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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至*年度,*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受理涉少案件分别为*年17件20人,2005年19件25人,*年22件40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通城县地处湘鄂赣三省交界之处,地理环境复杂,人口流动性较大,外出打工人员较多。由于家庭成长环境、学校教育管理、社会风气、自身法制观念等多重因素的交织影响,青少年心理和人格发育冲突日益突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有上升之势。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1、心理缺陷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时;当感情冲动时,未成年人都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魔”。
调查发现,越轨未成年人对事情的看法与他人一致的程度远低于普遍学生,反映出较强的逆反心理。这种心理易使他们与公共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背离,在受人教唆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步入岐途。越轨未成年人在感到不愉快或委屈时,不向人倾诉的比例也较高,这种闭锁心理使他们与成人缺乏沟通,社会交往和感情寄托对象主要是同龄伙伴,一旦在班集体中没有相应的地位或不被接纳,就有可能到校外寻求满足这种需求,被社会不良人员拉拢入伙。另外,未成年人普遍有较强的群体心理,渴望关爱和认同,害怕被孤立。越轨未成年人之所以多数为双差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在学校、家庭中遭受歧视、漠视转而投向流氓团伙等特殊群体寻求心理平衡。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的原因之一。
17岁的葛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葛小牛在校读书时成绩优秀,后因为有一次因旷课被课任老师批评了几句,葛小牛顿然产生逆反心理,一拍桌子,冲出教室,从此离开了学校,与社会青年交往在一起,打架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2、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水平低,多半为初中、小学文化;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是法盲,分不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未成年人易某与在同一山上摘茶的幼女程某摘茶歇息时,双方在一起交谈,继而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当时由于程某的父亲也在茶山上摘茶将未成年人易某当场抓获。17的易某平时并无不良表现,在校是一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听话的乖孩子,为了供养弟弟读书自己放弃了学业摘茶搞勤工俭学,为父母减轻负担。可自己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程某自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因为程某属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触犯了法律。
3、未成年人权益自我保护存在缺陷。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知如何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出现“以毒攻毒”,以身试法,即以非法手段维护权益而导致犯罪的现象。
17岁的周某于*年5月在打台球时无辜被素不相识的闵某等人砍伤,砍后闵某等人在逃。*年10月周某得知闵某在网吧上网,欲讨回上次自己被砍伤时的住院医疗费,不知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邀约同伙携带刀具将闵某及自己并不认识的与闵某在一起的同伙戴某等四人砍伤,闵某、周某均由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二、家庭方面的原因。
1、家庭教育缺陷。有的家长单纯注重子女智力培养,忽视品行教育;有的家长放纵子女的不良习气和行为,只注重“言教’’而忽视“身教”;有的家长自己作风不正,品行不端,促使孩子反社会人格的形成;还有一些家长信奉“不打不成器”的教育,随意责骂殴打甚至虐待孩子,强化了孩子逆反心理,有的离家出走,染上坏习惯,误入歧途。有的家长忙于工作,或长年在外打工,将孩子留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托付给他人监管。在处理挣钱与育人的关系方面认识不足,认为教育子女是教育部门的事,未意识到隔代养育或寄养,会造成亲情疏远,给子女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负担。隔代监护人与留守未成年人的年龄差距大,代沟明显,加之大多数文化程度低,家务劳动繁重,能力不够,精力不足,无法与孩子交流沟通,不能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寄养监护人普遍存在对被寄养人重吃穿、轻性格培养、重身体轻心理教育的现象,对孩子的学习成绩、品行修养,尤其是对心理和精神的需求关注较少。对孩子疏于关爱和管教,导致孩子违法犯罪。
2、家庭环境不良。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少爱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可能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行为容易出轨。
被告人李某就是出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父母离异,自己随父亲生活,父亲因重新组合家庭而将其拒之门外,只好自己一个人租住在外生活,孤独无助的被告人因缺少家庭温暖而和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在一起在通城县一中附近等地实施抢劫。
3、消费观念失度。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家庭比较贫困及非常贫困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遍未成年人家庭。但是在高消费和盲目攀比之风腐蚀下,一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未成年人也在正常的经济来源之外寻求收入以维持高消费,也会出现“富偷”、“富骗”、“富抢”的犯罪。
未成年人被告人葛某出生于一个贫寒家庭,8岁时爸爸因肝病去世,妈妈因此而得疯病,正如他说的一家三口就变成了他一个人,8岁开始靠帮别人擦皮鞋、拉板车、捡垃圾为生,一日三餐还是吃不饱,因为老是有一些有钱人欺负他,因而自己也因为贪财而多次进行盗窃作案,共计赃款达6000元。
刚满十四岁的被告人程某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家庭,父母均经商,收入颇丰,自己在城关初中读书,可自己贪图享受,父母给了自己足够的零花钱还觉得不够用,就伙同他人在隽水镇秀水大道等地对一对老夫妇实施抢劫。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1、德育、法制教育的薄弱。有的学校素质教育滞后,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滞后,因不懂法而不学法,问卷调查表明,未听说过“两法’’或只知道“两法”名称的未成年人超过60%。未成年人基本上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调查中发现不少未成年人先被别人“擂肥”,出于报复心理,反过来向其他学生“擂肥”,直到发展到抢劫,还根本不知自己犯了罪,盲目走上犯罪道路。
2、对差生的教育管理不当。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被认为是差生的明显多于普通中学生,而学校对这些未成年人的管理方式中采取体罚、罚款、开除、放任自流的方法,于对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动辄将有过错的学生赶出校门,容易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并会使其认同“坏孩子”的自我形象,自暴自弃,从而引发犯罪。
3、学校管理上存在漏洞。如班级人数较多,规模过大,使老师没有精力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很难及时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一些学校管理不严,学校对学生的监管存在有很多缺陷,一些职高、技校管理不严,学生逃课现象严重,少数学生夜不归宿也无人知晓。不少学生整天沉溺于溜冰场、录像厅、网吧等场所。其财力不支,结交上不良人员,致使在校生与社会青年交往在一起引发犯罪。被告人胡某等六名被告人就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结伙逃离窜至北港等地拦住下晚自习的学生采用暴力进行抢劫,而实施犯罪。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
1、不良文化的影响。不良文化中宣扬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金钱万能”等不良观念对未成人也造成侵蚀。
2、不良社会诱因影响。网吧、电子游戏、录像厅等不良文化娱乐场所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力,具有偿试性、模仿性强的特点,源于这方面的致罪性对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更为明显。有些小说、影视剧等细致入微,不厌其烦介绍强奸、杀人等犯罪情节及作案手段,由于一些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时间完全由自己支配,上网吧、玩游戏、看录像等是他们在校外的主要活动内容。一些未成年人加以模仿而实施犯罪,另外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厅寻找刺激,因网上聊天发生冲突导致打架斗殴。14岁的沈某奸淫未满十四的小学生黄某就是因为看黄碟后,迷恋于色情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社会管理控制的不力。如对闲散未成年人管理不力,对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孩子关爱不够。调查发现,我县对未成年人服务体系尚不完备,致使大量未成年人无书可读,无业可就,闲荡于社会,极易走向犯罪道路,全县约有50%的初、高中学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闲散在家,成为潜在的危险因素。*年公安机关收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占70.1%。
五、权益侵害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从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因素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其权益被侵害有着直接的联系。无论是家庭失和,家庭失教,还是家长溺爱,无论是学校开除,体罚歧视还是社会浸染,管理失控其结果都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随意剥夺或把他们推向歧途,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势必造成未成年人心里创伤,性格扭曲,因而导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