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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县乡两级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依法对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对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对县乡两级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对策和建议,思考如下:
一、县乡两级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各地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优化环境”,以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查处、考核奖惩为手段,认真开展了行政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工作,增强了机关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了行政效能,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优化了发展环境,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主要表现在:
1、广泛开展各类主题活动,气氛进一步浓厚。围绕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有的上下联动开展了干部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有的大张旗鼓地开展了政务阳光行动、开门接访活动;有的经常性地开展了各类民主测评评议活动;有的心系企业开展了服务企业活动。以此为载体,提升效能,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气氛更加浓厚。
2、积极主动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为了解决群众到机关办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制定落实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有的县除了在县本级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还在各乡镇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方便了群众办事。
3、不遗余力加强督查、查办效能案件,发展软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开展明查暗访、现场督查等方式,不定期对机关工作作风、单位上班纪律、服务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按照“有诉必受、有案必查、有违必究”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客商的投诉,并且严查快办,努力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发展软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县乡两级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基层领导消极对待效能监察。有个别领导认为效能监察是“找麻烦”、“惹是非”、“捅娄子”,担心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监察暴露出来,会影响单位形象和个人的政绩,害怕监督,进而以消极态度对待效能监察,致使该部门、该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应付上级检查。甚至使通过查办投诉、明查暗访等监督检查发现的一些违纪行为,没能进一步采取查纠措施,导致效能监察半途而废。
2、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形成效能监察工作的强大合力。有的效能监察内容包罗万象,把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也当作效能监察,包打天下,重点不突出,成效不明显;有的拘泥于业务部门原有的分工而无所作为,或只承担最后的行政处理工作,部门联动不够,部门协调不够。
3、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由于效能监察工作缺乏相对统一的操作性规定,也没有成形的模式,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各有各的做法,没有形成一整套相对比较规范有序的操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导致效能监察主体、客体不明确,效能监察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有的工作方法滞后,仅局限于督促上报有关资料等方式方法;有的对问题的处理只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议上,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强制性不足;有的对问题的处理则仅由领导或某一临时性机构作出,随意性较大。
4、效能监察机构不够健全,职责不明。目前,大部分地方在县本级建立了效能监察机构,但由于没有统一要求,存在职责不明、管理不明、队伍不全、各地机构名称杂乱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有的效能监察机构为临时机构,有的则为事业单位,对行政单位及公务员履职行为进行监察极为不妥;有的效能监察机构为单列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执法室、监察综合室、纠风室等分工职责不明;有的乡镇没有设立专门的效能监察机构,把效能监察工作放在乡镇纪委,而乡镇纪委由于人员缺少等诸多原因,致使效能监察只能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效能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县乡两级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对效能监察的正确认识。加强基层领导特别是县直单位及乡镇“一把手”对这方面知识的学习,让其充分认识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克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真正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为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2、进一步把开展效能监察重点与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有机结合起来,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乡两级效能监察,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妥善处理与各乡镇、各单位的关系,既要敢于当主角,又要善于当配角,工作既到位,又不越位。一方面要积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充分调动各乡镇、各单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另一方面更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与当地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相结合,在效能监察中推进工作,在推进工作中建设效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议省、市出台一些关于基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实施办法,统一明确效能监察的范围、对象、工作程序等,完善明查暗访、督查、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拓宽投诉受理渠道,促进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让基层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寻,规范和有序推进。
4、进一步完善机构,建好队伍。健全机构是开展好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建议省、市规范各地效能监察机构设置,将各地效能投诉中心、优化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行政投诉中心及效能办、作风办、优化办等临时性效能监察机构,统一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统一名称,充实力量,保障经费;进一步明确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察综合室、纠风室、执法室在抓效能监察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内容;在乡镇和县直单位设立效能监察投诉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效能监察工作网络,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