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国有企业监督之路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届二中全会决定设立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对其职责及性质做了规定。**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五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和控制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来,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呈现出新的局面。**2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7.1万亿元,实现销售收入3.4万亿元,实现利润2405.5亿元,上缴税金2914.8亿元。**7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4.8万亿元,实现销售收入9.8万亿元,实现利润9968.5亿元。**2-**7年,中央企业平均每年资产总额增加1.5万亿元,销售收入增加1.3万亿元,实现利润增加1500亿元,上缴税金增加1000亿元。**7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中,中央企业有16家,比**2年增加10家。
监事会是国资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央企业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与监事会工作密不可分。从试行稽察特派员到过渡到监事会,已经历了十个年头。**3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监事会工作纳入国资委管理。委领导对监事会工作高度重视,在委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监事会主席的带领下,监事会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灵敏性,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监督之路。
一、监事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督方式,发挥了独到的监督作用
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重大举措,对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监督性质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属外派性质,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派出,检查结果直接向国务院或国资委报告。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监事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与企业没有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公正开展检查工作,客观报告企业情况,既维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保护了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二是监督方式具有实时性和动态性。监事会注重在实践中总结提高,不断创新,与时俱进。**6年10月,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从**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发挥重点联系人现场监督代表作用;加强日常监督,随时掌握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企业重大问题;强化监督成果有效运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当期监督是实时的、动态的监督,通过实行当期监督,可以使出资人在第一时间、获取所需的第一手信息,使企业的问题、风险随时得到监控,监督的时效性和灵敏性不断提高。
三是监督内容具有综合性和深入性。根据《条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督内容涉及资产、人和事等几个方面。另外,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长年深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特征,能够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企业情况。
四是监督队伍具有专业性和纪律性。监事会主席均为副部级干部,具有丰富的阅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领导能力。监事会成员中2/3以上具有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等专业背景,是一支从事国有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监事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有铁的纪律,以保证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队伍组建之初,就制定了“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并坚持常抓不懈。在监事会主席的率先垂范和严格管理下,监事会的同志恪守各项廉政规定,树立了清正廉洁的形象,受到企业的广泛好评。
多年来,监事会在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出资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向出资人提供企业信息,成为出资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渠道、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无形中增强了企业负责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动力和压力,强化了自律意识,促使企业完善决策程序,规范经营行为。三是促进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出了许多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法规制度的建议,得到了国务院和国资委领导的重视,批示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监事会还就检查出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醒函》,或以《参阅件》、《重要情况通报》等形式,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中央企业高度重视监事会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作用
监事会制度既借鉴了发达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又体现出中国特色,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探索和总结,监事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应当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坚持。
(一)坚持外派性质,强化监督的独立性和公证性
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坚持监事会的外派性质,是保持监事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前提,是监事会的精髓所在。只有坚持外派,才能保证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报告企业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坚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紧密结合国资委中心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情况。组织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出资人提供决策参考,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三)坚持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当期监督的内在规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行当期监督,是监事会工作方式的重大转变,是监事会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的重要体现。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监事会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当期监督的路子。但是,当期监督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先例和现成的规律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
(四)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方法,保证监督检查质量
一要坚持定期轮换制度。每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换届调整,以保证监督检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二要坚持回避制度。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任职。三要坚持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以制定监事会监督检查作业基本规范为契机,对监事会工作制度进行梳理、修订,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坚持“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维护监事会队伍良好形象
“六要六不”行为规范是监事会制度的生命线。它明确规定了监事会成员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原则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违反就会被清理出监事会队伍。实践证明,“六要六不”行为规范是确保监督检查质量,维护监事会队伍清正廉洁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坚持每年召开专题会议,重申“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开展对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不良倾向和苗头。建立学习型组织,强化终身学习的意识。开展监事会人才工程,加强业务培训,充实监事会人员宏观经济、法律法规、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国有资产监督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灵敏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适应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灵敏性,确保监督有力。
(一)实行分类监督,完善监事会监督形式
一是对不同股权结构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监督模式。对国有独资企业继续沿用“外派外设”监事会监督模式。对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外派内设”监事会监督模式,监事会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对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推荐监事,并经选举与其他股东推荐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职责。二是监督力量向重点行业倾斜。将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监督重点,集中力量进行监督。对处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资产规模小、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借鉴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思路,“一揽子”派出监事会进行监督,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率。
(二)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性和灵敏性
强化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专项报告提交力度,更好地满足出资人及时了解企业情况的需要。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和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对于行业共性问题,由监督相同行业企业的监事会加强横向交流,提出政策性建议,由监事会主席共同审核、把关和签署,共同提交专项报告。
(三)强化监督成果运用,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委内相关厅局通报。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双向沟通制度,加强与董事会特别是外部董事的沟通。涉及企业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涉及行业发展的结构布局调整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政策性建议,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