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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留下了各种各样的封建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诉、厌诉的民众法制心理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泛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基于对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年他就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年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邓小平民主和法制理论的基础之上,中共中央认识到长期和坚持依法治国"对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长治久安"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进一步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法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权利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认识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辩证统一,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方面的能力和价值,为此市场主体就会不断追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但是市场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市场主体对自由的滥用和侵犯,政府或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两个方面有任何一方被放任,都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下就这两点谈一些看法。
一、完善民商事立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防止市场主体对自由的滥用和侵犯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完备应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会、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这九个方面无凝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不同的促进作用,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不完善都会使法律体系不完备,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但是在众多的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是以完善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民商法是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第一、确认市场交易主体资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交易行为都是按照行政指令、计划来完成,不存在市场交易的主体。所以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发展。"随后又颁布了《公司法》、《合同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一系列民商法将公司、合伙、三资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第二、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要使市场主体有足够的自由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身的能力和价值。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使市场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市场是由无数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励当事人缔结合法的契约并保障其实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第三、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很容易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侵害得不到救济,权利得不到保障,市场将会发展成为一种无序的状态,使市场经济受到破坏。民商法确认了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债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救济手段,并对其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依法行政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防止政府对市场主体自由的侵犯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经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太多,使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使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因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这就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强调的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自由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