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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投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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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投票思考

如果我们面对这么一个问题:“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吗”?我想,很多人都会做出肯定的回答,甚至有人会说这样的问题还用问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认为,正确的答案应该是,“选举须得投票,而投票却并非就是选举”。更准确的答案应该是,在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基本上可以说“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在直接民主的条件下,则应该是“选举须得投票,而投票却并非就是选举”。

就民主的国家制度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古希腊众多的城邦国家中已经有了民主制的国家,比如,雅典就是一个典型。就民主实施的方式而言,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因为,城邦国家人口很少(往往也就几万人),所以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公民大会上,享有民主权利的公民不仅直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而且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直接参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可见,在古希腊民主制的城邦国家里,公民参与的投票不仅可以是选举国家的领导人,也可以是决定法律、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

由于现代世界的国家绝大多数已经不是仅仅只有几万人的国家了,现代社会的种种客观条件又限制着,还不能普遍实现直接民主,所以现代社会的民主一般都是间接民主。这就使得选举投票的情况变得复杂了。具体分析起来,选举投票出现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选举须得投票,而投票却并非就是选举”。实行间接民主和实行直接民主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有了一个代表人民的代议机关(即议会、国会、代表大会等),没有了由所有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代议机关代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议机关的成员(即议员、人民代表等)经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众多的民主权利。诸如,选举国家的领导人、制定法律(立法)、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监督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等等。因此,他们在代议机关的投票,就不仅仅是选举了。他们的投票也可能是在决定法律、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投票除了可能是选举国家主席外,也可能是在决定某项法律,或是在批准国家的财政预算,等等。

二、“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在间接民主的条件下,公民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选举国家领导人、决定法律、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权利委托给了自己的代表,剩下的就只有选举代表的权利了(当然,这不等于说公民的政治权利仅有一项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对国家事务批评建议、对公职人员批评监督乃至检举控告等等也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只是和投票有关的基本只有一项了)。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投票就和选举画上了等号;对于他们来说自然“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了。在不同的民主国家里,公民选举的代表还存在层级的差别。有的国家里公民既选举在国家级代议机关的代表,也选举地方级代议机关的代表;有的国家里公民则只选举地方级代议机关的代表,然后由地方级代议机关的代表再选举产生国家级代议机关的代表。如,我们国家公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仅是县(区)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基本上“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如果不论民主的阶级或者社会属性(如,资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等等),仅仅就民主的实施方式而言,显然直接民主应该是比间接民主更高级的形式,尽管从时间看直接民主产生在先,间接民主出现在后。因为,相比较于直接民主,间接民主条件下公民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民主权利(决定法律、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不是由自己来行使了。现代社会的民主,之所以不采用高级一些的直接民主,而采用间接民主,是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事物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观点(否定之否定原理),我们可以肯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间接民主会被比古希腊直接民主更高级的直接民主所代替。事实上,针对间接民主的缺陷或不足(除公民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极为有限外,还有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可能并没有真正代表公民的意愿等等),世界上已经有些民主国家采用了一定形式的补救方法,这就是:全民公决。全民公决(又称全民投票或公民表决等),是指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通过行使投票的权利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其中重大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一个国家的某一地方(州、省、市、区等)的全体公民对有关地方自治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也属于全民公决范畴,但这种公决必须从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并得到国家许可,在不违背国家的宪法法律、大政方针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当今的世界,已经有不少国家或地区进行过全民公决,公决的内容都是涉及国家(或地区)前途命运或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大的问题。具体来看包括:1.关于国家、地区、民族是否独立的投票,即所谓独立公决;2.关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的投票,即所谓宪法公决;3.关于对现任政府或议会的信任投票,即所谓信任公决;4.关于是否赞同政府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改革措施的投票,即所谓改革公决;5.关于国家是否参加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加入国际行动等的投票,即所谓国际关系问题公决。显然,对于进行过全民公决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而言,就不是完全等于“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了。但是,由于全民公决不是像选举那样常规化定期进行的只是偶尔为之,所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基本上还是“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

尽管在间接民主的条件下选举投票表现出上述复杂的情况,但是就本质而言它们又都是一致的。无论“选举须得投票,而投票却并非就是选举”,还是“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以及基本上“选举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选举”,都是人民民主权利的体现(在专制的封建社会,人民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也就没有任何的选举、投票)。虽然,在现代间接民主的条件下,各国的宪法与法律都着重在强调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有少数国家有专门的关于全民公决的法律,如俄罗斯有《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法》),但是,选举和投票关系是如此的密切,以至于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赋予了人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国家,实际已经赋予了人民参与公决的权利,从《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看,其中关于人民选举权利的条款都已经包含了人民参与公决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目前,以全民公决方式和平民主地解决国际国内重大政治问题已成为民主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以全民公决来弥补现代间接民主方式的不足势在必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来代替自己行使部分民主权利,符合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各异、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有差别的国情。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全民公决并不矛盾,相反它应该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都没有涉及全民公决,但是由于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所以我国是可以实行全民公决的,是有必要实行全民公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