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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历史应当记住:农民对于新中国的创立和建设,对于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今天制定和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制和政策,要对得起为建国和发展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农民。
中国革命与欧洲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不同。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国情下,广大穷苦农民在“打倒地主富农阶级,分得属于自己的土地,过上美好幸福生活”目标的引导下,参加革命,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在革命战争中牺牲了,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也得到了农民在粮食、衣物、宿营、制造等多方面的无私支持,最后夺取了政权。
建国初,通过,农民分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后来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又将土地入股合作社;接着成立,土地从农民一家一户所有变成了集体所有。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初,一是农民在土地方面给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工业化过程中的厂房、电站、铁路、公路、港口、城市、水库等建设,征用了农村集体所有8000万亩左右土地。那时农民支援国家建设,补偿很低,按当时土地的价值,从土地转移的工业化资金估计达1.6万亿元。二是农民在提供农产品方面对工业化做出了贡献。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农产品计划种植,统一确定价格,实行统购统销,通过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国家为工业发展从农业积累了近1万亿的资金。特别是在三年自然灾害中,包括其他农产品短缺时期,农民竭尽全力保障了城市人口农产品的需要。使城市居民安心于工业化的推进。从价值计算,30年前的2.6万亿元,按5%的收益率,现值为11万亿之巨。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农民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一是经济、社会、生活等建设项目,从农村征用了1亿多亩耕地,就是保守地按每亩10万元计算,高达10多万亿人民币,但由于征地补偿太低,加上层层扣留,到农民手中的,不到7000亿。二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是价格便宜的农民工。从改革开放算起到*6年,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增长10%左右,*6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而农民工的年平均工资增长则只有3%,*6年平均工资不到1万元。目前,有1.5亿农民工在外务工,仅*6年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比较,即使考虑城市职工人力资本价值较高的因素,也为经济发展节省了1万亿元工资成本(当然,农民工的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格局决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太多,外出务工农民规模大,是其工资长期过低的重要成因)。另外,就是到了*6年,农民工参加社保的不到6%,社保成本节约也变成了便宜劳动力要素的一部分,估计累计最少也有3万亿。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劳动力工资差额和没有强制规定为农民工上社保,为经济发展积累的资金,最少也达10万亿。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体系将县乡区域农村的储蓄抽往城市和工业,总规模至少也在5万亿元。
简单相加一下,不计革命时期农民的无价贡献,不计农村储蓄向城市和工业提供的有偿信贷资金,也不计算过去农民为国家交的税费,按现价折算,仅仅以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工资差和未上社保等几项,农民建国后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积累,最保守估计也高达30万亿!
如果从更多的方面考察,中国目前大部分企业是农民创办的(有调研表明,城市居民家中有10万元时,愿意创业的不到5%,愿意去买房和炒股,而农民工有10万元时,有创业意愿的竟高达60%!),有的是从社队和乡镇企业转变而来,有的是农民私人和合伙创办而成,它们在增加税收、转移剩余劳动力、扩大就业等等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估计它们解决的城乡劳动力就业规模,多达2亿人。如果没有农民创办的企业,今天中国的城乡劳动力剩余和失业率可能会高达50%!
经常看到一些:农民感谢党和国家政策好,感谢城市和工业支持农业和农村的报道。我倒觉得,实际上,农民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牺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是农民有恩于国家,有恩于中华民族,更有恩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我们应当感谢的是农民。我们应当记住农民,常怀感恩,在思考战略、确定体制、制定政策时,对得起农民。中央对农村“少取、多予和放活”的方针政策,就体现了这种意向。关键是要将其具体化,并且由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工作去落实。
首先,对农村和农民少取。一是在取消两税后,要清理农村的各种收费,任何行政、执法、司法机构,行政性事业单位,不得在农村对农民和农民创办的企业进行收费,特别是公安派出机构,不得以警民共建为由让农民和农村企业出资;取消对农民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工商、质监、城管、卫生防疫、交通运输、村镇建设、土地管理等等各方面的收费,在农村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零收费政策。二是改革乡镇政权和事业体制,取消乡镇一级政权,改为派出机构,减轻农民供养吃皇粮机构的负担,节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农村公益性事业由财政负责,不再向农民收费;服务性事业农民愿意购买的进行市场化改革,不得强制向农民收费。
其次,对农村和农民多予。一是改革土地产权制度,从政策上给农民多予。将农村宅基地、适当的林地、荒地、草原等等,给承包经营的农户以999年的使用期,并发放土地、林地等长期使用权证;遵照宪法农村集体土地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国有的原则,农村土地除了军事公益用地国家强制征购(但要合理补偿,提高补偿金额)外,非公益建设用地,不得实行国家征用制度,农民宅基地、耕地等土地一定要等价交换,可以不经过国家征用,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直接以入股、出租、出售长期使用权等方式进入用地市场。而且,农村的宅基地、耕地、林地、草原等等,包括农村土地上的厂房、设备等,应当实行可以抵押的政策,使农村的土地等变成可以流动和增值的财产和财富。我认为,给农民以土地方面的政策,实际上是最大的多予。二是财政要向农村教育、卫生、低保、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治安、交通等等倾斜,增加投入,特别要加大对转移剩余农民技能培训、生态移民、小集镇和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使农村也能享受一定的公共服务。当然,考虑城市化进程,农村分散居住要逐步集中,人口逐步地要城市化,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趋势,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也要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
再次,对农村和农民放活。一是要改革和清理各种限制性的体制和规定,鼓励农民创业。对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些微型和小型企业,不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而改为备案制;区别对待,允许庭院和住宅经营;允许农民进城出售农业产品,并到城市中从事贩运、摆摊、服务等非正规经营和劳动;只要不违法,在资本金额度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尽可能放宽限制。二是放宽金融方面的管制,使农民创业有融资体系的支持。要宽容民间借贷,只要不是集资诈骗、洗钱、赌博等等,采取允许的政策;积极发展乡村银行、贷款公司、乡村贷款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改变资金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势头,为农村留住资金,要使城市富余的资金向农村有市场的项目流动。三是要放活土地政策,使农民能获得财产性的收入。比如,规划可以放宽一些,一些适宜于发展工业的乡村,可以考虑留出农民办工业的土地(当然要对污染等问题进行审查和严格管理)。再比如,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为什么农民就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而非得变成国有土地,政府在土地上狠赚一笔,加上开发商的暴利,这样建房出售才是合法的呢?还比如,有的农民已经在城市里生活,或者因继承遗产等因素,有闲置的宅基地,为什么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呢?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转让,农村居民的住宅为什么就不允许转让呢?这是太明显的歧视农民的法律和规定。
总之,不能再继续走对不起农民的发展道路,不能不改对不起农民的体制,不能再制定对不起农民的政策,也不能继续实行那些对不起农民的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