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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7年6月29日通过,自*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企业劳动合同区别的思考”提供给大家学习参考。
聘用合同管理形式并没有改变事业单位公共组织及人员的本质属性,因此,应从本质上认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二者的区别、在管理上亦应有所区别。
讨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区别,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比问题。其中既涉及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组织性质问题,也涉及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问题还涉及公共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只有从本质上、全方位的角度去考察,才能对事业单位合同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异同作出较为深刻的理解。
事业单位组织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在我国,事业单位是与企业、政府机关不同的组织,《民法通则》将事业单位定义为我国四大组织法人之一。*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作出了比较权威的界定,它指出“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由其它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一界定一是明了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二是表明了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共服务。而企业则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两种组织具体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作职能不同
在我国事业单位从整体化的组织工作职能上讲,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延伸。一般共识认为政府具有四大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虽然是公共资源的最大占有者,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公共事务所具有的广泛性、专业性、复杂性、多变性特征,使政府组织在现实中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太可能实现。一个简单的道理是,人们就医不可能去卫生主管部门,如卫生部或卫生局,受教育也不可能去教育部或教育局。于是,政府组织在现实中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太可能实现需要成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来代替政府完成它的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求的使命。在我国目前阶段,事业单位便是这种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替代组织。即政府的职能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事业单位便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承担者。因此,在工作职能上,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具有很强的连带性和相关性。由于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公共服务的责任与义务,从性质上讲,它基本属于公共部门范畴。而从整体化的企业组织来讲,它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具有相关性或相联性。企业主要提供竞争性和排它性为特征的私人产品,它的职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生产或提供赢得市场的各种私人产品或服务。
2.真正目标不同
从组织目标上看,企业是盈利性组织,所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一点上,企业的“经济人”本性表露无遗。而事业单位所追求的组织目标则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多元化。表现为不同的事业单位追求不同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目标,甚至有的同一事业单位追求的目标,也是多重的、或目标经常发生变化的。因此事业单位所具有的公共性质和承担的特殊公益性任务,决定了它的组织追求不可能是盈利或是利润。
再从效率上看,市场竞争决定了企业实行效率至上的政策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事业单位而言,多样化的组织目标和具有的公益特殊性,意味着效率并不是事业单位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不讲效率,不讲效益。而只是强调事业单位不像企业那也将效率置于优先。事业单位也讲效率,但首先要起到体现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责任。
3.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不同
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基本上拥有较大的自主管理权。事业单位由于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因此,较之企业来讲,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拥有的自主管理权相对较小,换言之,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具有较大的干预权。比如,岗位设置受到编制管理的影响薪酬也受到国家工资计划的影响等。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是,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责任和义务,这一现象大量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如轮流、对口、定期派遣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前往贫困地区,实施教育、医疗、科技公共服务;当突发某些公共紧急事件时,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各种专业化的,甚至具有健康风险的处置任务,如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非典”、禽流感等)。因此,从这点上讲,企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基本是对等的,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可能是不对等的,有可能义务大于权力。
4.经费来源不同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组织,其资金包括资本、利润、成本等均来自经营活动,自我承担。而事业单位的资金,包括事业活动经费和人员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公共预算,来自公共财政。其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接收监督程度不同
事业单位的职能及经费来源方式决定了它必然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双重监督。而且,这种双重监督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的监督,也大量涉及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平与正义层面的监督,因而其监督的广泛性和深度性远远高于企业。而对企业来说,来自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一般都限于法律法规的层面,换言之,只有当企业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时,监督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产物
在我国,对社会组织的划分与管理深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党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这一改革战略,*9年国家人事部提出要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2年7月,《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35号)的颁布,为全国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提供了政策依据,聘用合同也由此出现。*4年《劳动法》颁布,*4年劳动部下发《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通知》。至此,在分类管理原则指导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了各自的人事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正是聘用制与劳动合同制的分别体现和标志。
在我国事业单位属于公共组织。按照国外普遍的做法,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纳入公务员框架进行管理。根据国情,我国没有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而是采取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分别建立人事管理制度的作法。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属于公职人员范畴,但却不适用《公务员法》,而实行聘用制。但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并不意味着改变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的属性,也没有免除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也从来没有放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要的人事宏观管理控制权。实际上,聘用制的管理目标在于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聘用合同根源于聘用制,作为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的载体,在其本质上是与其制度目标相一致的。在新西兰,机关公务员全部实行合同制管理,各部门首席执行官向部长负责并受聘于国家服务委员会,各部门首席执行官负责管理的所有人、财、物,代表政府与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签订雇佣合同。
上世纪80代以来,许多国家在具体的人事管理上大量采用和借鉴了私营部门或商业部门的作法,这种借鉴还将是长期的、必然的。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这些机构的公共部门属性并没有改变,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如教师等,一般在管理上仍要受公法调整。因此,合同管理的形式并没有改变公共组织及其人员的本质属性,这一点在我国和国外都同样如此。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不可否认,仅仅从形式上看,聘用合同同在许多方面与现有企业劳动合同非常类似签订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标志着个体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人事或劳动关系,即标志着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但经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的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企业的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或利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力关系”。(由德国学者克劳斯针对公共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义务不确定;有特别规则;对于违反义务者,要加以惩戒;发生纠纷可采用申诉、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力关系”(是否履行公共责任或义务)进行审查,而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力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力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力也是不完整的,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收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