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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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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交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正确把握三者的有机统一,需要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构建新时期新阶段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更新理论范式,创新理论范畴,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时代需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关于民主与法制关系的理论概括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在这个理论范式中,民主是一种政权或者政体,是对国家管理性质的抽象概括,而不是具体的民主过程或者国家管理诸环节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产物和辅助设置,而不是规范和约束民主的规则,更没有限制民主的权威和力量;民主具有最高的权威,是操纵法制的主体和力量,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形式,必须体现和服从民主的内容。这种理论范式,有助于批判和改进法制,甚至可以破坏法制,但不利于批判和改进民主,更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并把民主纳入法制的轨道,是服务于和适应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革命理论,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不利于推进党的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不利于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应当根据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民主和法制发展的要求,构建民主与法制新型关系,即建设性的民主与法制关系,或者称为“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

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并从革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阶段的实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以解决党和人民在自己的政权体系中如何实现民主治理问题为内容,以保证党长期执政、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的基本主张是:民主是法制的内容和价值,法制是民主的规则和基础。民主必须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并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民主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制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把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全面地纳入法制的调整范围,以法制规范民主,以法制推进民主。

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与建设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抽象的、实体的民主为基点,后者以具体的、程序的民主为基点;前者以民主为最高权威,后者以法制为最高权威;前者以法制为工具,后者以法制为基础;前者属于革命时代的理论范式,后者属于建设时代的理论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