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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任免和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当前,有些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充分行使好这项职权,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任免中存在一定差距。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对拟任对象知其名而不知其人,知其人而不知其情,就投票通过任命,出现形式上的“盲从”。如何有效行使干部任免权,真正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权威,使干部任免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一府两院”拟任人员任用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人事任免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力求使干部任免既体现党委意图,又合乎民众心愿。
一、把紧入口,力争知人善任。在收到“一府两院”负责人提请任命议案后,常委会要召开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同时,加强与组织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组成任前调查组,深入到拟任对象所在工作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形成调查材料提交常委会作为审议任命的参考依据,确认合适的人选提交常委会审议任命。对任前调查中,主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考核考察。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选举任免联络工委牵头组成调查组,以拟任对象进行等额考察考核,关键是发现问题。调查组深入到拟任对象所在工作单位,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多渠道听取班子成员、叶层骨干、一般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全面了解拟任对象的文化程度、社会关系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民主测评。在拟任对象工作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各级人大代表、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干部及部分群众进行测评。三是社会公示。通过报纸、电视、电台进行公示,在城区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在办公室设立专线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确保任用的准确程度。四是经济审计。由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拟任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掌握单位财务收支和个人廉政建设情况。五是法律考试。对拟任对象进行任前法律考试,了解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偏重于考察拟任对象的法制观念、人大意识及工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他们学法守法和依法行政。对法律考试实行“一票否决”,凡是考试不及格者,建议提请单位撤销提请议案。
二、规范程序,依法进行任免。常委会对提请任免议案进行审议,依法进行任免表决,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干部任免权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人大常委会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任免。首先,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书面宣读提请任命议案后,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介绍拟任对象的考核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调查组通报调查情况。调查组综合对拟任对象的考察考核、民主测评、公示反馈、经济审计和法律考试等方面的情况,形成任前调查报告,重点介绍扩任对象的优点、工作成绩、主要缺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再次,拟任对象作供职发言。拟任对象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我介绍,回顾过来的工作情况,反思工作中的得失情况,提出拟任职务的工作思路。第四是询问有关情况。在听取三个报告后,拟任对象要无条件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的询问,认真回答提问,不得敷衍。“一府两院”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助说明有关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拟任对象的有关情况,澄清有关事实。第五,依法进行投票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供职发言和考察、考试、测评、询问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对拟任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无记名投票,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任免。第六,就职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在国徽下,举起右手庄严地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通过这种形式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提醒被任命人员认真思考在任期内要做此什么,离任后要留下什么,深刻认识到更多的是责任,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公仆。同时,对于提请免职的对象,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也要坚持咬定原则不放松,在免职理由确认充分与适当的情况后,还要求“一府两院”提交可信度高的离任审计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审议,守住干部离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拓宽方式,加强任后监督。对拟任对象任命前的调查考察和任命时的严格把关,只是行使干部任免权的一个法定程序,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命后的监督管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拓宽监督方式,合理利用代表视察、法律监督、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信访督办、述职评议等有效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在干中任免中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一是组织代表视察。常委会要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应邀参加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利用集中视察或小组视察的形式,深入选民、深入基层,倾听选民和群众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污垢信息进行分类储存,供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干部任免监督决策参考。二是加强法律监督。人大常委会按照“求深、求精、求实”的原则,强化监督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法律监督。其一,紧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常委会要跟踪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限期改进,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成效,从而促进“一府两院”任用人员依法行政。其二,对司法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监督。立足于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案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三是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工作安排中,不定期地要求“一府两院”任用对人员就某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并有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结果。四是信访督办。常委会要加大信访督办的工作力度,健全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办理和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受理、督办人大代表答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由此加强有针对性的干部任免监督工作。五是进行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对任用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评义,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如果不称职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述职人员,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免职或者撤职,或者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同时,述职人员必须按照交办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