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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城市”的创建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出的新课题。*3年,我们就开始了“法治*”创建的思考与摸索,通过几年的实践,有了一些启示性的认识。
一、“法治城市”创建的有利条件
(一)法治建设面临从未有过的良好外部环境和发展机遇。从大的方面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法治建设”的推进速度加快、力度加大。近几年沿海及经济较发达的省、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相继开展了“法治区域”的创建,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委、*市委也相继提出了“法治*”及“法治*”创建的要求。“法治城市”创建的条件环境基本成熟。
(二)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近几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已从一种制度性规定慢慢演化成一种内心的自觉。*市最近几年来,各级“四大家”领导班子都成立了律师顾问组,市及部分县市区还为主要领导配备了个人公务律师。领导在工作决策、基层调研、处理信访问题等方面都带律师参与,确保严格依法办事。此外,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增强。法制建设责任主体的内在动力趋强。
(三)广大群众对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参与度也越来越高。全市“**”法律咨询热线其咨询内容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既有简单的法律知识的询问,也出现了对法律深层次问题的探讨,及结合现实问题对法治建设的建议等,反映出群众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司法行政网”的“*法治”网页开通1个月点击率就超过14万人次。法治建设中,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期望在提高。
(四)法治建设的基础日益巩固。经过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法治建设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物资基础及工作体制日趋完善,成为法治城市创建的现实基础。
(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最先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它反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法制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协调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是法治城市创建的思想基础。
二、“法治城市”创建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一)认识统一的难度较大。从实践来看,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但由于“法治城市”创建涉及到权利的制约与调整,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利益受损,阻力较大。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将“法治城市”创建当成“软”任务,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这种影响的症结在于利益的得失,因而具有长期性,不利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整合力量。
(二)组织协调工作难度较大。“法治区域”创建是一个地区法治建设的综合性体现,内容涵盖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等,涉及到方方面面。若由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来牵头,就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并且由于其原来的工作重心是以普法为主,工作侧重点转移以后,有一个相当长的调整过程。此外,各个部门之间都存在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尤其是与人大及“一府两院”的协调更甚。同时,由于各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模式,在法治城市创建的具体工作环节也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其影响也具有长期性。
(三)工作摸索的难度较大。“法治城市”创建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具有地域性特色,没有一定之规,虽有外地经验可以借鉴,但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消化。同时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都在摸索,风险较大,且短时间难见明显成效,工作开展的内在动力不足。
(四)工作保障的难度较大。开展“法治城市”的创建需要专人专编,并要有经费保证。从工作需要来讲,一般地市专班定编5至6人,县市区专班定编3至4人比较适合。工作经费保障,地市一级年度专项工作经费至少在60万以上,县市区30万以上才能保证基本运转。内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人员编制和经费要达到上述标准,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三、“法治城市”创建的几点思路
(一)强化职能,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法治城市”创建由下到上不好推,也推不动,须自上而下层层推动。同时,由于“法治城市”创建涉及到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没有强力部门来牵头,工作落实不了。可考虑构建“党委领导、各方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具体来讲,一是党委“一把手”挂帅制。因工作性质一致,“法治城市”创建工作机构可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整合。但小组长由党委“一把手”担任。这是“法治城市”创建能否顺利有序推动的关键点。二是对依法治理办公室进行重新定位。目前各地依法治理办公室一般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侧重抓普法,职责没有理顺,力度也有限,要强化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最好由党委常委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但应单独核编,并重新制定工作规划及工作的督办、考评制度,明确其组织协调地位。三是按照职责要求分线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法治城市”创建实施意见对目标任务分线实施的要求,建立分线责任指导协调机构。即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的促进公正司法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的依法行政协调指导小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的舆论宣传协调指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依法经营管理协调指导小组;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指导小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的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小组;由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综合督查指导小组。同时,各协调小组根据工作职责在相关单位确定建立联络员队伍。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四是坚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定期沟通、总结、研究和督办工作。此外,“法治城市”创建的专项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认真调研,制定规划,落实责任。“法治城市”创建的具体依据是党委出台“法治城市”创建的决定和“法治城市”创建实施意见或纲要。实施意见或纲要一般跨度在5年以上,既与相关的“五年”普法规划相衔接,更侧重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街接,并在起止跨度上相一致。实施意见或纲要的出台,应经过相关单位的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印发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协调指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将工作任务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制定分年、分块的实施方案,进行目标管理和考评,将责任落到实处。
(三)搭建载体,狠抓活动,注重实效。为避免创建工作流于形式,层层虚化,要注重载体创新,多途径开展创建活动。一是层层开展“法治合格区域”创建活动。一般是省负责创建法治合格县市区的方案制定和考核,市州负责创建法治合格乡镇街道的方案制定与考核,县市区负责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方案的制定与考核。在考评中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从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有超过半数的群众认为不合格则不能通过考评授牌。同时,可以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先进部门”、“十佳法治单位”、“十佳学法用法模范”等创建评选活动。二是建立法治新闻会制度。执法部门分别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依法解决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开辟法治网站并整合好大众媒体。及时反映“法治城市”创建的动态和成效,解答群众疑问,接受群众投诉,帮助群众解决具体问题。
(四)长短结合,左右贯通,严格考评。“法治城市”的创建很容易虚化,考评力度的大小非常关键。一是要长短结合。“法治城市”创建都是5年以上的目标,要通过任务的年度分解强化年度考核,进行依次滚动验收。二是要增强考核的刚性。要摸索将工作目标纳入到党委、人大、“一府两院”的目标任务体系进行工作绩效考评的途径。还可将其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体系,并增加其权重;也可将其纳入到文明创建的考核指标体系。由于“法治城市”创建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一些较“硬”的考评方式都可纳入。三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定期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视察、调研,并将创建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述职的内容。四是让“法治城市”真正具有含金量。对在“法治城市”创建中取得较好成绩,或被授予“法治合格区域”的地方,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外推介,并尽可能地给予政策倾斜。让“法治城市”真正成为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优良环境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