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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执行官与财务总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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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执行官与财务总监区别

一、称谓的渊源

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称谓都是舶来品,前者进入我国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后两者是在市场经济时代。目前未上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一般设总会计师;具有国际化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特别是IT行业的上市公司一般设首席财务执行官;民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一般设财务总监。

1.总会计师的渊源。“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2.首席财务执行官。“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流行开来,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这个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ExecutivesInstitute,FEI)。FEI协会目前已经拥有15000名会员,协会设立了会员标准、道德规范、交流机制等。是我们习惯上把总会计师和首席财务执行官都翻译成“ChiefFinancialOfficer”。

3.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西方国家,当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给予了总经理,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则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我国的“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也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综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者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2.首席财务执行官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首席财务执行官一般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经过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3.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从目前来看,在英美法系下主要有四种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1)董事会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2)母公司委派模式,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3)总经理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并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由企业内部产生;(4)政府部门委派模式,政府部门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代表政府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委派模式,财务总监隶属于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负责,受政府的直接领导,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向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在经济和行为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此外,在大陆法系下财务总监还有监事会委派模式,即财务总监由监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监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质询。

三、职责

1.总会计师职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从总会计师的职责来看,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涉及较少,其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

2.首席财务执行官职责。首席财务执行官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财务控制有委托责任,但是其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参与制订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

3.财务总监职责。财务总监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监督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避免内部人控制,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财务总监在职责上还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内部审计师职责中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

四、权限

1.总会计师的权限。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预决算、重大业务计划、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协议等的签署,财经法规的维护、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任免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很难成为党组成员,这就使得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若企业配备的是副总会计师,其权限就更难保证了。

2.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是很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在不同企业的职责有些差异,但是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和交付业务解决方案,挖掘企业的最大潜力并创造价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其基本职责;主计长的职责主要是对外会计报告;司库的职责主要是资金运动的管理。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其实这等于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在监督方面的权限。

3.财务总监的权限。财务总监的权限包涵了主计长、司库和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中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的部分权限,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财务总监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结果向总经理反馈,并向公司的监督机构和出资人报告,监督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解决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乏力或无效的问题,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资产所有权。

五、本质

1.总会计师的本质。总会计师职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制度的安排,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将法律法规赋予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落到实处,加强总会计师行业建设,促进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经营全过程,并且更多地参与企业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是我国总会计师下一步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2.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本质。首席财务执行官本质是代表出资人(股东和董事会)对经营层进行监控,对企业外部资本实施控制,对企业战略等进行管理。

3.财务总监的本质。从本质上看,财务总监制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其内在机理可以用委托理论来加以解释。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范畴,财务总监代表着所有者利益,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