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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原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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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原则思考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服务而建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这项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维护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的。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制度实现其功能和价值,在实施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工作准则。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探索,笔者认为法律援助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即:政府责任原则、职能部门管理原则、灵活处置原则、便民原则。

一、政府责任原则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已经写入了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根据这条原则,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着提供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法律关系,国家负有为社会的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社会的贫弱群体享有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政府责任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灵魂,这也是法律援助从传统的律师个人慈善社会道义行为发展到国家对公民权益维护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措施的必然结果,政府责任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标志。

政府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就需要采取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监管等具体措施来保证政府责任落实到位。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要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列入政府人事编制,确保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基于政府财政拨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科目,并且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办法和标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三是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都应当尽职尽责,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都应依法受到追究。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被拒绝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二、职能部门管理原则

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作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就应当遵守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管理原则。职能部门管理原则更能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遵守和履行法律援助职能部门管理原则。一是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统一管理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和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工作都要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二是在管理上确立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机制,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三是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由案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如超出本机构受理能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可由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具体受理单位。案件受理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时,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人办理。四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除了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外,还要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针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三、灵活处置原则

我国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存在着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为了保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政府的法律援助,在执行经济困难条件上,法律援助应实行灵活处置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困难公民获得同等的政府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实行灵活处置原则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在制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时,既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公民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标准。如有些申请人虽然个人收入超过经济困难的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重大疾病,需经常性支出较大数额医疗费的情形;或者申请人对其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失业等情形;或者原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但因工伤或者人身损害等已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且可以预见将来仍要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形;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对于以上因素在审查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在扣除必要的社会支出费用后要确认其经济困难状况,从而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二是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在发生工伤赔偿案件、支付拖欠工资案件、以及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或者重伤而追索医疗费的赔偿案件,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一律给予受理。

三是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加重伤害程度,引发群体事件和激化社会矛盾的情形;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诉讼时效,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申请人败诉或者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机会的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先予受理,允许申请人事后补充有关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

四、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时,应当从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出发,而采取各种普遍性的便民措施,方便公民了解法律援助,方便公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为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在以下环节做好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要根据常见的法律援助案件特点,编印法律援助指南和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国家赔偿等法律知识手册,并放置在公共场所供群众免费索取;制作、发放方便农民工联系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联系卡,向低保户发放《法律援助受援证》。法律援助机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审查决定的具体期限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保证公民及时便捷地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改善法律援助服务环境的硬件建设。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立对外服务窗口时,尽最大努力改善服务接待的硬件建设,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人民群众监督,特别是要充分发挥12348咨询电话的功能,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求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要逐步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社团、院校、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残联、工会、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协作设立专门性的法律维权站,使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极大方便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