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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文武百官上朝时有“两怕”:一怕朱元璋的玉带;二怕御史官的绯衣。朱元璋上朝时若将玉带高挂在胸前,上朝的百官便一块石头落了地,皇上今天情绪不错,没有什么大碍。若是朱元璋将玉带揿在肚皮下面,文武百官则个个噤若寒蝉,胆战心惊,因为这是朱元璋要下决心大开杀戒的预兆,当天准有大批官员掉脑袋。而监察都御史上朝时要是穿上绯衣,便意味着在皇上面前要弹劾官员,指不定轮上谁倒霉。所以,文武百官上朝时格外留神“玉带”和“绯衣”这两件东西,只要有其中一件出现,上朝的官吏无不战战兢兢,心惊肉跳。
另外,朱元璋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名为巡按御史。这些官吏是代天子巡狩,凡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都是其职责考察范围。《明史·职官志》称:“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弘治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更大了,侵夺了许多监察之外的权力,如行政方面“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在军事方面“地方战守事宜,巡按得参与谋政”;在治安方面“地方若出现贼盗,巡按要下令征剿”。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六科给事中的设立,是为了监察中央吏、户、礼、兵、工、刑六部的活动。对应中央六部,朱元璋设立了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都给事中秩正七品,左右都给事中秩从七品。按规定,凡以皇上名义发出的刺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若有不妥之处,可以封还奏报。全国各地上报给皇上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按类抄报各部,并提出驳正意见。六科之官虽然为七品,但权力极大。他们侍从皇上,每日都有一人值班,站在殿中“珥笔记旨”。皇上交派各衙门口办理的事件,由他们每五天检查督办一次,倘若有拖延不办,或是动作迟缓者,由他们向皇上报告;若各衙门口完成了皇上旨意,便由六科核销。每逢京官考察自陈政绩时,这些给事中还要会同六部进行审核。在考核中,有的官员政绩突出而被皇上召见时,一般要由吏部尚书及相关科的都给事**同相陪面见皇上。
朱元璋建立六科给事中,可谓一箭双雕,既箝制了六部,亦限制了都察院。其用意在于加强皇权,使最高统治者便于从中操纵。同时,给事中与御史之间也有一个相互纠举弹劾的制衡。别瞧朱元璋是个大老粗,可心计一点儿不比读书人差。
朱元璋搞改革也懂得要“三落实”。因此,在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之后,他就琢磨着人员落实。对于选拔御史和给事中,朱元璋是慎之又慎。他曾说:“御史当用清谨介企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企则敢言。”这就是说,选御史一要品行端正、清廉则无私;二要认真细心、严谨则无疏漏;三要耿直坚定、介企则坚持原则,敢于直言。同时,朱元璋还要求这些监察官的年龄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并且有为官的经历,熟悉官场弊病;通晓民俗风情。御史正式任用前,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合格之后才能上岗。由此,不难看出朱元璋所设立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其一:“督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全都是从封建国家行政系统外部进行吏治监察的特殊机制,而监察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官吏的不法行为。作为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清楚,各级官吏对于特权乃至法外特权及非法利益的追逐,是导致整个官僚机构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的重要原因。他曾语重心长地对大臣们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引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典故记闻》卷二)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使“朱氏天下”长治久安,朱元璋不得不对官吏的腐败行径加大打击力度。在这种形势下建立的监察制度,不啻在明朝的各级政权机构中布下了一张严密的大网,官吏们的一举一动都在他的监控之下。要说这种监察严密到何等程度,不妨看看如下例证:据吴晗先生《朱元璋传》中记载,官员钱宰奉朱元璋之命进行修订《孟子》一书的工作。一日,钱宰下朝回家,因感工作进展顺利,心情颇为舒畅。于是,他便乘兴吟诗一首:“四鼓咚咚起着衣,午门朝见当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钱宰上朝,朱元璋一见他便说,你昨日做得一首好诗。只是我并没有嫌你迟到啊,我看还是把“嫌”字改为“忧”字如何?钱宰闻听吓出了一身冷汗,赶忙磕头谢罪。朱元璋说:“朕今放汝去,好好熟睡矣”,于是便将钱宰遣送回了老家。再有一例,奸臣严嵩在嘉靖十六年时还处于含而未发的阶段,满朝文武尚无人察觉他的奸佞,但是,监察御史桑乔和给事中胡汝霖就提出了对他的弹劾。上述例证足见明朝监察系统的严密。
其二,明朝监察制度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封建社会的行政系统向来是从上而下地进行监督,只有上级官吏才能监督下级官吏的行为,制约他们的职权。因此,“以贵制贱”就成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原则。而朱元璋所设立的监察制度却打破了上述原则,监察御史品秩低微,仅仅才是正七品官,而六科给事中也只是从七品官,皆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另外,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这就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崇。同时,监察官的升迁非常快,这对于监察官来说也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朱元璋所创立的明代监察制度具有“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鲜明特征。“秩卑”则因官轻爱惜身家之念亦轻,不会因“高官厚禄”而有颇多顾忌,也不会像官场“老油条”那般处事,对违法乱纪姑息迁就,敷衍推诿,对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左右逢源,息事宁人。“位尊”则因地位殊荣而敢于进言,同时也可以得到精神慰藉。为使监察官勇于以身殉职,明朝皇帝特别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极力提倡和宣扬“忠君报国”的理念。“权重”则因有“能整饬吏治之威重”,所以能充分发挥其监察作用。“权重”的结果让监察官们倍感责任重大,激发了他们的进取精神,达到了“以小驭大”的作用。“厚赏”则因奖励丰厚,促进了监察官的锐进精神,使他们觉得从事此项职责,是仕途进身最有利的途径。正是由于“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重”的特点,因此明代的监察制度对于澄清吏治取到了一定的成效。
