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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日益*放的农产品市场环境,我国农村细小分散、以农户为单元的农业生产,如何组织起来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如何提高农业的综合素质和农产品的竞争力,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全局性、战略性的大事。实践证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中国农业发展的现实选择。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既要从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加大农业投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土地流转、调整农业结构等生产力要素方面下功夫,还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组织形式和农业经营制度。笔者认为,大力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创新农业经营制度,是推动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比较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大致经历了、初级农业合作化、高级农业合作社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四次变迁。改革*放后农村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社会条件的变迁,出现了规模较小、小生产与大市场相脱节、农民增产不增收等问题,表明家庭联产承包制存在明显的缺陷,一家一户的春耕秋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要求。实践表明,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应是唯一的农业经营制度,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还应的规律,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生产力状况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制度。
按照传统的分类方法,我国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总体上分为国有、集体、股份合作、私人和个体五类,这实质上是从产权意义上将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分为私有制、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三种。在这种分类下,农业土地经营制度就只有集体所有制一种。受传统集体所有制思维定式的限制,农业经营制度难以创新,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制度难以形成。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产权规模意义上重新划分农业经营制度,在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农业经营制度分为业主制、合作制和公司制三种形式。通过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和公司制,培育和壮大新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业主制及其特点
业主制是单个人出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企业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一种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形式。在农业中表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自然人(通常是能人大户),将各种形式的个人资本投入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综合*发中,促进农业生产和经营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
由于是单个人出资,业主制的所有者单一,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属自然人企业,其员工少,管理简单,资本规模小,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业主制与公司制比较,相同点是:在*发投资农业的过程中,同样要采取返租倒包土地、雇佣农民为工人等方式,来壮大规模,进行集约生产经营,在农业生产中起到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部分业主也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其不同点在于:业主没有注册,其资产是自己的,唯他所有,唯他所用,业主因某项投入而发生了债务,是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则不一样,一旦注册成立公司,资产就不能随意动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制与一般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下的农户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更大,生产专业化程度更高,采用市场化的生产方式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业主制的优点表现为:“进入”和“退出”壁垒较低,组建较为容易,发展及扩散周期短、见效快;有利于非农资金、社会闲散资金及外来资金的积聚;管理模式相对简单,管理成本低廉;组织内部冲突较少,易于协调,运行效率较高;地域和品种适宜范围广,便于合理规划布局;有“后向一体化”基础和趋势,容易发展成为合作制和公司制。其不足之处是:缺乏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加工、流通环节的一系列配套设施,难以单独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现代化信息网络和先进的营销手段不完备,抵御、规避市场风险能力弱;与农户利益联结不紧密,农民利益有时难以保障。
不管是本地的能人大户,还是外地的老板,凡是有投资能力的人,愿意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资本投入农业*发,都可以成为业主。业主制的发展形式灵活,可以存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发展领域(环节)宽广,有种养殖大户、运销大户和收购大户等,其中以种养殖大户最为普遍。
(二)合作制及其特点
合作制是劳动者为改善生活或生产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形式。在农业中表现为围绕优势资源,特色骨干项目,通过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形式,把千家万户的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社原则联合起来,结成联利、联心、联力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走合作化的道路,促进生产专业化和服务社会化。
合作制在制定章程的基础上集资注册,实行单个社员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相结合,通过对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合作占有,为联合劳动者提供物质保障。合作制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自我服务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这种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农民仍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土地使用权、劳力支配权;合作主要在产前产后的流通、服务和加工环节进行;农民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
合作制的发展形式多样。从全国的发展情况来看,有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在本文中,合作制主要指的是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以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职能有三个:一是充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对合作社员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四统一”: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种子,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农产品。一部分合作社还加上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等合作内容。少数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对一部分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到市场或卖给与其有合约关系的龙头企业。二是充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对应于“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的发展模式,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即:代表社员的利益,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并签订农产品产销或初加工合同;在合作社内部起约束作用,监督本社社员,按照合同完成各自的生产任务。三是通过发展综合服务社,组织超市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配送,方便农村生产生活,刺激农村消费,搭建工业品下乡的平台,提高服务社会化程度。
