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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一般都被地方党政“一把手”当作任期内的标志性政绩亲自抓,全程倾力推动。因此,管好地方党政“一把手”在城市开发建设项目中的行为,是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
完善地方党政领导体制,明确划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城市开发建设方面的权力和责任,把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上相互竞争的关系,转变为配合和监督关系。不提倡书记直接抓项目的做法,具体项目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重点项目必须经常委会研究审议。常委会不但对重大项目的立项有决策权,而且要发挥好对政府在项目实施中的行为的监督作用。常委会和书记应平衡“政府、利益相关的群众、开发商”的三角关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担当起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色。
建立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引导地方党政“一把手”正确对待项目建设。中央组织部2006年颁布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首次将耕地等资源保护纳入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考核。可尝试将城市开发建设重点项目绩效纳入地方党政“一把手”实绩分析考核,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收益周期、税收贡献、就业贡献、拆迁安置、单位投资占地面积、单位投资能源消耗、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定量考核,以扭转项目建设片面以GDP贡献率为衡量标准的倾向。
推动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实施的公开性操作,用程序民主限制地方党政“一把手”的行为。前一阶段,个别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最终演变为广受关注的社会性事件。要吸取教训,把重大建设项目作为推动民主执政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锻炼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民主操作能力的重要场所,努力以民主精神塑造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新型关系。对于公共设施项目和涉及面广的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立项说明书,听取公众意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明确,在实践中造成城市拆迁范围扩大化,也助长了暴力拆迁的倾向,因此要在政府的有关政令中明确界定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必要时通过公开听证来确认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
把地方党政“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加大对开发建设项目中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发商习惯于走上层路线,往往不遗余力发展与地方党政“一把手”的私人关系,并且把这种关系作为决定投资地的主要因素。近几年因经济问题受到处分的地方党政“一把手”,基本上都与在本地投资的私营企业主存在非法交易。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应提高对下一级地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水平,立足于治本,探索破解项目建设中权钱交易“潜规则”的办法。要把项目建设情况作为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离任审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特别是要重视区域性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从长远来看,要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做法。地方政府直接参与项目建设,这有利于抓住发展机遇,加快发展,但是弊端也非常明显,就是扭曲了政府公共职能定位,使政府与资本的代言人——开发商成为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在当前的发展阶段,要下大力气防止和纠正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治理理念中的消极方面,转变“企业家式政府”的思维模式。政府应逐步退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地位,承担起交易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要改变政府作为土地经纪人的角色,坚决刹住政府低价征地然后高价出售给开发商的做法,真正做到还利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