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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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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思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法定职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其成效是明显的。但是,相对于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而言,还有一定的差距和困难。其突出表现:

一、思想认识难统一。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当前社会上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仍然存在诸多片面认识。有的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党领导一切,党委说了算。不少地方未能理顺党委、人大、政府各自的职能,反而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看成是坚持党的领导,事事都须党委拿主意,一切由党委包揽,以致部分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及时审议决定。有些应由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政府未能主动提交审议。有些重大事项虽然提交了权力机关表决,但由于党委事先已经决定,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只是走走过场、履行程序,没有实质意义。有的地方党委还直接向权力机关提出要求,把一些本不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责成其讨论决定。有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敢行使决定权,怕因此产生与党委争权之嫌,影响同党委、政府的关系。还有的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职能是监督权,决定权是次要的。社会上还流行这样的说法:“党委导戏,政府演戏,人大评戏”,就是这种认识的形象描述。受这种认识的束缚,不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往往只重视监督权而轻视决定权。个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甚至一届决定不了几件大事,同级政府也很少主动提请权力机关决定大事。

二、重大事项难界定。一方面,目前地方组织法虽然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大都是概括性、原则性和程序性的,明确列举的仅是少数几个大项。由于概括性规定的范围几乎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哪些该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与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出现了职能重叠。本来,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的权力,应该不存在决定权交叉问题。但是具体实践中很难把握,因为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对象,同样也是政府工作决定的重点。因此,有时会出现权力机关认为是重大事项,而政府却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的情况。界定不清晰,意见不统一,对权力机关决定权的有效行使难免产生一定影响。

三、决策机制难规范。按照决策学的观点,整个决策系统必须包括决策主体、决策信息和决策咨询三个方面。不可否认,现阶段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的机制还很不完善。首先,作为决策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议事规则不太健全,而且其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其次,作为决策信息的知情渠道不太畅通,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走访人大代表还不全面、不广泛,个别地方还流于形式。这就使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事项不能及时反映上来,权力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作出正确决定。再次,作为决策咨询的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决策重大事项前,实施专家论证和社会听证等还处在探索阶段。上下级人大之间联系和指导不是很紧密,有时下级人大请示的问题,上级人大不能及时、准确、负责地答复。

四、议决成果难落实。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其行使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其决定权的具体成果。如果落实不到位,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影响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的实效,更失去了决定权行使的初衷。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都重决议、决定的通过,而轻决议、决定的落实。特别是由于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督办手段单一,刚性监督乏力,决而不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给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决定权造成很大障碍。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怎样才能做到有效行使决定权?本人认为,当务之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理顺权力运行机制。实践证明,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行使决定权的制度保证。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贯彻党委决策意图与代表人民决定大事的有机统一。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每项重大决策都通过人大代表向权力机关提出议案和建议,或者要求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政府行使决定权的界限。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时,注意做到就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对同一事项,人大只决定原则、方向和目标,政府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案。此外,要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制度,以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时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日程。

二、明确界定重大事项。科学界定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确行使决定权的必要前提。由于重大事项本身具有地域性和动态性,仅靠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定性恐怕不太现实。因此,要求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符合法律原则、具有特色的操作规定。近年来,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于依法正确行使决定权奠定了基础。确定重大事项时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法定性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是人民性原则,即涉及本地区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全局性原则,即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带根本性、长远性问题;四是可行性原则,即所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本行政区全体人民经过努力后办得到的。

三、加大决策督办力度。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质量再高,如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到位,仍是一纸空文。因此,督办工作显得十分必要。一是要建立健全情况反馈制度,把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纳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实施决议决定的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其尽快改进,不搞决而不行,避免行而不力。二是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决议决定实施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采取及时听取汇报,开展代表视察,组织工作评议等形式,强化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以保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四、着力提高决策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主体。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议决水平的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是保障人大常委会有效议决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加强学习,掌握真本领。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客观上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和运用好法律,做到言不离法,决而依法。要学习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正确辨别理论是非和政治是非,增强把握全局、科学决策的能力。二是加强调研,掌握真情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真实地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决议决定有理有据,切实可行。三是加强审议,体现民主性。要安排充裕的时间让每位组成人员围绕所议事项作全面、深入地讨论发言,议深议透审议事项。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予以决定,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决定大事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