合作制的优点表现为:能够充分地代表入社社员的利益,通过有效的合作方式把农民与市场联接起来,既保持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提高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合作,降低中间交易成本,并把由此节省的交易费用保留在农业内部,有利于农业积累机制的形成;能够显示集体的力量,提高农户在市场及消费者面前的讨价还价能力,增强与工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能够提高服务社会化程度,加速农村物业流通,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其不足之处是:组织的建立成本高,形成合作的过程慢;合作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管理监督成本较高,如果单个农户分摊的管理费用高于市场交易费用,农户就会放弃合作。
合作制适宜于技术水平高、综合服务性强、产品专业化及商品化程度高、市场风险大、劳动密集,但资本需求量不大的生产领域。根据全国的调查资料来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牵涉到农村经济的140多个门类,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在所有行业中,以放*经营、利润高、市场风险大的行业居多,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养蜂、家禽、生猪、养蚕等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产业。
(三)公司制及其特点
公司制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前提,以有限责任的财产组织制度为核心,以科学的治理结构以及专家经营为表征的一种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形式。在农业中表现为以农业公司为主导,以广大农户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手段,以资本营运为纽带,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是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实体,公司归股东所有,股东只以出资额或持股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的社会化程度高,经营管理专业化,有利于资金积累和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公司制农业的基本特征,一是在生产组织方面,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从事农产品简单再生产、小区域流通、小规模初级加工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新的组织模式,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组织的制度创新;二是在生产经营方面,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实现由分散经营到适度规模经营的变革;三是在公司形成方面,主要是以资本(包括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为纽带,促进农业产业化,延伸产业链,实现农副产品的广度深度*发和多层次的转化增值,有效地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四是在运行方式上,通过农业公司这个龙头,提高生产要素的组织化水平,使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与市场紧密衔接,引导农民、资本、技术以及土地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综合效益。
用公司制推动农业产业化,较为普遍的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契约联结形式,其基本职能是:企业或公司负责技术密集、资金要求高、风险大的加工环节或市场销售环节,而把劳动密集、风险小、分散性强的部分交给农民。农民专一于农产品的生产,农户家庭仍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公司或企业在对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同时,为农户提供一些产前、产中服务。公司和农户利益既有联结又相对独立,双方通过合同(契约)建立经济联系。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双方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股份联结形式。其基本职能是:将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结合在一起,农民以土地入股、集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公司,公司进行统一规划和策划,使广大的农村变成一个个大型的规模化、集约化企业,由企业面对市场;农民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成为受雇于公司(企业)的生产工人。在利益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使公司(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和专业合作社相区别的是:专业合作社社员入股后,可以自行退股;股份联结形式的公司制一旦农民入股后,便不能自由退股,而是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农民以入股的资金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公司制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实现农业经营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的一种先进的生产力组织形式,是变革农业生产关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应对WTO挑战、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公司制的优点表现在:能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降低成本;独享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最低和收益最高的好处;资本集中程度较高,易取得垄断利润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完善的信息网络和先进的营销手段便于灵活进出市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其不足之处是:内部管理成本高,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效率;投资规模取决于农业投资利润率和农业生产内部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化程度;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合同契约联结形式的公司制可能会出现公司或农民单方违约的情况。
公司制的发展,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以高新技术和先进的营销手段为先导,以高效率的管理能力为保障,适宜于资金技术高密集的生产和流通领域,适宜于较高层次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目前比较常见于需要加工的农产品经营领域,主要是畜牧、水产业,粮油食品、饲料加工领域,以及蔬菜、水果中需要加工的一部分。对于产品方面,要求生产交易对象为大宗普通农产品,生产价格波动小、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高、产量容易预测、市场需求量大。同时,发展公司制对土地合理流转制度、农村城镇化水平、畅通的交通网络、优惠的投资政策等区域性发展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相互关系
合作制、公司制、业主制的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三者之间在本质上有着必然联系,即:都是建立在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合理流转的基础之上,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三者共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共同存在、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新型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其中,合作制是基础,业主制是补充,公司制是最高组织形式。