有为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所理解。因此,要深人学习宣传这个《规定》,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实行责任制的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落实责任制是深入贯彻同志“七一”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七一”讲话通篇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众所周知,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与“三个代表”的思想是根本对立的。因此,要贯沏“三个代表”,就必须坚决惩治腐败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二是要充分认识落实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四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一些腐败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放弃了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责任,好人主义盛行,以致在这些地方和单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而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实践证明,建立和实行责任制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三是要充分认识落实责任制是实现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和各职能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但是,这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反腐败责任网络和整体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中央的《规定》以制度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对于构建严密的反腐败责任网络,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四是要充分认识落实责任制体现了党和政论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实行责任制,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对下属和身边人员实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增强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能力,这体现了对广大干部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
(二)抓好责任分解,确保责任到位。这是落实责任制的基础,也是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前提。我们认为,责任分解应着重抓好两个方面:一是进行静态责任分解。要按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交叉的,应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是进行动态任务分解,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工作标准明确,就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每一项任务的具体评价标准。如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承当哪些责任?怎么追究?都应予以界定,便于检查、考核和追究;完成时限明确,即每一项任务的部署、实施、完成要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地健康发展;保障措施明确,就是根据工作标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监督主体明确,就是在每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中,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才有了依据。
(三)严格责任考核,做到奖惩分明。没有严格认真的责任考核,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责任制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各级党委担负着对所属单位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环节:一是要定期进行考核。每年要对所辖地区、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责任考核可以纳入总体目标进行综合考核,也可以有重点地进行专门考核。在当前责任制工作尚不规范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重点抓好专门考核。责任考核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二是要建立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包括管辖范围内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教育管理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当前尤其要把六个重点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完善责任考核的方法。责任考核要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考核时,既要对能够量化的考核内容尽量量化,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四是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要载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责任制专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提拔,不得评先、晋级;对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免职。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执行纪律。这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执行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维护中央《规定》的权威性。首先,要明确追究重点。要在全面落实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围绕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方面,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追究重点。其次,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查处案件与责任追究“两张皮”的问题。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况,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协助按规定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做到查办案件与责任追究一并立案、一并查处。各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作为抓责任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应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对那些属于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责任制《规定》方面的问题,要提出调查、分清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建议。涉及需要追究属于上级机关管理的干部的领导责任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第三,要明确政策界限,做到既从严执纪又宽严相济。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身作则,敢于碰硬,切实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凡违反《规定》的问题发生后,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主动组织调查或配合调查,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努力挽回损失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那些工作失察、管理失教、监督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或者问题发生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放任危害结果扩大,甚至推卸责任、妨碍调查工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责任追究可以采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形式,要善于运用责令辞职、免职、调离、降职等组织处理手段,坚决把那些不负责任而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责任追究上执纪不严的问题。同时,鉴于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但对那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恶性案件及重大腐败问题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可考虑上追多级,以警醒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规定》的责任内容,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执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谁的任务谁汇报、谁的责任检查谁”。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讲究方法。要突出检查党政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督促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只挂帅不出征的问题;要突出检查反腐败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坚决扭转牵头部门不牵头、不负责的状况;要突出检查工作落后的地方和单位,以及一些问题较为严重的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改变在落实责任制工作上抓与不抓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要通过派巡视组等形式,深入了解落实责任制工作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问题,要采取向下级党委(党组)下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的办法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追究所在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责任制工作中,还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着眼于责任制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加强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措施;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反腐败重点任务,要在目标的确定、政策的把握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