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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仆责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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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仆责任交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是人民的公仆,理所当然地要向“主人”负责,这个责任就是政治责任。提高公仆的政治责任感,是实现文明的政治形态的必要条件。

公仆的政治责任不仅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且来源于代议制政治形成的授权关系。人民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他们选择的另一些公民,并不意味着自己丧失了主人的地位。恰恰相反,主人仍可通过约束机制来监督公仆的行为,并视其表现而决定公仆的政治命运。这里存在着双重关系。公仆掌握公共权力后,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事务,领导公民,管理社会活动,从而决定公民的命运。不过,这种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在行使机制上并不一样。公仆的决定不一定是多数原则,首长负责制度决定了公仆个人权力的存在。虽然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决定,甚至要经过公民投票或讨论,但法律也为公仆个人行使权力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否则会因政治运作成本太高而损害公众利益。而在公仆个人权力运用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失职或越权的可能。

对于公仆滥用权力,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行为,不要说现代民主制度,即使在封建社会也是要予以惩治的,因而其政治责任一目了然。但对于失职的公仆来说,其政治责任就不是那么明确了。在中国历史上,社会观念一向是只反贪官,不反昏官。只要不贪不占,政治忠诚方面也不发生问题,这顶乌纱帽大体上就可保得住。这种观念至今仍对人们有影响。从理论上来说,人们将道德品质和能力作了区分。能力上有不足是可以容忍的,即使是主观努力不够也问题不大,属于“孺子可教”之类;而道德缺陷则是无药可救,因为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利益,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效果上都属于反社会一类。

现代政治的发展,已经从理论上将主观能力与客观效果统一起来,从而对政治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政治实践中的“等因奉此”、“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现象,理所当然地受到社会的否定和批判。不仅如此,人们对公仆的个人品质,包括言谈举止、私生活的表现,都以挑剔的眼光予以关注。也就是说,公民社会要求公众人物不仅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而且在个人行为和操守方面能为全社会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变化,一是因为公民的觉悟随着教育的普及而不断提高;二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客观上要求更理想的公仆出现。可以说,政治文明的发展向公仆提出了更严格的责任要求。

提高公仆的政治责任感,是从根本上提高政治建设质量的前提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公仆必须密切联系选民,倾听群众的呼声,并且要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与公众保持双向沟通,脱离群众是执政者走向腐败的开始。只有心中时刻想到人民群众,才真正说得上具有责任意识。在对公仆考核、评议时,应当将其与群众的互动关系作为重要的指标;第二,对公仆的任期目标及责任承担要清晰、明确,要有制度保证优胜劣汰的实现。以往仅仅是将不称职的干部换个位置,干部终身制现象实际上是存在的。要改变干部队伍中的平庸现象,就必须淘汰平庸。而要淘汰平庸,就需要引进竞争机制和处罚机制。比如说,在分配上就可以考虑拉开档次,不能所有的同级干部都拿一样的工资;第三,实行过错追究。如果公仆因违反规定或严重失误而给社会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政治责任。除了在行政处罚方面采取措施外,还要建立诫免、警告和向公众道歉等制度,藉以提高公仆的政治自觉性和自我约束能力;第四,加强舆论监督。要制订相关法律,使舆论监督依法进行,而不是仅凭领导者的意见决定取舍。有些公仆的不良行为被媒体曝光后,往往通过行政渠道对媒体施加压力,使监督工作半途而废或胎死腹中。因此,那些有劣迹的官员总是想避开舆论监督而寻求行政干预。在公共舆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后,公仆们的政治责任感才会真正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