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或衍生,当业主发展到一定规模,很可能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专业合作社在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之后,可以兴办公司;反过来,公司也可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可以说,业主制和合作制为公司制提供了支撑力量,公司制又拉动了业主制和合作制的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各自适应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通过优化组合共同促进农业产业化,三者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都具有现实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二、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对农业产业化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农业产业化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它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改革(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农业)融入一体,是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创新。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化、集约化、社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首要任务就是要对传统的、与现代农业不相容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进变革,建立新的农业经营制度,使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户与相关的组织和企业联合起来,结成新型的组织关系,协调产销活动,共同参与WTO体制下的国际市场竞争。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很强的适应性,能够适应农村不同地区、农业不同行业和生产力状况,对农业产业化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有利于形成带动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重要组织者,是农业家庭经营与社会市场联结的枢纽,是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进行市场交换的核心。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有利于形成龙头企业,从而推进农业产业化。一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营组织本身就龙头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制和合作制是典型的龙头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作为龙头可以发挥其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及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综合优势,带动农户走向市场,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和经营。合作制作为龙头,可以发挥其一头联系农户,一头联系公司和专业市场的优势,带动一家一户的农民形成产品规模和市场规模。业主制本身不是典型的龙头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它极容易发展成为公司,而且在农户中有着带头和示范的作用,在一些小型的市场范围内它也可以起到龙头的作用。二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可以包容不同规模的龙头企业。当企业资金和融资能力不够或只准备在较小的市场和较窄的领域参与竞争时,可以采取业主制、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相反,则可以采用股份公司或合作制的形式。在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内,可以包容企业规模的范围也比较宽,不管哪种规模的龙头企业,都有可以从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中找到合适的组织形式。三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可以包容不同类型的龙头企业。不管是以生产为主、以加工为主、以流通为主,还是综合类型的龙头企业,都可以从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中找到合适的组织载体。在农业产业化实践过程中,以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龙头企业充当了深化农村改革的“领头羊”、现代农业的“推进器”和现代科技和现代管理的“播种机”等多种角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目前的家庭承包制使得土地应用碎化,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在稳定农户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必然要求。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促进农业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一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有推动土地流转的能力。受自身实力的限制,原有的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比较分散,数量少,规模小,主要是针对一些农民外出务工,家里缺乏劳动力而进行的插漏补缺式的土地流转,农户既缺少规模种植的意识,缺少可用于土地流转的资金,又没有进行大规模成片土地*发的资本、经验和技术,缺乏对大市场进行把握的能力。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发展起来后,不仅有资金、有实力推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使大量的土地由农户向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企业转移,扩大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而且推动了的土地资源使用权流转机制的逐步建立和规范。二是集中土地、形成规模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要加快发展和壮大,必须从规模和特色上做文章,这就要求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折价入股等形式,集中土地资源,进行农业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了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以更高的效率求得更大的利润。三是以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龙头企业强化了与基地农户联系。龙头企业在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的同时,与基地农户的联结实现由契约联结、服务联结向资产联结方面的发展,基地农户可以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与龙头企业*展股份合作;也可以由村、社集体向农民租赁土地,再将土地连片发包给专业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借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手段来经营土地,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三)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产业化必然要求。农业规模经营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单个经营主体内部规模的扩大,即通过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单个经营主体增大经营规模;其二是经营主体外部规模的扩大,即通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或不同生产环节的合作,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从这两种途径有效地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从而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一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发展起来后,成为与农户并列的新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这些新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下,通过转让、转包、租赁、折价入股等方式,把原来由一家一户农民经营的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能够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围绕市场的需求进行专业化生产,产品的商品化率高,产业链条长,管理手段先进,市场竞争力强,能够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如一些业主制和公司制,直接参与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实现小生产到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二是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可以发挥纽带作用,克服单家独户“提篮小卖跑市场”的弊端,不改变原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把千家万户的农民联系和组织起来,结成经济共同体,共同生产、经营同一农产品,形成土地种植的规模、商品的规模和市场的规模。三是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有效地集聚生产要素,加快区域特色的形成。农产品加工业既是工业,又是农业,“龙头”在城镇,“基地”在农村,用工业的理念经营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冲破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集聚的壁垒,形成城乡统筹的格局。
