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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质监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合理的行政。我认为,质监部门依法行政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要合法
这是我们质监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上)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规章以下)。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并且,各级质监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能与“党组”联合署名。
2、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
行政执法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总体上体现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合法,这是行政执法有效的首要条件。首先,单位必须是法定的或授权或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其次,执法人员必须是在编的正式的工作人员,并且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二是执法内容合法,这是行政执法的核心。主要体现在职权范围、行为方式、行为种类和行为幅度的合法性。三是执法程序合法,这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四是形式合法,这主要体现在制作笔录上(①二人。
下面是质监部门几种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质监部门对14种类的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越权处罚。各级质监部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二是防止依据错误。《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防止程序违法。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许可行为。近几年来,省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去年,从下至上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公布,并涉及到具体的办事机构。涉及到我们市一级局的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行政许可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省局授权市级局实施项目的初审,除此以外,其他的行政许可项目无权实施初审,即不能盖公章;第二类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类;第三类为非行政事务的服务类,这一类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应尽量盖。上述三类从性质和后果又可分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盖章和没有法律责任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