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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到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具体研究部署这一重大决策,短短半年内,党代表任期制完成了从提出到决策的过程。这显示出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决心和智慧,也必将把党内民主推进到一个新高度。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级党代表又是最重要的活动要素,也是党内民主最直接的参与者。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拓展了党代表会议以外的履职空间,也让党内民主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有了具体的实现形式。任期制既明确了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时间属性,也明确了党代表体现选区党员意志的选举属性,让党代表具备了经常性参政议政的主体地位。
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任期制要激发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这是从事关党的健康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创举。
毫无疑问,激活了党代表资源,就激活了党内民主。党代表是广大党员选举出来的,党代表的党内政治参与空间越大,履职途径越多,作用体现越直接,党内民主建设参与的主体就越大,党内民主的氛围就越浓,党员的主体地位在选举价值上就越突出。所以说,党代表任期制是事关党内民主发展全局的大事情。
党内民主发展的生动局面令全党鼓舞,也给新的民主实践提供了思想养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和支持基层党组织的创新建设,注意把条件成熟的探索上升为全党的制度资源。党代表任期制,也是建立在基层丰富实践基础上的重大决策。
近20年来,以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主要探索方向的党内民主建设,在一些地方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迸发了无限的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给全党推行党代表任期制提供了现实样本。基层的探索表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代表任期制。从四川、湖北、江苏、浙江等地方实践的成效来看,无论是在每年一次的党代表大会上,还是在日常的履职行为中,党代表都作为重要的执政资源、民主资源和决策资源被充分加以运用,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等“小三会”关系和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大三会”关系渐趋理顺,民主决策的权力授予方向更加清晰。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地区,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氛围日趋浓厚,民主建设的制度资源日趋涌流,党群干群关系日趋和谐。突出表现在,党员差额直选党代表,党代表辞职有规范,党代表联系选区有保证,党代表建言献策有渠道,党代表监督党委委员有力度,党代表的身份能够亮出来。
在全党各级党代表大会中引入代表任期制,将从更高层面丰富和完善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资源,凸显党代表在党的权力机构中的履职作用和角色定位,激发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活力和向前不断推进的动力。
党代表任期制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从制度安排到实践运用还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三个要求需要实践回答。
一是党代表履职的保障机制和基本权利如何界定。从先期试点地区看,党代表的权利借鉴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一些做法,比如视察权、质询权、调研权、提案权、干部推荐权,等等。目前需要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文件,明确党代表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行权方式以及保障行权的制度和机制。
二是“两个监督”如何切实开展。党代表由党员选举,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还需要通畅监督渠道。目前一些地方实行党代表年度进选区述职,接受党员测评,党代表实行辞职制度,党员大会增加或罢免党代表,等等。这些都是体现监督的重要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同时,党委、纪委还要接受代表大会及其代表的监督。比如一些地方党代表在党的年度代表大会上听取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述职进行测评,一些党代表联名对有问题的委员进行不信任投票,一些党代表行使质询权对党内建设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等等。这些实践还需要进行一步拓展丰富,最终形成一套保证有效监督的制度体系。
三是党代表如何了解和表达党情社情民意。党代表既是党内民意代表,又是重要的社会民意代表。他们有效参政议政必须建立在充分掌握党员意愿、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也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党委决策过程的基础上。因此,党代表的知情权、调查权需要充分授予,党代表也需要主动到选区、社区、基层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然后在党的机构内表达民声和民意,监督民意的实现。
党代表任期制的制定,表明以此为基础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将继续走向丰富完善,党内民主将更加生动活泼,以党内民主的发展带动人民民主发展的前景越来越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