(四)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实践证明,在稳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把单家独户的农民有序、合理地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应对市场风险的必由之路。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可以在不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情况下,把农户组织起来,提高组织化程度,聚“零”为“整”,形成规模生产,增强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能力,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第一、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不断创新农民进入市场的产业组织形式。产业组织是配置资源、进行生产的核心,有效率的产业组织才能推动有效率的生产。围绕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相应地也就衍生出“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业主+公司”、“业主+农户”等多种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能够不断探索出许多好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不仅可以将生产、加工、销售连接起来,还能够补充、丰富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形成丰富多样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
第二、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不断创新农民进入市场的社会化服务形式。我国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化服务薄弱,特别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农村服务体系跟不上的问题。一方面,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大批专业运输户与专业大户的出现,越来越不满足单一生产环节的服务,要求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社会化服务分工的日益细化。另一方面,目前按行政区域所提供的信息、技术、物资,加工、销售等服务明显不适应,原有的许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行政化,经济实力脆弱,无法履行向农户提供生产要素市场及农产品市场的服务职能,一些既有的服务组织缺乏竞争性。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创立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上联科研、教学机构,下联千家万户,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服务,有效地缩短了技术传播、信息流转的周期;能够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突破社区和行政区域的局限,丰富为农户服务的内容,扩大服务的领域;能够把隶属不同利益主体的社会服务机构有效地联结在一起,实现农村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民进入市场的社会化服务形式。
第三、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帮助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经营组织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两个主体,既有共同的发展需求,也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农产品市场呈现为买方市场,市场波动加剧,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时,农户或经营组织为了规避风险或获取更高利润,容易出现违约现象。因此,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维系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使经营组织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逐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使经营组织和农户结成“联心、联利、联力”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五)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农业产业化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农民收入的增长来源于农业收入的增长和非农收入的增长。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第一、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是引导农民走向市场、提高农户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农民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户小规模生产,主体分散,经济实力脆弱,难以抵御双重风险的压力。而采取农工商联合的形式,把分散的家庭经营同多变的市场需求有机联系起来,通过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通过各种中介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帮助农户降低市场风险,促进农户走向专业化和商品化,提高了农户经营的效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第二、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重大举措。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的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导致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从农业向非农产业流动,使农业处于投入严重不足、发展后劲乏力的困境。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提高农业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并将一、二、三产业融为一体,通过规模经营和多层次加工使农产品实现重复增值。特别是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使企业与农民之间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均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在一体化经营体系内部进行利益互补,农民除了可以获得种植业、养殖业的收入外,还可以分享加工业和服务业的部分利润,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也增加了农民收入。
第三、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是有效转化农业劳动力的重要手段。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就业压力大,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仍将是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场所。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土地上,使农民收入增加受到了限制。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能够加强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发,促使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发展,带来的生产能力的扩大和生产领域的不断扩展,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分流和就地转化,充分实现了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
三、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与启示
为有效破解“三农”这道难题,笔者在*县对以公司制、业主制、合作制和农业产业化为主要内容的“三制一化”进行了大胆探索,推进公司制、业主制、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和良性发展,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三制一化”的提出
199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合作社。1999年*县第一个专业合作社在镇安镇辽叶村诞生,由此拉*了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帷幕。2002年,*县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推出并大力实施“两社两化”(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2003年,探索以推动土地流转为切入点,以推行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营模式为着力点,以培育农业产业化为连结点,以“两增两减”(增加农业投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减少农业人口)为落脚点,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发展的路子。这个路子被简称为“三制一化”。
