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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课处理四类关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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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课处理四类关系思考

当前,正值“五五”普法工作的第二年,普及、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是今年普法的工作重点。普法的“深广”与“普及”又主要与上好法制教育课密切相关,可以说法制教育课是整个普法工作体系中的基础工作,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和形式之一。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有些部门开展法制教育课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重数量、轻质量,教育目的不明确;二是重形式、轻内容,课目设置针对性不强;三是重结果、轻过程,中间环节“粗糙”;四是重“名师”,轻自身师资力量培养,教育效果差异大。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笔者结合省运动队的普法教育工作,浅谈对开展法制教育课的几点思考。

军事上有一句名言:不打无准备之仗。精心准备是搞好法制教育课的前提条件。只有摸清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个体特点,才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因材施教、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制教育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省优秀运动队普法教育的主体特点

省运动队的主体部分是运动员,他们是开展法制教育课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物质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新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不断冲击和挑战传统的思想和道德观念。运动员作为一个相对“动态”的群体,让我们看到了开展法制教育课的艰巨和复杂。一是“进口”特殊。运动员来自五湖四海、四面八方,入队前经历及意识形态各异,个体情况多变;二是对象基本情况“差异”大。对象年龄、文化及个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极易造成对法制教育课的认知、理解、接受、表达各不相同,授课的手段方法受到一定局限;三是教育进程有“折扣”。同一运动队,由于项目不同,训练地点分散,人员不集中。如有的长期在国家队或在外比赛等,教育的系统性、稳定性得不到有效保证;四是教育效果受“影响”。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决定了运动员长期处于备战、比赛之中,身体和心理因素将直接影响教育的实际效果。

对省运动队开展法制教育课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准确理解和把握“目标与数量”的关系,清除教育的“盲点”。

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是行动的终极结果。目标的实现通过一定的数量来反映,但数量的多少不等于也不代表目标,数量的多少只能表明在完成目标中的一个数字计量,数量必须以质量作为前提和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目标。“懂法、守法、维法”,是普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法制教育课就是实现这个最终目的的媒介质,普法工作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授课质量。

省运动队普法工作的目标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普通干部和运动员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由于省运动队比赛训练和个体情况的特殊性,因此,在开展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以开办了多少培训班,举办了多少讲座,组织了多少次座谈讨论等来衡量普法工作目标的完成。法制教育课的质量和目标实现必须从实际出发,分阶段确定。所谓分阶段目标,就是按照对象个体特点及主客观因素分时或分节确定的短期目标。如运动队冬训、夏训时节,人员较为集中,可以通过上大课的方式,分时分段进行普法教育。也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前期以学习基本法律法规知识为主,中期以理解和熟练掌握核心法律条款为主,后期以能够运用和具体实践为主。又如运动队参加比赛,由于项目的不同,人员较为分散,可采取“篮球”比赛分节的方法来确定短期目标和要求。

思考之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虚与实”的关系,保证课目内容设置的“针对性”。

“虚”是“实”的外在形式和表象,“实”是“虚”内涵和实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虚”都不是主体、主要方面,都必须以“实”作为条件和基础来进行运作,偏离了这个前提,否定了“实”的地位。“虚”就是漂、浮、油,没有根基,只会是“水中捞月、雾里看花”。因此,正确处理好“虚”与“实”的关系,是保证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的关键。

省运动队既有未成年人、青少年,还有四、五十岁的干部、教练员和领队;既有高初小学文化程度,还有大学、研究生文化水平;年龄、文化差异大。决不能为了图形式,走过场,不符合实际;更不能为了图省事在教育中搞“一刀切”、“一锅煮”。讲座、讨论、知识竞赛等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法制教育内容的“虚”,但不管“虚”的形式如何的千变万化、绚丽多彩,“虚”就是“虚”,必须以服务内容作为保证。因此,省运动队的法制教育课设置必须针对对象的特点,“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因人而教”,分层次进行授课。所谓分层次就是对对象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要区别进行教育。领导干部、领队和教练既是普法对象,又是本单位普法工作的“编外教师”和组织者。他们的学习主要在法律法规的“深广”上加强;老队员,党员队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和骨干,担任着“老大哥”的角色,他们的教育就不必三番五次的“烙烧饼”、“炒剩饭”,而应该以融会贯通,增强理解力为主;新队员和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应该以基础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为主。

思考之三:准确理解和把握“细节与效果”的关系,注重微观过程的“和谐”。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是构成最后效果的无数片断,或者说,最后的效果是所有的细节完整、完美展现。课程的实际效果是取决于细节被关注的程度,撇下细节而一味的关注效果是得不到任何“结果”的;但过分的关注细节,而不注重内部的关联性,不以效果为导向,则又是“本末倒置”,必须理解和把握“细节与效果”的关联性。

省运动队个体特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关注“细节”问题,必须注重授课过程中的“合拍和节奏”。如在课程开展的手段上,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尽可能借助现代的电教手段,将课程讲座制作成光盘,在食堂滚动或随机播放,让普法课程进入运动员的日常生活之中。在课程开展的方式方法上,可以少用报告式,多用讨论式,除了“一人在台上讲,众人在台下听”的单一做法,也可采取平等讨论互相启发的方法。在课程的进展过程中,也可以围绕一个或多个主题,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摆事实,讲道理,各抒已见。此外,还可以采取举办笔记大赛、开展橱窗课程体会学习、提倡谈心活动、请优秀执法人员以自身的切实体验和亲身经历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还可以“化整为零”,由执法人员将普法课程从会议室“搬到”训练场地,“搬到”运动员的住宿区,进行“短、平、快”的教育方式,这样既保证了运动员的训练,也保证了普法课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际效果。

思考之四:准确理解和把握“内与外”的关系,激发法制教育的“生命力”。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提高省运动队法制教育课的效果,就必须在内部打造能力和素质较强的师资队伍,固强内功、夯实基础;在外部拓宽教育空间,开拓教育资源。要坚持“两条腿走路”,“都要硬”的方针,内外结合,共同发展。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进”就是引进、学习和交流。通过观摩和体验专家和学者授课的方式方法,提高“业余教育者”的能力和水平。“出”就是为了开阔眼界和谋求新的教育资源,在社会实践中自我提高,创新手段,谋求新发展。没有“进”,教育就会像一滩“死水”,缺乏激情;没有“出”,教育就没有了空间、没有了延伸,失去了强大的生命和续航力。

如何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课,是一个持久地、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需要我们深入基层做更多的调研、更全面的分析、更冷静的思考。我们更多的是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有识之士来一起关注这个话题,让普法教育工作更加扎实、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