其三,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是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封建社会中的行政监督,一般是采取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这种办法固然简便易行,但日久成弊,极易形成官官相护的陋习,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朱元璋为了克服这一流弊,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采取了定期和临时交替的巡视方法,发挥了监察的作用。同时,对于外派的监察官吏,他采取了定期更换的政策。这些措施,不仅防止了监察官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进行舞弊,保证了监察质量,而且也防止了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变质。朱元璋所推行的这一整套澄清吏治的监察制度,表现了他政治上的成熟,以及驾驭国家政权的能力。顾炎武对此曾有过中肯的评价:“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汉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见于二三百年者也。若夫倚势作威,受赇不法,此特其人之不称职耳。不以守令之贪残而废郡县,且以巡方之浊乱而停御史乎?”(《日知录》卷九)
在这种制度和机制下,监察官吏成为明朝政坛上一支活跃的重要的政治力量。在明代的二百七十余年当中,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监察官员,他们秉公执法,忠直敢言,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甚至不惜以命相搏。如洪武时期御史韩宜可劾丞相胡惟庸;成化时期给事中吴原、御史徐镛劾西厂首领太监汪直;嘉靖时期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藩父子;天启时期左副都御史杨涟劾“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壮怀激烈,弹击奸恶中最著名的事例。
甚至对于封建王朝的最高君主,有的御史也敢冒杀头之险,犯颜直谏。洪武年间,御史周观政巡视南京奉天门时,恰巧遇见太监正领着一伙女乐往奉天门内走去。周观政当即上前制止,但领头的太监自以为有圣旨在身,不把周观政放在眼里,与其强辩。周观政坚持说就是有圣旨也不得违背大明的内宫制度,坚决不准女乐入内。太监无奈,只好回宫面奏朱元璋。不多一会儿,传出皇上口谕,不再让女乐入宫。周御史可以回去安息。不料,周观政不依不饶,坚持“必面奉诏”。没有办法,朱元璋只好亲自出宫进行安抚,对周观政说,你做得对,我已经反悔,不用女乐了。无庸置疑,正是由于明代监察制度和这些监察官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且也保卫了“朱氏天下”皇权的稳固。
尽管明代监察制度之完备,人员之庞大,权力之威重,作用之巨大,超过历朝历代,堪称中国历史之最。但是,由于封建社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这种制度对于吏治的监察并非是万能的,也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围绕巩固皇权和封建专制君主制度而设定,对于监察制度也是如此。明代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是操纵在皇帝手中。对于贪官污吏的腐败该不该惩治,该何时惩治,惩治到何种程度,以及惩治的范围与力度并不是取决腐败分子罪行的大小、危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喜怒,取决于他个人的利害得失。归根结底,监察制度的实施与否,完全是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统治者的贤明与昏庸,与他的个人品质和才干联系在一起。
由于监察官的权力是皇帝授予的,从根本上说,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和严密的制度,但仍然是人治天下。因为监察官无论怎样弹劾、谏诤,如果得不到皇帝的支持,还是瞎掰!对于吏治腐败的惩治与打击,完全以皇帝本人的意志为转移,皇上说腐败,就是腐败,皇上说该惩办,就得惩办。
从明代历史上看,监察官在执行监察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得罪既得利益的权贵和官僚特权集团,并遭到这些势力的疯狂抵抗、反扑、毁谤、甚至迫害。所以,监察官们执法办案必须也只能依赖于皇权的保护才能进行。倘若失去了这种保护,不仅吏治监察寸步难行,而且监察官的下场也将是非常悲惨的。从监察制度与监察官吏对皇权的依赖进行分析,明代监察制度背后,散发着浓厚的人治气味。也正因如此,这种监察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和吏治昏暗的弊端。从对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奸臣严嵩的弹劾案来看,就充分暴露了监察制度的这种缺陷。
严嵩,字惟中,号介溪,江西分宜县介溪村人。自幼聪颖,在乡里号称“神童”。明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严嵩考中进士,被选中为翰林院庶吉士。孝宗病死后,十五岁太子朱厚照继位,是为明武宗。因朱厚照年幼且荒淫无度,导致宁王朱宸濠叛乱。1521年,武宗朱厚照死去,由兴献王朱厚癅继位,年号嘉靖。嘉靖皇帝笃信道教,严嵩便投其所好,深得明世宗的宠爱。每逢斋祭大礼,嘉靖斋醮焚化的“青词”。一概由严嵩执笔。由于这层特殊关系,严嵩得以加封太子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