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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直选制度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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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直选制度建设思考

党代表选举能否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是党的代表大会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着眼于改进党代表的产生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创新,两次试行了区(县)级党代表直选,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党代会常任制,推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实现突破,提供了稳妥可行的路径选择。

党代表直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背景

党代表直选改革完善了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和发展了党内民主。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对于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代表选举是实现党员间接管理党内事务的基础性环节,是党内选举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首先要从党代表选举入手,建立一个充满竞争、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选举机制。而逐步扩大党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取向。直接选举更能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出的代表更具有群众基础。因此,试行区(县)级党代表直选,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有益探索。

党代表直选改进了代表任期制的基础环节,体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今年5月,中央正式印发了《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在“党员(选举)—党代表(选举)—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会(选举)—常委会”授权链中,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授权关系,是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确立党代会权威的基础。党代表直选用制度规定理顺了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用程序安排保障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夯实了由党代表组成的党代会的权威基础,体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

路桥区具备党代表直选的基础条件。作为改革开放的先发地区,路桥区具有较为理想的党代表直选的基础条件。建区10多年来,路桥GDP年均增速超过14%,2007年人均GDP5.5万元,地方财政收入13.3亿元。经济社会的发展,既为党内民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对党内民主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路桥区相继建立了区、镇(街道)、村“三重一大”事项票决制,民情夜谈会,蹲点调研,村两委直选等制度,基层党员民主意识普遍增强,为党代表直选提供了良好的保证。此外,台州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也为路桥区党代表直选提供了实践经验。

路桥区试行党代表直选的实践

充分调研准备,精心设计方案。路桥区成立党代表直选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理论论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党代表直选工作的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党员大会、支部党员会、业务培训会,营造良好的思想环境和舆论氛围。

合理确定名额,科学划分选区。在党员数和党组织数增加的情况下,拟定区三届、四届党代会代表为262名,与区二届党代会基本持平。同时,降低领导干部在代表中的比例,提高了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比例,并适当增加了非公企业和外来党员代表的名额。选区的划分上,以党委建制的党组织为一个选举单位。

民主推荐提名,实行差额直选。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界别推荐和党员联名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各党支部对报名对象进行初审,各选举单位党委进行复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并按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确定预备人选,报区委审批后确定正式人选。以选区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设立秘密写票间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并且得票多的当选。区三届、四届党代会代表直选的平均差额率分别达到33.7%和45.6%。

党代表直选对于保证党代表的质量,落实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是增强了候选人的竞争意识。实行直选后,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大增强。二是激发了党员的参与热情。有854名党员报名参加区三届党代会代表竞选,占全区党员总数的5.3%。各选举单位(选区)的党员到会率普遍超过90%。三是促进了代表结构的改善和素质的提高。党代表直选后,领导干部代表比例降低,第三届、四届分别比第二届下降了5和5.4个百分点;大专以上学历代表比例提高,第三届、四届分别比第二届提高了21和25.9个百分点。

完善党代表直选的对策与思考

路桥区党代表直选在浙江省首开先河。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试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党内选举的实体性规章制度建设较多,而程序性制度建设不够,导致具体操作上的难以定夺;如何合理划分选区、深入了解候选人,以及如何保证差额等一些具体做法也有待完善。对此,要按照遵章、循规、依法的原则,在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在具体操作上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落实直选保障措施。深化和完善区(县)级党代表直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十分关键,重点是建立与党代会常任制运行相衔接的组织领导机构。随着常任制的推行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设立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等常设机构的基础上,应向类似于人大常委会模式设置发展,或构建党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寓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之中的新体制,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提供切实的机制保障。同时,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认识和对待党代表直选;加大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大局意识。此外,还要落实直选工作经费,可参照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经费的标准予以保障。

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合理划分选区。在代表名额上,可考虑以各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为主要依据,并统筹兼顾党代表的结构、行业领域、地域分布等因素。在现有党代表总数的基础上,选举单位每增加100名党员可增加1名党代表名额。在选区划分上,以党委建制的党组织为一个选举单位,根据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大小适中等因素划分若干选区,以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同时也便于代表与党员的联系。每个选区的正式党员数100—200名为宜,分配的党代表名额一般不多于5名。

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优化代表结构。完善自荐、联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方式,还可设立妇女界、科技界、离退休干部界等各界别进行专项推荐,并健全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党员要求改变候选人的处理办法,当半数以上党员联名提出另选对象的,且经当场无记名票决,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经考察、公示和审查后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此外,针对党员非公企业家、种植业大户参与竞选热情较高,而基层普通党员特别是农村无职党员积极性相对较低的实际,县(市、区)党委对各选区的党代表结构比例可作相应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党代表人选比例要作总量控制。

提高差额比例,完善选举竞争机制。党代表选举差额比例确定为50%左右为宜。考虑存在候选人中途退出竞选的现象,应建立候选人替补制度。探索实施竞选制度,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现场答辩”的方式,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实现党代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党代表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影响党员参与下一轮党代表直选的积极性。因此,要以落实代表的主体地位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制度和工作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完善党代表任期制。要高度重视保障代表任期内的权利,在健全完善代表联系群众、提案和质询、视察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发挥的途径形式,并建立健全党代表述职评议、辞职罢免、补选增选等与选举相配套的权力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