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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溶入城市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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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溶入城市圈思考

*是劳动力密集型大市,富余农民工近六十万。如何将富余农民工更好更快溶入武汉城市圈,是事关全局的战略性问题。

面对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城市圈的建立对农民工有热切的呼唤。据劳动部门统计,本市缺工人数逐年上升,2003年起,缺工人数每年以9%速度递增,仅二三产业约有七万个缺口。城市圈呼唤三种类型的农民工:知识型、知法型、技能型。具备三种类型的农民工普遍不足,形成一边富余一边不足的用工矛盾。

另一方面,农民工对溶入城市圈也有强烈的渴望。随着城市圈扩大和外延,不断有郊区变成城区,意味着每年将有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失地农民希望政府发给的安置费起到真正的安置作用。龙潭余左村63岁村民袁某说,他们统一搬进楼房,猪不将养,鸡不将有,菜园不将种,眼下有安置费对付日常开支,一年半载掏空了怎么办?村民的话既透出焦灼,又充满渴求,渴求真正溶入城市圈,成为城市俱乐部的一员。

渴望溶入城市圈的远不止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力外出打工的趋势有增无减。据劳动部门统计,全市外出打工劳动力47.5万人,占全部富余劳力94%以上,其中30岁以下的外流人员占外出总数70%。外出人员怎么不就近溶入武汉城市圈?据了解,一是缺乏有效组织,二是缺乏信息平台。官埠小泉村王某,多年外出打工,有技术,回家过年发现外来企业办到家门口,决心就地打工。上班后感慨:牵肠挂肚没有了,过年挤车不用了,往来盘缠不要了。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家乡魅力更实在。王某感慨代表一种渴望,外流人员同样渴望回乡创业。

城市圈也罢,农民工也罢,两头都热。怎么把两头热变成一拍即合?就是说,政府如何面对富余农民工,将他们溶入城市圈?现就政府做好这项工作的法律责任,试谈意见。

政府法律责任,说到底是法律对政府的授权。政府行使公权,在组织帮助富余农民工溶入城市圈中,法律如何授权呢?《宪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五项职权,其中一条:“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具体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另一条:“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本条款保护在前,保障在后,如若保护不力要以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保障公民实现法定权利。政府如何担起法律责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富余农民工又好又快溶入城市圈?

其一,保障劳动权。《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都应有就业的机会;(2)公民有按其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宪法,政府对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其参加建设和劳动的义务,建议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出缜密计划,将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力列入城乡就业规划,组织进入劳动力市场。

其二,保障教育权。《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培养三种类型的农民,缓解供需矛盾,要从基础做起,从教育培训入手。

普法教育: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公民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当前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首次把农民列入普法重点对象。全国人大赋予政府普法组织实施权,建议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农民工重点学好《宪法》,规范公共行为,如必须爱护公共财物,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等;学好《劳动法》,规范劳动行为,如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保障产品质量,必须依法纳税等。

文明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我国宪法。千年陋习文化在农村积淀深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有诸多差距,主要差在文明程度和文化素质。建议政府加强农村文明建设,通过“文明家庭”、“文明村组”创建,引导村民告别陋习,走向文明。

技能培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据调查,余左村土地征用后,闲置劳力只有十八人当上清洁工。建议政府在计划征地之前,对将要失地农民集中技能培训。有关部门应将各类技能培训班及时、便捷地办到乡村,重点培养35岁以下农民工,让他们掌握一两门实用技能。

其三,尊重知情权。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权利。政府应依法让农民工享有知情权,知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蓝图,知二三产业用工情况,让农民工触摸城市,了解市场。小泉村为帮失地农民找准就业门路,自办农民小报,为村民提供大量用工信息,很受欢迎。建议政府责成当地媒体像播天气预报一样,每天有喜闻乐见的用工信息与农民工见面。

其四,尊重荣誉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重不受侵犯”。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自主资格,包括荣誉权。荣誉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正式授予。广大农民工积极溶入城市圈,其勇气和行为可圈可点,对那些带头人,政府应授予类似“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等荣誉称号,表彰引路。同时,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商请党委、人大在农民工群体中,推举适当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保护他们参政权与批评建议权,更好倾听其呼声。

其五,保护平等权。“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确认公民平等权,有利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从事就业劳动,必须平等对待,任何歧视、不平待的行为是违法的。当农民工步入新的劳动领域,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平等权的保护,按新颁布的《劳动法》,督促和监督企业主或经营主,保障劳动者法定权利应享尽享。

其六,保护救济权。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宪法对弱势群体赋予救济权,如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有主张赔偿的权利;赔偿不到位,有控告、申诉的权利;无钱打官司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为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国家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建议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法律援助机构不仅设在县、市(区),还应延伸到乡镇,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也要设立援助站或援助点。

农民工溶入城市圈是民心工程。政府通过对劳动权、教育权的保障,对知情权、荣誉权的尊重,对平等权、救济权的保护,依法作为,一定会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