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对内依法处罚交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公选“人民不满意执法单位”与“人民不满意执法官员”是出于改进公务员工作作风的良好动机,其效果也可能会不错,但良好动机与方式方法合法合理并不必定可划等号。
首先是对“当选”官员的处罚过重。在当前公务员工资并非很高的情形下“停职半年、减薪九成”,会使当事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对公务员最重的行政处罚是开除,但当其尚在公务员队伍中时就应当使其生活能有基本保障。
其次,这种公选没有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对公务员进行处罚必须要以确凿的违纪事实为前提,但像这种投票,很大程度依据的只是公众的“感觉”、“印象”,针对“感觉”、“印象”而非具体事实进行处罚,有失严谨也难令当事人心服。
另外,像这样“公选”不满意公务员然后予以“减薪九成”的做法没有法定依据。目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等几种,“减薪九成”未见法规、法令有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被评为“不满意公务员”算“法定事由”?没有法律、条例为依据的处罚理由与处罚方式能说是“经由法定程序”了吗?
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须遵守法定程序一样,政府部门对内处罚也必须程序化。当前政府部门存在的很大一个问题即是程序意识淡薄,所以进一步强化程序观念是行政机关与执法人员的当务之急。显然,公选“不满意官员”并“减薪九成”的做法并不能强化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这种意识,因为这种处罚方式缺乏依据,本身就不是“严格依程序办事”。
尽管有着良好动机与较好的效果,但这种公选“不满意公务员”的做法还是无法遮掩其背后“搞运动”的影子,究其实质依然是人治而非法治的行为。我们的目标是要建设法治国家,那就应当摒弃“只要目的好,搞搞人治也没啥”的旧观念,脚踏实地地沿着法治划定的道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