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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较为完备,最早可追溯到1806年的拿破仑《民法典》。法国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这是法国人事争议仲裁的一大特色。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尤其是思考我国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的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法国的公务员指所有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所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议会、法院和公立医院的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和军人,总计约505万人。
公务员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先调解,后仲裁。
调解——法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部都有一个专门负责调解部门与所辖公务员纠纷的厅。如果公务员对这个厅的调解不服,可以写信给部长,请求复核;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的1个月以内,向地方公务员委员会直至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申诉。但是,公务员委员会对争议只能调解,不能仲裁,调解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仲裁——在上述调解无效后,公务员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司法的最高机关,院长由总理兼任。最高行政法院下设5个上诉法院、33个复议法院、38个行政法庭,以及若干个审判庭。该法院有两个职能,政府的法律顾问职能和行政司法职能。后者就是对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人事争议案件大约占20%)进行调解与仲裁。
公务员遇到争议时,一般是先到基层的行政法庭起诉。行政法庭有比较规范的审理程序:由一般办事人员对申诉书进行初审;再由一名法官对初审合格的申诉书进行书面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并提交政府专员;政府专员实施审查;然后进行庭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申诉和申辩,法官投票表决,最后由庭长或副庭长做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法庭的裁决不服的,可在2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解决不了的,公务员可直接向总理甚至总统申诉,也可以提交“共和国协调人”。“共和国协调人”是法国一个非常特殊的概念。它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人,由总统任命,任期6年;也可以是一个机构,作为机构的“共和国协调人”始建于1973年,相对独立于行政部门,没有司法审判权。当最高行政法院处理某一人事争议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议会议员、参议员提交给共和国协调人处理。如果这一人事争议案件反映了共性问题,共和国协调人就可以提出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意见,以便及时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