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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四关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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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四关交流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从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保证《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要选准选好领导干部、配强配优领导班子,必须切实把好“四关”。

一是严把“德才”关。德不好,无以明方向;才平庸,则无以堪大任。选人用人必须选用德才兼备的人。严把“德才”关的重点和前提是搞好干部考察工作。选人必先识人,知人才能善任。干部考察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任何考察人员都不得随意省略考察的每一环节和步骤,也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特别要把单位“一把手”考察标准同单位副职考察标准分清楚。要把平时考察、年度考察和提拔性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了解干部考察时的一时表现,也要注重了解干部的一贯表现;要把广泛征求意见——间接考察与和考察对象面谈——直接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也要注重了解其志趣和心态、视野和学识、性格和理智、诚信和胆略,通过考察对象的言与行、外在表现和内在思想活动的互相印证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本质,把人看准、看透。坚决克服干部考察工作中只注重进行个别座谈、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程序,而忽略同考察对象面谈,甚至根本不接触考察对象的错误倾向。

二是严把“民意”关。《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均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要求。扩大民主、落实“四权”重点在于搞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图方便、推责任。“一流之人,能识一流之善;二流之人,能识二流之美。”要鼓励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并负责地呈报个人署名的推荐材料。特别要注重发挥学识水平高、德高望重的同志推荐优秀人才的作用。要正确对待民主测评分数。民主测评是干部考察中量化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分数高低形象直观、一目了然,便于从整体上了解情况、印证问题,但也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以分取人、以偏概全,因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尊重民意,高度重视干部群众反映提供的情况。一经查实,对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坚决拉下来。

三是严把“调配”关。一是控制调整幅度。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届的观念,届内要保持班子总体平稳。要严格控制班子调整的频率,延长班子调整的间隔,控制班子调整面,可调可不调的班子坚决不调整。要坚决杜绝大量频繁调整干部或懒调少调、该调不调的不良倾向。二是把握调整时机。除因换届原因外,班子需要调整时就该调整,不搞一拖再拖,以免贻误事业;决定调整班子,要迅速行动,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高效运作,争取早到位,以免人心浮动,贻误工作。三是追求调整效益。组织工作也出生产力。干部调整要人尽其才,用人之长,避人之短;班子要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形成最佳阵容。四是严格调整步骤。在干部调配中,要自始至终坚持先由党委集体定原则,再由组织部按原则拿出干部调配方案。常委会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到人人平等。干部任免决定一经作出,原则上不再复议。

四是严把“程序”关。《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坚持程序本身就是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务必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属本级管理的,坚决不上会;属上级管理的,坚决不上报;属下级报来的,坚决不审批。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产生的干部,党委在推荐之前,除了作深入细致地考察外,还要征求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方面的意见,搞好沟通衔接,如实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同时,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党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党员的作用,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使党管干部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