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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农业部党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农业法制建设驶入快车道。
专题调研,征求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1年以来,农业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通过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开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为了将这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要求抓紧农产品质量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决定由农业部承担起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是除了《农业法》之外最广的,涉及的对象也是最多的,涉及的领域也是最广的。从*2年起,起草小组多次深入到山东、河南、北京、上海等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进行专题调研。
在起草小组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农业部党组多次听取起草小组的汇报,并明确提出立法要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以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制度和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过4年多的努力,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凝聚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法工委、农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心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终于成型,并于*5年10月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后,于*6年4月29日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惠及全体老百姓的法律。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确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实施制度;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在一次座谈会上,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从四个方面概括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特点: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既系统全面,又重点突出;规定具体,操作性强;在若干方面突破,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则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国家的立法,是农业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承担了起草工作。农业部为我国的法律建设做出了贡献,为国家法律完善做出了贡献。他又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实很有必要,是农业农村工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农业部领导对这个法尤其关注,农业部几位部领导,多次跟法律委、法工委领导沟通。这个法能够顺利出台,高票通过,是各个方面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立法进程,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于*6年7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使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对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畜牧法》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致使在畜禽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影响了畜禽产品质量。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法》把近年来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确立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增加了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畜牧法》对分散养殖进行了规范,除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条件要求、养殖行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等作出规定外,《畜牧法》还单独设置了质量安全保障一章,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畜禽产品质量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畜牧法》颁布实施后,农业部高度重视畜牧业的法规体系建设,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快立法进程,及时制定和完善了各项配套制度。到目前为止,已颁布实施了《蚕种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配套规章,同时,还根据《畜牧法》规定的要求和内容,积极与有关部委协调,起草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审定或鉴定收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关于畜牧用地、养殖场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畜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本地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落实畜牧法的各项具体措施。《畜牧法》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依法保障和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将有力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力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产业支撑;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更好地开拓国内外的市场,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有力促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更好地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效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能同期实施,今年5月末,农业部就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目前正在加紧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今年11月1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时实施。
近年来,农业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法制工作摆在部里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农业部门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0年以来,配合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修订)农业法律、行政法规15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修订了《农业法》、《草原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两次对《兽药管理条例》予以修订。同时,农业部还制定(修订)规章90余件,确保农业行政有法可依。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目前,一个以《农业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
农业部门还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涉农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分三批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改变管理方式4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44项。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4年又废止了2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4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决策能力
立法步伐的加快,使我国农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农业部门在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决策能力。
为提升农业执法效果,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农业部加大了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4年下发了《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原有100个综合执法试点的基础上又新增了100个试点县。截至*5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159个市(地)、1539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业行政执法“软、乱、散”的局面,提高了农业部门依法护农的能力。*5年,全国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共查办案件58336件,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9600余万元。
在此基础上,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意见》,要求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县一级实现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分开、人员分开、财务分开,确保种子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各级农业部门还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大了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从*4年开始,农业部用3年时间对农业执法骨干进行系统培训,目前,已举办了8期培训班,对1*名基层农业执法人员开展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执法技能的培训。同时,农业部制定了“六条禁令”,要求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与此同时,农业部还围绕“打假护农保增收”,加大了农资打假力度,建立了大要案举报奖励制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去年吊销了36个农药产品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对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等8家单位制售假疫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秩序。通过对河南郑州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制售假劣农药等6件农资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使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受到了惩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