(二)推进“三制一化”的工作思路
围绕构建渝东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土地流转为切入点,以培育骨干产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落脚点,充分发挥企业带动、品牌拉动、产业联动作用,面向市场,立足资源,创新机制,因地制宜,鼓励干部“下水”,引导群众参与,积极推进“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并以此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工业化,以工业化推进城镇化,最终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
(三)推进“三制一化”的工作措施
1、大力发展业主制。一是鼓励和培育本地有专业技能、经营意识强的农业专业户,增加投入,扩大规模,成为农村新型的种植、养殖业主,实现由农民向业主的转变。二是集聚县内外各种资金,引进县内外有实力的老板,*发当地的优势资源,大力培育农业综合*发业主、大户。三是吸引大型公司对本地有优势的产品实行产业化*发,带动形成一批为其提供上游产品和服务的业主,四是鼓励干部下水作业,用政策激励干部下水进行农业*发,通过干部带头示范,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各方面的资金吸引过来。五是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将务工中学到的知识和积累的管理经验运用于农业*发,实现“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目标。
3、规范发展合作制。一是坚持“民有、民营、民享”的原则。社员办社,社员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按股分红。二是健全服务功能,实行质量标准、产品品牌、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多方面的统一服务。三是规范运行机制,与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以“产销订单”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稳定供货渠道。四是建立分配机制,尽最大可能让利于社员。五是拓展现代流通方式,把综合服务社逐步发展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专卖店等现代经营业态,以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总经销、总等现代经营方式,建立高效、畅通的现代农产品流通网络。
3、积极发展公司制。一是坚持民有民营取向,鼓励和吸引有实力、有能力的私营业主投资兴办龙头企业,组建农业公司,按照“只图所在、不图所有”的原则,对投资农业的民有民营业主倍加保护和支持,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二是坚持招商引资模式,根据农村资本市场较小,农业科技力量脆弱的现状,采取借梯上楼、借船出海的办法,推出一批本地有优势、容易形成产业化的骨干项目,实行鼓励发展的产业倾斜政策,吸引本地和外地、农业内外的资本、技术、人才进行产业化*发,为公司制农业拓展发展空间。三是坚持实业化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有基地、有资本、有加工项目和市场的公司制农业的发展,紧紧围绕特色、围绕实业加工做文章,努力使农副产品经过加工和包装实现增值。四是走资源加工的路子,依托本地有优势的资源,如果品、优质粮油、魔芋、中药材、茶叶、草食牲畜等,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系列化加工。五是建立和优化科学的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农业公司,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用先进的工业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农业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实现农业企业化管理。六是打破土地权属局限性,树立大办农业,办大农业思想,构造公司制农业发展平台,最大限度盘活土地资源,为发展公司制农业提供物质基础。七是优化发展环境。针对少数部门存在的“要钱多、服务少;指责多、指导少;红灯多、绿灯少”的不良倾向,有效*展整治发展环境活动,重点整治“三乱”、“吃拿卡要报”等干扰龙头企业发展的人和事。八是按照加快发展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嫁接联合一批、积极引进一批“四个一批”的原则,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有一个主导产业就有一家或多家龙头企业的目标。
(三)推进“三制一化”的配套政策
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三制一化”的支持力度。一是土地政策。对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在发展种养业中,需修建圈舍、棚架等设施,享受农业用地政策,不需报批手续和交纳费用;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用地,需征用、划拨土地的,可获得最高的50年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县级、乡镇部分即征即返。二是投入政策。财政部门管理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发资金、扶持农村合作经济资金、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等部分安排专项用于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金融部门将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信用村(镇)”建设与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结合起来,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聚合到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发展上来。三是税费政策。税务部门对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干部、农民加入和投资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分得的税后利润,所征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所得税。四是流通政策。建立“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在整车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商、交警、稽征等部门免收相关费用,禁止滞留运输车辆;对专业合作社和业主大户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工商部门应在相应市场为其安排直销点,并免收市场管理费。此外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保护政策及其它政策。
(四)“三制一化”实施效果
2003年以来,“三制一化”在*县得到快速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全面推进,业主*发欣欣向荣,公司制经营蓬勃发展。全县专业合作社达842个;综合服务社199个;引进、培育业主1296户;发展公司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运销组织139家。全县直接投资入股参与“三制一化”的农户达83160户,全县31.8%的农户因此而受益。“三制一化”对农村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始显示出来。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问题,据统计,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模式已吸纳各方面的资金投入累计3.3亿元。二是极大地推进了土地流转,通过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模式,已完成土地流转8.06万亩,其中:耕地4.85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4%。三是有力促进了农产品品种优化,产品优质,创立了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四是有效转变了干部作风,干部下水参与“三制一化”,带着群众干,做给大家看,变指挥型为服务型。全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基层党员干部有4359人,以独资、合资、入股的方式,参与“三制一化”。五是发展了基层民主。“两社”这种合作制组织,实行“民有、民营、民享”原则,按照章程,社员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具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六是方便了农村生产生活,通过“两社”发展的超市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配送,促进了工业品下乡,在服务农民中刺激了农村消费。
(五)发展“三制一化”的启示
从*县发展“三制一化”的初步实践看,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对于推进农户的小规模生产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产品科技含量,实现农业的集约经营,促进土地的依法流转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总结*县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发展的实践,有以下几条主要启示:
