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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制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之间形成的导向冲突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近年来,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惠民政策,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政策的主旨可用授利于民、造福于民、方便于民来概括,分别覆盖了农民增收、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实实在在惠及了城乡千家万户。
但是,从“十五”以来制定实施的部分主要面向农村的惠民政策来看,这些政策要么是彻底的普惠,要么只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进行筛选,基本没有对受益人以是否符合基本国策为标准进行的资格认定。从各方面调研反映的情况看,这些初衷为民的政策由于制定和实施中考虑欠周已经在一定程度导致了惠民政策与基本国策在导向上的不一致,尤以对当前正处于敏感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较为明显。
1.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政策来看
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中央对农村的免税和补贴政策力度一直在加大。从*2年免除农民的“三提五统”到*4年开始减免农业税,全国农民比税改前人均少负担近*元/年;另外,从*4年开始实施直补、间补农民政策,直补农民现金合400元/人/年,加上良种、农机具等各种间接补贴,一减一补,较明显地提高了农民的现金收入。在生育意愿有违“规”动机的人群数量在增大但农村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尚未及时跟上的情况下,收入增长带来的后果可能不是“富而思乐”而是“富而思生”,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似乎与各国经验反常但合乎中国国情的生育意愿与收入同步增长的现象。其后,尽管有关改善公共服务的惠民政策(主要指社会保障方面)也逐步出台,由于生育意愿的惯性较大加之这些政策中也并未体现出计划生育政策方面“违者罚、顺者奖”的原则,这种情况仍然存在。而且,增收政策的一视同仁,使得刚刚推行的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导向力度相形之下显著减弱。还有些农村地区,在城市化或者工程占地补偿中,采取的是按人头发放政策,有的农民超生后所交纳的社会抚养费低于人均征地补偿费,超生仅计算直接经济效益也“产出大于投入”。这种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就更直接了。
2.从改善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来看
仅列举其中最为敏感的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
——以教育为例。*4年开始实施的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尤其是*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群众抚育子女的成本。由于享受政策的八类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就是“经济困难”,这样的惠民政策反而可能起到激励部分低收入家庭违反政策多生的效果。而且,目前享受政策的贫困学生中超过30%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其中约10%是违法生育子女,少数还未接受违法生育经济处理(缴纳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等)。这种状况易于对群众产生错误导向:反正读书不要钱了,超生的孩子国家还要一视同仁地补助学费,违法比守法更划算。这种导向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影响是显然的。
——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例。先于农村低保制度的计划生育奖补政策实际上就是一种替代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即将全面建立的农村低保制度,从影响力度和影响面来看,都已显著大于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奖励补助金。从影响力度来看,*6年全国的人均月保障标准达70.3元/人/月,已经高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50元/人/月),且是即时可得,没有60岁以上限制条件;从影响面来看,全国已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万余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后农村2370万贫困人口都可享受),而独生子女奖励补助金覆盖范围最多只有*万人。显然,普惠制的农村低保政策的导向作用实际上更大,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效果,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利影响是显然的。
这两方面的政策都说明,惠民政策的普惠如果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容易使群众形成这样一种错觉:多子多福——孩子生得多的家庭享受的社会福利也越多。另外,有的普惠制政策中还人为设定了不利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障碍。如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明确排除了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对象,其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手术后遗症是不可完全避免的,现在的后遗症患者98%以上均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人口计生系统现有的治疗费补助标准较低,解决不了大问题。如果农村合作医疗在这方面设置了障碍,则必然从另一个方向阻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3.从社会管理便民措施来看
社会管理的便民措施,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但这些措施在出台时存在这样的普遍问题:配套政策和管理环节替代措施尚未出台,为了便民,原有的政策就已取消,造成了原有兼顾各方面考虑的政策在某方面的管理失效。这类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这些年来较突出的包括取消婚检、放宽入户审核等,也给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带来较大冲击。例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结离婚登记,取消强制婚前检查。这些措施方便了群众,但也弱化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力度,造成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发现难(如一半以上的育龄妇女长期外出)、取证难、处理难问题,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
总计这三类惠民政策,发现历来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奖励或扶助没有与普惠制惠民政策的出台与时俱进:在新政策中,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优惠或优先优惠都没有体现,这可形象地比喻为“水涨船不高”,在计划生育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的今天其负面影响越发明显。而理论上,家庭的生育决策选择取决于边际孩子预期成本与效益比较,通过利益调节,可以有效降低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成本和计划外生育家庭的孩子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效益和计划外生育家庭的孩子成本,从而影响家庭生育决策。如果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外生育家庭的孩子效益相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力度就会被削弱。
事实上,不仅是普惠制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政策导向冲突,其它本意是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在某些方面也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基本国策产生了导向冲突。
