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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建设的发展,通过投票作决定的事情越来越多,选票已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常见现象
随着民主建设的发展,通过投票作决定的事情越来越多,选票已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常见的现象。有选票现象存在,就一定会有选票文化、选票心理,以及因为选票而导致的人与人关系的变化。
选票要解决的是公共权力的具体归属问题,即通过投票来决定由哪些人来掌握公共权力。在票决制实行之前,公共权力通常是通过层级授权(上一级任命下一级)或代际继承的方式来决定。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实现公民主权,选拔公仆的过程必须反映民意,一人一票、多数决定的原则便应运而生。从形式上说,选票表明了投票人对候选人的一种评价和取舍,其结果决定政治竞争的胜负,这不仅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而且对候选人的意义十分重大。正因为如此,争取更多的选票便成为候选人在政治竞争中首要的目标。
应当说,选票是选民真实的意思表达。在我国既存的现行选举法律规定中,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选票是不记名的,而且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秘密写票间,以排除外界干扰。很显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选民具有自由意志。然而,拥有自由决定的权利是一回事,是否具备作决定的能力则是另一回事。如果选民对候选人的品质、能力等相关信息所知甚少,那么在决定取舍时就会感到茫然。另一方面,选民在投票时往往会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并不总是理性选择。投票行为会受到心理偏好、个人恩怨、当时的情绪等因素影响。也就是说,一些选民心中的取舍标准与预先设定的公共标准存在明显的差距。所以,通过投票来决定公共权力的归属,体现的是公民的权利和意志,但它并不能保证结果的最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探索了许多办法。例如,在决定候选人时,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广泛推荐,以便使选举时目标集中,也便于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安排竞选程序,要求候选人向选民公布自己的主客观条件和政见,接受众人的评价;允许候选人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宣传,等等。
选票因素对候选人的行为影响很大。首先,为了获得足够的选票,候选人必须按选举人的要求来设计自己的表现。比如说,要勤奋工作,廉洁奉公,政绩显著,以及具有较优越的受教育背景,资历上也要相对完整。此外,在整个政治生涯中,官声也要正面,没有严重的负面评价,没有绯闻,群众关系融洽,等等;其次,为了迎合部分群众的心理,候选人可能会刻意讨好选民。一方面,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敢坚持原则,当老好人,搞“多栽花少栽刺”那一套;另一方面,在竞选过程中轻易许诺。例如在一些村委会选举中,有的候选人竟然许诺“当选后不向村民收任何提留,也不用搞计划生育”,企图藉此多捞选票;再次,选票因素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重组与整合。相关的社会关系,诸如亲友、房姓、同学、老乡等等会被调动起来,从而在选举中发挥作用。调查表明,目前我国村委会的选举中,宗族因素对投票行为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最后,为了得到选票,贿选现象也会出现。在非选票决定公共职务的条件下,一些人搞的是跑官、要官的名堂,只要收买少数决定者便可成功。有了选票后,贿选的成本会加大,因为要收买的人数太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选票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治投机者得逞的难度。
与选票相类似的决策过程中的票决制,也是体现民主政治因素的制度安排。通过一人一票来作决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或“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有利于集体领导目标的实现。在以往的实践中,集体讨论和形成意见容易走过场,党委作决定时委员们发表意见,最后由一把手拍板。即使搞举手表决,很多时候碍于情面,违心举手者也大有人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可以真正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从而更有利于决策的正确性。当然,并不是任何事情都要投票决定。在日常性工作中,集体领导要与个人负责结合起来。在大原则已定的前提下,领导应负起责任,在授权的范围内敢于决断。这样做,既保证了政治目标的正确走向,又兼顾了政治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