第一,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当前,我国主要农产品已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市场供求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农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需求的影响。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作为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本身不存在市场需求问题,但怎样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和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发展什么就有一个市场需求问题。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市场营销战略,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销售,走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联结农户的路子。否则不仅不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而且还会伤害农民;不仅不会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而且还会影响农业的长远发展。尤其是在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起步阶段,更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市场需求,这是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围绕主导产业来展*。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落脚点是产业化,没有产业化,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就是星星点点的一盘散沙,而产业的发展必须围绕主导产业来进行。有特色才会有优势,有优势才会有竞争力,有竞争力才会有活力。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在发展中,要找准本地传统产业和资源优势中的亮点,使市场需求与本地优势有机结合,突出农产品个性特色,增强市场竞争力,避免农业结构调整中地区间的雷同,形成各具特色的经济亮点和增长点。“繁星点点不如皓月当空”。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发展中选择项目不能什么都抓,要优化布局,按照调优、调强、调大、调专的要求,将有限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物力,集约投向有相对优势的产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主导产业,形成区域内每一个农业主导产业都有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骨干企业作为支撑,每一个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企业都是农业主导产业的一个细胞,使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发展紧紧与地方经济联系一在起,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第三、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着眼壮大龙头企业。目前,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能力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努力把更多的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发展成为龙头,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来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增强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的横向联系,形成合力,要壮大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的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及时给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持,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领域,在更宽地域范围,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经济组织,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辐射效应和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
第四、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加快土地流转。“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加快土地流转是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切入点,是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只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围绕结构调整的区域布局和特色骨干项目,推进土地向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集中,才能促进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在更高的层次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率,增强农业的竞争力。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达到土地的规模经营,不是指农业劳动力的密集投入形成的规模,而是耕地集中起来,在家庭这个生产经营单位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规模化的生产;不是回到以前和生产大队的集体经营体制上,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第五、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坚持多元化发展的方针。培育和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按照“农民自愿、市场运作、多元发展、逐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循序渐进地进行协调健康发展。在实践中,不应该把三者之间割裂*来,而是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对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进行优化组合,使三者之间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两两促进,形成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公司制为龙头、以业主制为补充的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新格局。在三者的组合上,可以按区域组合,也可以跨区域组合;可以专业行业组合,也可以综合性组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作制、公司制、业主制可以完全是农民自办,也可以是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办,还可以是涉农企业、公司与农民联办。逐步形成“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业主+公司”、“业主+农户”等多种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第六、发展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必须正确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对于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发展,政府不能不管,也不能搞一刀切、强迫命令,要从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到以经济手段为主。要通过正确引导鼓励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发展,以典型示范带动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发展,以优惠的政策激励的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发展,以良好的环境保证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的发展,紧紧抓住管理体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做到“到位不越位,让位不失位”,“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献策不决策、服务不增负”,使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成为现代农业的生力军,形成政府引导、各方面竞相参与现代农业的新局面,促进农业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