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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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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思考

廉政账户的出现,给了曾收受过“外财”者一个丢掉“包袱”、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党政干部开通了一条廉政“自救”的绿色通道,也为当地财政带来了一笔可观的创收。然而,福建省纪委在****年5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设立的廉政账户,并在月底前将该账户内的款项全额移交同级财政,今后公职人员对外交往中确实难以拒收的礼金,按早已颁行的有关规定上缴。此后,各地撤消“廉政账户”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

前两年,许多地区把设立“廉政账户”作为反腐倡廉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设立“廉政账户”有三弊,目前“廉政账户”纷纷在各地悄然退场便证明了它存在致命“弱点”:

第一,有悖刑法精神。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了贿赂,不管其是否上交,客观上都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为对行贿者而言,如果对方已接受,便可形成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用钱来“打动”的观念。由此,党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贿赂或不正当礼物应坚决拒收,对极少数确属无法退回的,也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由组织将上交情况告之送礼者。如果通过设立“廉政账户”的方式,使组织与行贿送礼者都搞成一笔“糊涂账”,谁都摸不着底,谁也说不清楚,只有收受者自己心中最有数,长期下去,混淆了人们的是非观,结果将会与倡导“廉政账户”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无法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上交组织并说明情况,这才是纪律的底线,而不能在这条底线之外再开其他形式的口子进行“通融”。

第二,“廉政账户”放纵了行贿犯罪分子。行贿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买官卖官、徇私舞弊等严重腐败行为无不与行贿密切相关。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是行贿罪,而其不正当利益是否能真正获得,并不影响其定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金钱“开路”者大有人在,至于接受者是个人占有或是上交组织或纳入“廉政账户”,行贿者的事实则是既定的。受贿者将贿金纳入“廉政账户”,掩盖了行贿者的犯罪事实,保护和放纵了行贿犯罪分子,使得行贿犯罪分子免受法律追究,而行贿之风则更容易蔓延滋长,各种反腐倡廉的举措也将事倍功半。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廉洁公务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党要代表先进性,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走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前列,在社会政治不断进步的时代,人民公仆的道德水准应不断地得到提高,不宜设置这样一个“廉政账户”,允许国家工作人员把收受的不义之财通过自行纳入而可免受追究,这种做法降低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客观上给某些人提供了一种双重选择的机会,先以“廉政账户”为退路,心安理得地收下贿金贿礼,然后权衡得失,再决定是否上交。一个确认无疑的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却因“廉政账户”的规定所给予的时间上的缓冲而得到一个合法的解释。况且,货币属种类物,受贿者交与不交、交多与交少、迟交与早交,不经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侦查,是别人无法查清的。于是,这一规定被一些谋取私利的人钻了空子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反腐败的整体力度势必因“廉政账户”的设立而在成效上打折扣。

这样的“廉政账户”,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作用,也不是通过完善和修订详细的实施办法就可以继续实行的。在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上,对设置“廉政账户”这样涉及面甚广的举措必须慎之又慎,在弊大于利的总体情况下,应考虑取消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