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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能否实现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到我们能否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系到我们能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两方面不断加深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辩证关系的认识,不断增强在实践中把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自觉性。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关系时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就是说,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中,党的领导是动力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1.党的领导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动力与保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民群众是划分阶级、阶层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因此,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的民主事业要靠党来推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无法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当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之后,仍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当家作主。这是因为:民主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一种工具,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在今天的中国,出现经济成分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和利益关系多样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利用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各种利益关系加以调整,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民主极容易导致金钱政治、社会不公正乃至国家分裂。
同样,依法治国也要靠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和推动。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稳定化。党制定政策和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这个过程中,党从不同利益集团、阶层的各种要求中,提炼出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形成政策,然后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并利用国家强制力来要求所有人服从法律。没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意志的提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依法治国只能是空谈。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保证。一是保证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近代史早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只能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附庸,根本无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放眼世界,在当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二十几个属于发达行列,而其他都属于不发达之列,其中又有49个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当前南北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趋势,反而还在继续扩大。这就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不是解除人类贫困、痛苦的灵丹妙药。二是保证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循序渐进。邓小平同志早就告诫我们:“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民主的渐进发展。
2.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党不发扬人民民主,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背离了党的宗旨,违背了党执政的目的。人民民主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需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成为个别人、少数人心血来潮、随心所欲的产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律的实施需受人民的监督,而没有人民民主,人民就无法监督,就会出现以权代法或以钱代法。
人民当家作主又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所要实现的目标。人类社会的民主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是我们的目标”。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非常明确地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也以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重要目标之一。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29页)
3.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党的领导主要通过执政来实现,没有依法治国,党作为执政党就无法执政,进而无法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人民当家作主也主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人民依法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把人民的意志依照立法程序变成法律,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如果没有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就无法操作和实现。
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还是保障民主的手段,它既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同时它还为民主设立边界,防止某些人滥用民主权利,因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
二、历史经验教训表明,能否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关键
回顾20世纪国际共运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和法治正常与否有直接的关系。前苏联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东欧各国从40年代开始,中国从***年下半年开始,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动荡,给国家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但从70年代末开始,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逐步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却变“改革”为“改向”,在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丧失了政权,自酿一杯苦酒,落得一败涂地。这些历史经验教训表明:
1.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只能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
20世纪末,前苏联之所以解体和苏联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与苏共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在指导思想上,苏共逐步地以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代替马克思主义。在党的性质和奋斗目标上,苏共领导人逐步地把苏共性质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改变为“维护全人类价值”和主张“自由”的党,其目标从科学社会主义改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在党政关系上,以改革苏共中央机构、“完善政权组织”、“明确划分党政机关职能”为幌子,削弱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直至修改宪法,取消苏共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实行西方多党制和总统制。无原则地推行民主化和公开化,最后彻底搞垮了苏共,国家也随之四分五裂。
20世纪***年代,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及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形势下,中国国内极少数人不断地进行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活动,直至策划****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严重干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这一事实深刻提醒我们,中国实现民主和法制,一定要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2.不完善党的领导,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样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在国际共运史上,从***年到***年秋的近四年时间,苏联先后发动了两次大规模清洗的高潮。在这场运动中,滥用个人权力、破坏法制的现象比比皆是,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大清洗在党内外造成一种可怕的恐惧气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扼杀了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与此同时,经过这场大清洗运动,斯大林个人的权力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逐步变成个人专权。
在我国的十年“”中,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派负责人、各界知名人士和群众受到诬陷和迫害。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长期限于瘫痪和不正常状态。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都被搞乱了,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的教训。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权力过分集中,是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尽管认识到斯大林的错误,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3.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表明,只有既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又与时俱进地完善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世纪***年代末***年代初,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和压力。在这个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历史关头,党中央紧紧依靠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不动摇,不仅成功地稳住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且还开拓进取,成功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了21世纪。党的十六大报告总结了我们党自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十三年所积累的十条基本经验,其中之一就是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结合,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
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方面,党的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明确规定,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总之,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
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方面,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立法工作,认真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基层民主。在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只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否则就会带来社会的动荡和民族的分裂。
三、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
在大海中学会游泳,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
1.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提高我党运用民主的水平。
第一,把民主协商和民主票决两种民主重要形式相结合。同志指出:“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47页)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这两种形式的水平。凡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和事项,事前要加强同派的协商,需经人大决定的,提交人大前先予以协商。党委的内部议事、决策,也要把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结合起来。
第二,把“多谋”和“善断”相结合。同志指出:“多谋与善断是辩证统一的。如果不征求或根本听不进大家的意见,只是凭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拍脑袋’决定问题,这样的决断就可能变成武断。如果关键时刻不当机立断,犹犹豫豫,延误了时机,那样就变成了优柔寡断。这都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和多谋善断的原则要求的。”(《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20页)把“多谋”和“善断”统一的结合点是严格遵循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包括: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等等。
第三,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的先进行为在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邓小平同志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按照党章规定,保障党员权利,对按照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对建立健全人民民主制度也无疑具有带动作用。
第四,把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民主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既不能与时不进,又不能与时乱进。因此,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积极、慎重地领导人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演进。在发展直接民主方面,我们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一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选举方面,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权中,我们实行由人民选举出来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间接民主制形式。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是现阶段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的最好的根本政治制度。当然,根据实践要求及形势发展,这个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
2.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提高我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第一,由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转变。正如同志指出的那样:“建国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方式与战争年代不同,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靠法制。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要作出决定,还要形成国家的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07—308页)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地方也应如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制定的主体、程序和效力方面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该由法律调整的,决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第二,把党的领导与尊重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在党与国家政权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关系的基本要求。总揽全局,主要是指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而不包揽一切,不事无巨细一齐抓;协调各方,主要是指党支持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同时,要通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与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和各界共识,通过党组协调各方关系,不以党代政,即协调不代替。
第三,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实体公正是指办事的结果要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办事的方法、步骤、过程要公正。依法办事包括结果符合法律和程序符合法律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绝不能为求结果公正,不顾程序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多处强调了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重要性,如党的主张若要成为国家意志,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政府的管理要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司法机关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权力运行要程序严密,等等。
第四,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践告诉我们,一方面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另一方面虽然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但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法律和道德都不是万能的,各有其长,各有其短,两者结合,相得益彰。
实践呼唤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正确反映,是指导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论。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科学内涵,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建设一个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