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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防止提拔官员中营私舞弊行为发生的角度来看,此举确实有不少积极意义,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加大了为求攀升而营私舞弊的腐败成本,正如该市一位负责人所言:“民意否决”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找我说情的人少了。找谁说情去了呢?找负责评议的群众去了。如果说腐败几个上级所耗费的成本舞弊者尚能承受的话,腐败广大人民群众所付出的成本就相当大了,大得舞弊者根本承受不了,那就只能用政绩和务实去“说服”他们了。
但是,对一种具有创新意味的制度安排我们必须课以审慎的态度和警觉理性,民意能否决拟提拨的干部,但是,谁来否决民意呢?也就是说,民意是不是真正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理性呢?从价值层面审视,民意的价值根基是不是赋予了自身“绝对正确”的属性?民意的理性和判断力是不是绝对高于政府的理性?在直观和经验上看,“民意否决”似乎是把权力“还”给公众,让民众来决定政务,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这里面也包含着笔者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还权”于民呢?是政府没有能力承受民众赋予的权力吗?其实,“民意否决”折射出的是政府执政能力的弱化和权威的流失。
我们先来看看第一个问题:民意是不是具有价值判断上的“绝对正确”?具体到该市“民意否决”制度实践中,也就是说,由民意否决的干部是不是全部“该”否决?实际上,从宪政制度进化的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所以会出现当下政治结构中的代议制,就是为了克服庞大民意的非理性。社会中每个以原子状态存在的人都有着自我特殊的利益诉求,所以整个社会中由每个原子式的利益组成的民意是多元的、非理性并混乱的,为了消除民意判断的无序,每个公民必须交出自身内在的一些天赋权利,交给一个统一组织来行使,这个组织就是由民众共同选举出来的政府,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也源自此,从另一方面看,政府存在的前提就是民意并不具有终极意义的真理性,民意并不具有价值判断上的“绝对正确”。
那我们就必须面对第二个问题了:政府为什么要以“民意否决”的形式“还”权于民呢?是政府没有能力承受民众赋予的能力吗?每个公民都有自身天赋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每个政府也有自身“民”赋而不可转化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转让就意味着某种权威的流失,就是某种严重的失职。既然是人民信任你而赋予你的,你为什么要“放弃”呢?这种放弃从实质上并没有表明你有健康的权力意识和宽容的放权胸怀或者是博爱的亲民情结,而是表明你的失职,是某种对责任的回避:谁做事情谁负责,既然是你们民众自己承认的干部,你们就必须承担这个干部所做的一切,包括错误和灾难,都不关政府的事情了。
话又说回来,当地政府所以要让民意来否决,是因为提拨干部中存在着腐败行为,但是,能不能就把杜绝腐败的责任让并不比政府更高明的“民意”来承担呢?不能,这看似某种权力的回归,实是制度设计本身的一种倒退。即使腐败控制住了,民意由谁来否决的问题又如何面对?不要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而滋生了一堆问题,这种解决思路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