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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以现代高新技术为载体,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宣传舆论作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广播电视逐渐体现出宣传喉舌和产业化发展的双重属性。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了行业内外的竞争,体制改革已进入解决深层次矛盾的攻坚阶段;网络传输、信息服务和节目市场等与广播电视相关的行业或领域,即将成为各类资本的重要投资方向。广播电视作为新一轮信息产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大兼并、大联合、数字化、网络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趋势。
面临这样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我市广播电视事业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丰富城乡人民文化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注重到,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仍是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主要包括:不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擅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插播非法节目及信号;无证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这些非法行为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造成了极大隐患,使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蒙受损失。因此,加强我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规范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治理,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党和政府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和谐黄石的重要保障。
一、广播电视行政治理的主要内容及行政执法范围
广播电视行政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治理,防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让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和节目时段;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视频点播、网络传播广播影视类节目监看系统;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年审和事故警告制度;抓好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治理,建成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统一监管平台,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治理工作;在总结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视频点播业务的开展;加强对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的治理等。目前,我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范围主要有:
(一)、对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广播电视台、站、有线电视网络及其他视听媒体违法播放、传送广播电视类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违法销售、设置、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损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违法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违法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单位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或违法从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违法从事视频点播系统安装、开展视频点播业务、为视频点播活动供片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我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我们严格按照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有力地保障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安全播出工作保障有力。加强对不法分子进行电视插播等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建立了黄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机制。围绕“两节”、“两会”和部分敏感日期,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值班备勤,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切实做到机构完善、联络畅通、反应迅速、令行禁止,使我市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态势。
2、坚持政务公开,严格行政审批程序,树立良好形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3、行业执法力度加大。我局会同市工商、公安、国安、信息产业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广播电视领域的执法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业秩序。先后查处了一大批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违法案件;并对全市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再次进行了普查,把握了新的数据和情况,为治理和执法奠定了基础。
今年以来,我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明显,全市共组织执法检查次,出动人次,检查广播电视各类业务单位家,纠正不规范行为家,立案家,收缴设施台(套),审查办结行政案件起。
(二)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共有23件法律有涉及广播电视的条款、7件广播电视行政法规、39件广播电视部门规章。由于大多数受众和用户不懂广电法规,不了解条文,全社会的广播电视法规意识十分淡薄。许多群众对于擅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无证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不以为然。
2、治理力度不够。由于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导致治理滞后,不能做到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手段上还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3、部分广播电视法规的规格和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性不强。
(一)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进行广播电视治理,是国家赋予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职能。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树立广播电视执法的权威和形象,切实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广播电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的自觉性。严格执行卫星电视接收审批制度,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或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厉处理。不定期地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
2、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严禁在广播电视传输线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处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把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放在执法检查工作的首位,克服麻痹思想,要着重建立和完善长效防范机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督促和指导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巩固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安全季报制度,完善应急机制,在全面防范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全力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与传输安全。
3、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建立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广播电视广告为重点,深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断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制定责任标准和考核办法,落实属地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对执法成果,要有选择地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对治理对象,加强前置教育,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执法人员培训。积极推动县市执法力量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对县市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每年对全市执法人员进行轮训,并颁发行政执法证。
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多部门合作,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广播电视执法相关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协商与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的格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二)提高执法水平
1、学习、宣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大造舆论声势,让《条例》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明确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破坏广电设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维护广电设施的自觉性。
2、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衣着整洁,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且不得少于二人。
3、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
4、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问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5、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批。经批准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单,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6、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对尚未作处罚决定或者暂时调查不清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要求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各县(市)广电局应每季度上报一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三)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广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广电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广电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广电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科室。
4、广电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广电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科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要完善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5、行政救济方法公示。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