二、普惠制惠民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未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是政策导向冲突的成因
普惠制惠民政策的纷纷出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但这类政策涉及面广且在我国属于“新”政策,诸多政策过程需要完善,需要在坚持惠民导向的同时兼顾各方面考虑。就以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要求来看,这些政策应该服从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显然,公平正义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公平正义要求,对惠民政策和基本国策的导向冲突可做如下衡量: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与基本国策衔接不够的普惠制惠民政策似乎有助于实现“机会均等化”,却忽略了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从符合政策(尤其是基本国策)的角度而言,人群本身是差别化的,有少数人因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既有政策甚至是基本国策,在享受这些新出台的惠民政策时不应获得机会公平。这就好比违法的人会在某些方面被剥夺公民权利一样。否则,惠民政策就会产生不利于基本国策执行的激励效果:对不符合基本国策的人群而言,违“规”之后还能照样受益于有关政策,甚至受益程度大于违“规”所失,必然产生从利益角度而言的违“规”导向。这不仅加大了基本国策的执行难度,对符合政策的人而言,这事实上也构成了机会不公平。普惠制惠民政策的初衷只是改善人民福利,并非是为了搞另一种形式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人均福利的改善仍然是在符合国家基本方针、与基本国策不违背的前提下。如果有关惠民政策不利于执行基本国策,最终结果也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
以此衡量为基础,具体到计划生育,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总结政策导向冲突的直接成因:
①在促进增收和改善公共服务政策方面,有关政策出台过程中忽略了其不仅有授利、造福于民的作用,也有物质激励导向的作用。由于这种物质导向的涉及面广,因此其社会心理影响是巨大的。一视同仁的普惠反而是对遵守国策的大多数人不公平,从而会形成违“规”导向。
②在社会管理政策方面,忽略了原有政策具有多方面的管理功能。如果没有相关替代措施或统筹考虑,某个方向的单纯意图的便民反而会带来比原来更多的扰民。一般而言,原有政策在当初出台时都是有合理性的,在执行中也肯定发挥了较有力的管理作用,只是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有若干不尽人意之处。对策通常是两个:取消它或完善它。若取消它,必须有其合理管理功能的替代政策出台为前提;若完善它,则需要相关部门都参与进来,确保在完善不尽人意之处的同时,原有的管理功能仍然有效。否则,就会带来政策导向冲突。
可以利用政策过程理论从更基本的层面分析这种冲突的制度成因。根据政策过程理论,成功的政策过程中应该有两个要素:政策制定环节的协调机制和政策实施环节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政策制定环节应该强调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基础上的协调,政策实施环节应该强调以优先取得整体利益建立实施机制。为了保证政策变迁能在达到目的的同时稳定原有政策的效果,避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局面(即新政策在某一方向改善的同时造成了与其它政策的冲突),政策协调应该更多体现在制定过程中,在协调中应体现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据此,可认为产生惠民政策与基本国策的导向矛盾根本的制度成因是:政策协调机制不完善,没有明确基本国策作为整体利益的反映应是所有政策的上位政策,有关本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未建立有效的基本国策主要执行部门参与机制。例如,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决不仅仅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但许多关联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惠民政策却并没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参与到其制定和实施中,以致在有的部门出现所谓“国家利益部门化”的同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却出现了“国家义务部门化”的尴尬局面。
三、若干政策建议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更多措施的出台和各项政策力度的加大,这种本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政策和基本国策导向冲突的涉及面和后果还将扩大。如果不从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上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就难以解决已有问题和防止产生新问题,难以真正落实惠民初衷。仍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前述分析,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建立这样的基本国策协调机制。
1、在政策制定环节,切实做到“国策上位、优先优惠”。即明确计划生育为惠民政策的上位政策,建立基本国策协调机制,从普惠制惠民政策的各个方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基本国策协调机制,明确惠民政策的制定应有基本国策的主要执行部门参与。同时,建议国家对已经实施和正在制定的各种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导向冲突加强调查研究并据此做出修改调整。在政策调整中,应从惩、奖两方面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做到“区别对待”和“水涨船高”。“惩”方面的“区别对待”指要尽快完善农民增收和改善公共服务政策方面的甄别筛选机制,明确规定对合法生育子女和违法生育子女在政策享受标准上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在享受国家补贴方面应显著少于符合政策者,以利形成政策的正确导向;“奖”方面的“水涨船高”指在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低保及医保等制度中,应充分体现“奖优”原则,在统一基本国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及其成员的具体倾斜政策,确保在普惠制政策施行后能让计划生育家庭“水涨船高”。例如,把中年丧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手术后遗症患者家庭等列为政策倾斜的重点(国家统一确定需要照顾的各种对象,要么少交个人费用,要么直接明补);在即将出台的农村低保和农村养老等制度政策中明确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优惠办法等。
2、在政策实施环节上,应该形成部门间联动和信息共享,使计生部门参与到受惠对象的确定和直接的施惠工作中。条件许可时以计生基层网络为基础建立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应建立多个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对农村来说即建立全面的农民个人信用系统),计生部门参与到以此为平台的普惠制政策受惠对象确定工作中,相关部门都应以此信息共享账户为基础进行管理,并将可能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通过此平台及时通告给计划生育部门。例如,可以此信息共享制度为平台,将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融为一体:各级劳动社保部门以及职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劳务中,都要为当事人建立计生情况台账记录。这样,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容易被识别,并将作为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影响到其对惠民政策的享受上。
条件许可时,可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基层基础网络优势,以其为基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以真正体现“人口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基础”。例如,可以利用计生基层网络建立个人申报、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审核、三榜公示、确认回访的惠民政策享受资格确认程序等。通过这样的措施,确保计划生育部门在普惠制政策实施中全面贯彻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