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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的现状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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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的现状对策思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按照全国总体部署,进行了四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依法治县的必要性

我国历来重视法制建设,早在1957年以前,法制建设就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最明显的是“五四”宪法,它构建了适应当时国内形势,特别是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制体系,这种体系虽然粗浅,但适应了当时的发展要求。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不断建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在修宪中把这一方略写进了宪法,党的十七大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依法治国。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更注重依法治国。县级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区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必须把依法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出成效。

我们必须看到,依法治理既是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如何有效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要任务。依法治理,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可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也要随之提高,这是法制国家对法制主体的必然要求。现实生活中,如“一枝枪两斤药,判你三年无话说”、“严禁在此摆摊,违者罚款五十元”等等,这些看似“法制观念”的现象,虽然于法无据,但反映了人们渴求法律意识的愿望。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千丝万缕、纵横交错,要治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法治。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法令行则国治国强,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今天,我们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就必须切实加强依法治理工作,用法治规范各种社会行为,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用法治打击和预防各种犯罪,用法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只有真正运用法律武器管理行政事务,才能提高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地位,更加有效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

第一、认识差异,对依法治理工作消极应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标准。依法治县,注重的是对人们的思想、行为的规范和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追求的是长远的、广泛的社会效果。勿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越来越看重“经济基础”,对那些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则持观望、回避、甚至冷漠的态度,因而依法治理在一些人心目中的份量就越来越淡化,具体表现为:一是“片面论”,认为抓依法治县是“软任务”,难见眼前效益,因而只注重经济建设,忽视法制建设。二是“无关论”,认为依法治理是领导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三是“对立论”,对依法治理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将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对立起来,认为依法治理没有经济效益,还要“浪费”钱,看不到这项工作的隐形效果。

第二,职责不清,对依法治理工作旁观等待。

在现阶段的运行机制上,领导依法治理的机构是与实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的,一是党委领导下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二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是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看起来职能全,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有难度。现实中,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布置的工作,因不重视、不配合、甚至不当一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治理,执法人员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照样能领到执法资格证。诸如此类应该治理的问题,普法依法治理机构欲管无力,欲束无权。具体实践中,“领导挂帅、领导抓、抓领导”,只是响亮的口号。少数单位领导挂帅不出征,有名无实,尤其是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负责人,缺乏应有的压力和积极主动的精神,使得“领导闲置”的现象在工作中严重显现。究其原因:一是责任不明。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虽有规定的职责,但没有具体的责任目标,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办,自然有位子闲置。二是职责不分。认为不是本职工作,可管可不管,旁观等待,责任感、主动性大打折扣,出了成绩人人有份,出了问题可隔岸观火,自然有条件闲置。三是于法无据。认为依法治理工作没有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的决议,虽有一定效力,但工作中腰杆不硬,自然有理由闲置。

第三,措施不够,对依法治理工作监督乏力。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法规的实施,首先必须依赖于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其次是人们的自觉遵守。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这既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激起了广大公民的极大反感。一方面,有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习惯于按行政命令和个人意志办事,凭感情办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堕落腐败。另一方面,金钱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使有些执法者产生了对金钱的崇拜。司法实践中,以罚代法、权钱交易的问题,屡见不鲜,给依法治理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加大对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有必要。同时,要做到权利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管齐下,并形成制度,以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行动不一,行业依法治理参差不齐。

依法治理工作的另一个重点主要是基层、行业部门的治理,而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主要靠各项措施、硬件的落实,除了有必要的规划、必备的经费、必需的机构外,还要有一定的外部环境。少数单位和部门由于领导的认识不够、经济条件的限制等原因,致使措施不力,造成依法治理工作难以启动或滞后;领导认识高、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或部门,各项措施到位,依法治理工作因而得以顺利开展,往往走在前列;还有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因多方原因,工作措施不力,行动迟缓,依法治理工作还在“筹备”中。这样,基层部门、行业的治理虚虚假假,无具体内容可言,也就形成了依法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参差不齐的局面。尽管这种局面是局部的,但对整个依法治县的效果、进程都有着极大地影响,甚至会带来不良后果。

三、依法治理的对策

依法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相互促进,互相推动。依靠法制的力量,确立人民应该遵守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惩恶扬善,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营造培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需的良好社会环境;依靠法制的力量,为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有利于这些事业的蓬勃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也是强化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只有充分依靠法制的力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防止各种案件的发生,才能更好地保持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已经结束,为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理规划的全面实施,并取得实效,应着重强化“四项”机制。

(一)强化领导机制。领导机制是一种权利的具体体现,没有权利的机制是不可用的机制。普法依法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民性工作,涉及面广,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领导机制,是实现“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要真正担负起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领导不仅要挂名,而且要挂帅,更要出征;不仅要发挥指挥作用,还要经常检查督促,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帮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作机构、机制、方式也要有新的突破。一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临时机构转为常设机构,定编、定人、定经费。二是根据《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职责、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有具体措施,有压力才有动力。三是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新情况,拟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

(二)强化运作机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其它工作一样,要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才能做到普治结合,互相促进,推动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县、乡镇、村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体系,层层签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状,并实行“四大家”领导分片包点,乡镇干部包村、单位,村干部包组,村、组宣讲员包户的“四包”方式,确保法制教育到人,依法治理到位。二是在重点对象上下功夫。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这四个重点,形成法制教育“四化”,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学法责任化,青少年法制教育经常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过关化。三是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宣传形式上下功夫。要着重改变以会代普、以会代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的状况,运用以案说法、文艺演法、图片看法等形式,广泛传播法律知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专题法制教育为突破口,在创新形式,加大措施,贴近需要,选准载体,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下功夫,特别是要把治理的重点放在行政执法单位和行业,严格执法“四制”(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督查制),确保运行机制正常运行。

(三)强化落实机制。一是实施领导干部任前考法。从任前考法入手,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任用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二是实施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要按照规定时间、内容、职责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提拔、不重用。三是把农民普法学习与“星级文明户”、“治安中心户”、“普法调解员”结合起来,把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作为评选、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是实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凡是普法依法治理没有达标的地方、部门或单位,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荣誉称号。五是实施财政保障制度。将普法依法治理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六是建立检查考评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内容着重实际工作效果,并搞好“三结合三为主”。一是在考评的组织上坚持上级考核与群众评议结合,以群众评议为主;二是在考评内容上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结合,以考核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实际效果为主;三是在检查考评手段上坚持年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以平时成绩为主。

(四)强化监督机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成效,深入发展,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建立人大、政协监督制度。采取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汇报,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形式,以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力开展。二是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加大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单位、人物和事件暴光的力度,以促进普法依法治理的顺利进行。二是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犯法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切实认真监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党员和公务员在司法、执法中出现的错案和过错强化责任追究,不搞官官相护,这是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保证。四是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群众是依法治理的主体,也是各类违法行为被伤害的对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是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