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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建立层级负责的规划管理机制,真正树立规划的“龙头”地位,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资源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规划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是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反映,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规划科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第一要务,城市规划是最重要的招商引资指南。“十五”期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规划意识不强,规划“刚性”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管理体制不顺,重城市、轻农村,重显性规划、轻隐性规划等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既要对历史负责,又要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二)市规划局是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对全市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为了强化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都要建立规划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都要独立设置城乡规划局,并争取在年底以前完成组建。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副职兼任;村(居委会)要设立规划管理员。
(三)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全市城乡发展战略的拟定;组织协助**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指导和监督县(市)城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各县(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县和沙河市规划局在职能上和市统一管理有交叉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前的前期咨询和工业项目、民房翻建报建资料的初审;协助市局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四)实行“一城四星”城乡规划的一体化管理。任县、南和、内邱、**县和沙河市的城乡规划建设必须与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综合性的重要基础设施规划、主要道路的景观规划、大型二、三类工业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水源地规划等,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五)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凡没有完成规划期至2020年总体规划的县(市),要加快编制步伐;已经完成的要按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要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的关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证各类资源集约利用、优化配置;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确“三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五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和控制措施。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专业职能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抓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力争在3--5年内实现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覆盖。要重点抓好城市发展新区、重要节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将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控制住,将适宜建设区规划好。要认真抓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凡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建设。
(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建设。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土地资源、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基本方略,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编制村、乡、镇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用规划指导建设。列入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城中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要积极组织规划的编制,没有批准详细规划的城中村,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宅基地。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要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和空间形态。中心城市要保存和光大“中华文明发源之城、居皋跨泽百泉之城、古道南关卧牛之城、贤良俊才信德之城“的历史风韵,争创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九)切实加大规划投入。要逐年加大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每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报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放开并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队伍,重要规划项目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规划实施管理
(十)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落实“一书三证”审批制度,强化效能监察。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设计单位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城市规划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准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等任何有效证书。
(十一)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必须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整合城市土地资源,按照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开发范围,制定开发的规模低限,达不到规模低限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对已经规划许可一年后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置直至没收,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二)努力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建立限时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市规划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尽快出台《**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各县(市)要尽快成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及社会人士担任。规委会下设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为城乡规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以确保规委会对城乡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对涉及全局的重大规划决策,规委会会议决议实行票决制。规委会决策后,方可进入法定审批程序。凡规委会决策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决策及审批程序重新审议。
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落实
(十四)建立“阳光规划”制度。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和公众参与工作。城乡的各类规划项目一经批准,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加大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规划、支持规划、自觉执行规划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规划执法监察。要充实和加强各级规划稽查力量,市规划稽查大队要充实到20人以上,队长由副处级干部担任。“三区”建立规划稽查中队,人员不应少于15人,队长由科级干部担任,任命前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三区”还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协查助理员,形成规划执法的强大阵容。各县(市)都要结合本地情况,组建和充实稽查力量。
(十六)切实加大规划稽查力度。依法落实规划稽查是保证城乡规划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要严格防止规划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对该查不查,查而不管、以罚代管、以罚代拆等执法不力的行为,要按照《**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建立公安、法院、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惩治力度。
(十七)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规划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经人大审查的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同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规划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要定期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对因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切实加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县(市)规划局长必须由具备规划建设相关专业知识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新建规划局的人员组成中,规划建设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要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采取多种办法,吸引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规划专业毕业生落户**。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制度,提高在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市规划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认真搞好对县(市、区)规划部门的综合考评。
(二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划、服从规划,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制度。对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依仗职权违反规划的行为和人员,要公开曝光。
本决定自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