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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困难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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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困难对策思考

社区矫正发源于上个世纪,它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反映了人类社会更理智、更人道、更高效的刑罚观念。200*年初,我市被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全省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我们按照部、省的有关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实践。笔者将结合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拟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一、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

(一)构建了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在全省召开试点动员会议后,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迅速启动,我们积极构建“多层面、宽幅度、广覆盖”的社区矫正组织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一是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庆华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司法局设办公室。试点单位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试点工作。其一,全省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后,200*年3月,我市迅速召开了第一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会议。听取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的汇报,并对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人员、经费、启动和宣传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其二,200*年3月,我市召开了试点工作会议,传达了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营造了全社会善待社区矫正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方面,面向社区、面向矫正对象宣传。我市的试点单位黄石港、沈家营两个街道办事处分别采用宣传橱窗、板报、发放社区矫正宣传资料和编发《社区矫正工作报》等形式,在社区居民中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知识和规定,让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另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宣传。一是在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后,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益民就我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黄石日报》答记者问,让广大市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在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仪式后分别在《黄石电视台》、《黄石人民广播电台》、《楚天都市报》、《东楚晚报》等新闻媒体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让社会各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分别在《*日报》、《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新闻媒体宣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让全社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以营造全社会善待社区矫正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探索了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一是夯实基础,摸清底数。在摸底排查时就对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做到“四清楚”(即: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清楚、基本情况清楚、改造情况清楚和思想情况清楚)、“四见面”(即:司法所干警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社区主任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社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社区矫正组织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见面),为制定矫正个案奠定了基础。二是依法、规范运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思路,并将它贯穿我们工作的始终。一方面,我们组织学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并组织了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让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学习并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们制定了《黄石市二○○五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程安排》,把社区矫正试点的各个阶段做什么工作、什么时间完成、责任人是谁,由谁督办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试点单位还制作了统一标牌、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统一上墙。三是组建了专兼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我们正式启动了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志愿者,聘任了唐天胜等22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志愿者。市矫正办从市劳教所抽调一名劳教警察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各试点街道司法所确定了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初步组建了符合黄石矫正试点工作实际的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这些做法和措施确保了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康顺利、有条不紊地进行。四是启动了交接机制。200*年*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工作。黄石港区公安分局与黄石港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了8名矫正对象移交手续;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分别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这次社区矫正对象交接,是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管理和教育矫正的起始,标志着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五是启动了矫正工作。我市严格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开展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如在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率先启动志愿者队伍、率先举行矫正对象交接、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对矫正对象实行分阶段教育和分类管理等,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同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对象月测评表》等来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我市试点单位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7名,其中,假释2名,缓刑1*名,没有脱管和漏管现象,重新犯罪率为零。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态势良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司法所职能较多和工作人员偏少的矛盾,形成了与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现状。一是基层司法所承担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等多项职能。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后,司法所的工作量增加了一倍以上,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将不利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规范运行。二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普遍比较陌生。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既没有从事过刑罚执行工作,也没有从事过监管、教育工作,素质普遍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阶段,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现实。在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过程中,不时存在着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全部由司法行政一家来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窘境。

(三)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充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展开。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应该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试点过程中,除启动阶段,市、区两级财政下拨了相应的启动经费外,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没有像武汉市那样,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的财政预算。特别是对聘用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志愿者的报酬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全靠志愿者对这项工作比较热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来支撑。如果长期停滞在这种状况,选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将成为棘手的问题。经费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

(四)基层司法所的发展不平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进度。为了确保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成功,我们选择在黄石港区黄石港、沈家营这两个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主要是因为黄石港区的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区司法局的积极性比较高、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力度比较大、社区工作基础也比较好等多方面因素。但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相对基础薄弱,人员不整齐等客观因素,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分离,增加了协调工作的难度。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分散、操作性不强,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增加了社区矫正机关协调工作的难度;同时,基层司法所在履行职责时,由于身份不明,缺乏强制性措施,削弱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三、对策及措施: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任,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重要机遇。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的《通知》及省有关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坚定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开展起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多方协作、共同参与,这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请求他们帮助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需要综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狱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尤其在具体的工作环节中上要加强沟通、衔接,最大限度地形成合力,不能孤军奋战,更不能包揽、代替;同时,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让他们了解、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进程,为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不能超越和违背现行法律,这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社区矫正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如前面提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分离等问题,增加了协调工作的难度。如人员、经费、编制等问题没有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就不可能长期坚持,社区矫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建议上级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调研力度,加快立法进程,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制定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整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关键在“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这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并切实管理好这支队伍;同时,还要采取得力措施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进行社区矫正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并掌握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把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帮助服务等融为一体,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以提高矫正质量为工作重心,不断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一是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以促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范健康地向纵深推进。二是建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评价机制,以促进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在内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三是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五)加强指导和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水平。一是要认真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法律、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二是要加强分类指导,通过交流、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三是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通过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宣传典型事迹,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理解、参与、支持这项工作,为我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新的形势下,探索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个重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实践中提高、在开拓中创新,在前进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