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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责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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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责任建设研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的。作为一项新制度,从其产生到落实,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分析这项制度在落实工作中涉及的方方面面情况,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贯穿于开展反腐败各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种常态运行的体制和机制,是基于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探索而形成的,必须贯穿于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这项制度只有与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有机结合,才能保持其常态运行并一以贯之,才能将反腐败战略与战术、长期目标与阶段性任务、小胜与大胜形成统一的整体。因此,必须把责任制的原则精神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责任制统揽反腐败工作全局。要持之以恒,一抓到底,使责任制在反腐败各项工作中健康有序地得到运用。这既是落实反腐败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责任制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贯穿于经济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实现与经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其结合点在哪里?这是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在经济业务工作中要着重从四个方面引人责任制。一是将责任制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结合起来,通过政企分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减少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如,不少地方从改革创新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人手,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把政府所有窗口服务单位的大量审批项目纳入这个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对那些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而发生严重问题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源头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业不正之风。二是将责任制同微观经济中的完善市场主体结合起来,特别是要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紧密结合,把企业的质量、效益、廉政统一起来,使监督机制、廉政机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如,进行招投标制度改革,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不少企业结合责任制的要求,找出本单位容易发生问题的诸如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等岗位和业务环节,提出治理腐败的具体项目,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做到隐蔽权力公开化、集中权力分散化。三是将责任制同建立与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经常性作用结合起来。如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工作。明确要求可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及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制度。四是将责任制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结合起来,通过整顿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为党风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贯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实践使我们逐步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无到有,由粗到细,需要开拓创新;从初始运行阶段到深人发展阶段,同样需要创新;将责任制的原则要求贯穿于反腐败和经济业务工作,更需要开拓创新。只有坚持开拓创新,才能使责任制保持活力。

一是坚持思想创新。我们要理直气壮地提出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一岗双责”的思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是政绩的思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爱护干部的思想等。要使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抓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而且其本身就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当前腐败与反腐败较量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严在平时,关口前移。

二是坚持方法创新。在抓责任制工作中,全国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摸索中提高,在提高中求发展,不断探索和总结出了一些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作路数和基本做法。但随着实践的深人,方法必须随之改进,走开拓创新之路。要在研究普遍性问题时,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创造新方法。落实责任制工作也一样,必须通过解决具体问题进行创新。如对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方法问题。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创造了“谁的责任谁落实,谁的任务谁汇报,谁的工作检查谁”的方法,虽然简单,但很管用。又如责任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运用问题。从一些地方的工作经验看,我们认为注重定量,兼顾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比较符合实际,有利于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时,不少地方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有独特的创新精神,如采取考核结果末位淘汰制。形成了“方方面面讲责任,不尽责任就换人”的社会氛围,有力推动了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坚持制度创新。责任制能否得到深入贯彻,必须将原则性规定与相关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若干配套的制度,实现制度上的创新,通过“小制度”去落实“大制度”。根据当前落实责任制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考虑建立一些单项的配套制度,力求在这些方面有所创:

第一,制定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操作规范。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党委、政府、纪委、部门、人民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坚持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停留在原则性的要求上,必须按照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落实的思路,规范党委统一领导的具体内容。按照齐抓责任落实、齐抓工作落实、齐抓阶段性目标落实的思路,规范党政齐抓共管的具体内容。按照履行监督检查、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日常指导的思路,规范纪委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带好队伍、堵住源头、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规范部门各负其责的内容。按照畅通渠道、体现民意、维护民权的思路、规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内容。制定以上五个方面的具体规范应力戒规定模糊、弹性过大,避免出现难以操作,不好落实的现象。

第二,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门制定了落实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责任考核办法,但总的看,操作性、针对性还不够强,有必要在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考核的方法、程序和量化的指标体系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特别是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以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应抓紧制定责任追究办法。从一些单位的实践经验看,其立法意图应该是,规定要细、界定要清、措施要硬、执行要严。特别是要注意强化组织处理手段,及时把那些不尽责任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切实改变那种“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亲”的现象。

第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取得成效,必须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必须规定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向组织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应做到每年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本人对职责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并将书面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备查。所在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其报告的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

第四,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制度。这主要是指上级机关基于对那些该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对有关领导予以追究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主体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针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生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应该予以追究的情况,《通知书》可直接下达给下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明确要求对方就有关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查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这一制度,由于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采取了一种再追究的措施,可以强化责任制的刚性作用,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第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措施,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反腐败斗争中总结探索并有所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目前已在全国许多地方普遍建立起来了。建立这一制度,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实现客观公正地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必要条件。要在进一步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繁就简、逐步完善原则,对这项制度作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力求做到科学规范、分级管理、充分利用、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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