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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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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思考

党的权力来源于党员,只有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保障党内民主的真正实行,对权力实行有效制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党员主主体地位有其理论依据;对党内民主必须有科学的理解;创新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的途径和思路,改变普通党员监督无权的局面,必须完善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以科学的态度改革党内民主制度,进行制度创新。

党员主体地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含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途径。

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1)。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只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确保党内民主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党内和谐。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加以肯定,这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历史发展上,从创立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共产党的创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但从不同的角度对发挥党员作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这些阐述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为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为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他们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立了民主建党原则。恩格斯曾就共产主义同盟组织非常明确地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进行”列宁也曾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第二是强调党员一律平等思想。在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时,马克思、恩格斯为之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在党内党员一律平等,这个思想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不平等就谈不上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恩格斯认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为此,他主张党的领导人要认真听取和善于采纳群众的不同意见,不要热衷于强制手段。他认为,在党内没有上下级党员之分,所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晚年,特别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迷信。他在1890年9月写的《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在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须自愿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恩格斯在1892年2月给考茨基的信中指出:“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在党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的组织必须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不能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是确定了党内的选举制度。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建议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罢免;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全党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通过党内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员作用的很好发挥。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必须通过制度来规范。而选举制度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重要途径。

第四是提出了保障的实践形式。1889年4月恩格斯给考茨基的信中明确地说:“在一个大党内不能继续存在严格的宗派纪律”。次年9月的信中又强调:“拥有几百万人的党,其纪律同只有几百人的小宗派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建议党“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恩格斯的这个主张涉及到一个极有价值的思想,即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及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问题。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进行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践就是很好的探索。实践证明,党员的主体意志可以通过党代表大会这种制度形式得到体现。

第五是确立党员作用发挥的组织载体。列宁强调,党是有组织的整体,党不是单个的简单相加,是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列宁特别提出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组织。这提出了党员需要通过组织发挥作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组织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也是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这个思想在实质上是明确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定位问题。离开了党的组织,党员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第六是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组织原则。列宁强调在党内生活中应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认为,党内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实现思想的统一。为此,他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并强调在党的各级组织内部同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要确立和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第七是强调党员必须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若是只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体现,是不可能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列宁也就履行义务问题指出:“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党员义务是一种党员在党内责任的体现,只有明确党员的义务,党员的主体性作用才有明确的指向。同时,党员的权利的体现,也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八是提出党员要直接参与的思想。列宁指出,“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二.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实际上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所谓“权利主体”,即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权、表决建议权、批评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辩申诉权、讯息知情权、求助和控诉权等。所谓“义务主体”,即党员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党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落实。。

只有坚持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或权力,那么党就会变成一片散沙。反之,单单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以“工具”规则要求党员,那么党就失去了现代政党的根本特色,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三.党内民主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民主集中制实行得好不好,归根到底在于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而党内民主的发挥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发挥。

第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民主推动力的强弱;民主推动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发挥程度。俞可平先生认为民主就象驼骡,它需要动力。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应从培育民主的推动力入手,党内民主只有建立在党员以党的主体身份,通过各种意见的交流、协调、平衡而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党才能充满活力,党内民主才能真正得到体现。但当前由于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党员因参与党内事务不够,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对民主的推动力不足,在组织满足不了他们的一些要求时,通常会对组织表现出离心离德的倾向。同时在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掌握利益分配权的格局下,党员维护民主权利、监督领导者,常常有自身利益安全的考虑,因此在维护个体利益和要求民主难以兼顾的取舍中,不得不偏向前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体现。在党组织方面,目前没有在民主条件下掌控局面、推进工作的有效方法,尚离不开传统的权力后盾,因此有强烈的集权情结。同时也不排除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抱有发展民主会削弱他们权力的和触动他们利益的考虑,对于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发挥,采取阻挠的态度。上级党组织方面,担心局面混乱,增加掌控难度,内心深处存有“发展民主是自找麻烦”的心理障碍,对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扩大党内民主的尝试也因担心缺乏党内法规依据或不被上级认可而不愿冒这个风险。同时也有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相似的维护自已权力和利益的考虑。上述原因导致党员主体意识缺失,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民主所必有须的推动力不足,造成党员对民主的漠然态度,党内民主得不到应有体现。

第二.解决党员主体地位发挥的途径和思路。

1.加强对党员的思想理论教育,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为使广大党员群众有自觉的党员主体意识,这不仅需要在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员主体机制,也需要党员自身的努力。主体自身的认同、欲望、追求、能力、知识水平、个性修养等,往往对主体意识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在党员中深入细致地开展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活动,使党员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在新的形势下的重要意义,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要改变各级党校只重视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做法,加强对普通党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老党员进行民主意识教育,改变普通党员无原则的服从上级的错误思想。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固然和党组织领导者的个人作风以及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但民主也是党内各方力量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结果,如果党员对民主采取消极态度,专制也就自然产生。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如何正确开展党员斗争、积极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培训。使党员认识到:正确开展党内斗争,争取民主,不但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员的义务。其次,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理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党员的主体观念。再次,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2.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克服党员民主权利虚泛化倾向。十七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要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当前特别要落实以下几点:

(1)在尊重、遵守党章有关党员权利、义务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内容、顺序进行调整,使其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便于党员掌握。

(2)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作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规范系统来学习、贯彻和落实,使党员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同时得到增强。

(3)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规范参与途径、方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4)要把落实普通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根本在于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十七报告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3)各级党委侯选人应先在各侯选人所在基层党组组织进行公推直选,再提交到上级党委批准,最后返到本级党代会进行差额选举。侯选人在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内如果不能获得通过,则不能提交上级党委,更不能提交到本级党代表会,有效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5)必须建立普通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是否发扬民主,是否正确执行民主程序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要把评估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去留的标准,执行一票否决制。评估的主体不能局限于上级。要把上级对下级领导班子的评估和普通党员对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评估结合起来,更侧重于普通党员对本单位党组织领导者的评估,真正体现党的权利来源于党员。

(6)要改变普通党员监督无权的局面。对领导班子的监督不仅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员的义务。党员权利的实现是党组织权力获得正当性的唯一源泉。但在当前体制下,普通党员相对党员领导者,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同时由于普通党员对党内信息的相对封闭,“监督无权”最终成为“无权监督”。要监督权力,很重要的是要有监督的主体。在监督问题上,我们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监督者有监督被监督者的责任,但监督者的命运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二是监督者要监督的是被监督者的用权行为,但是被监督者的用权行为往往是看不见的,或是用堂而皇之的理由掩盖起来,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之间信息系统严重不对称,监督缺乏力度。因此要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除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外,有必要在各基层党组织内部建立一个新的党员监督体,这个监督体由党员通过选举组成,领导干部不能成为监督体的成员,但可以参加选举。监督体成员实行五年一换制。监督对象为本组织的领导干部,主要监督本党组织领导干部是否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在人事问题和涉及大额资金的使用上,及党务信息是否公开上体现了民主。党员监督体有权力要求监督对象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改正。否则党员监督体有权力要求罢免监督对象,并提交上级党委讨论。最终提交到党的代表大会。这样,普通党员不但能充分享有权利,而且也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实现了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结合,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党内民主有了必要的前提。

(7)要在各级党委内设置专职的反映党员意见,制裁无视或侵害党员权利行为的机构:政治部。其目的是通过分解权力,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以使更多的党员参与公共事务,保证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其职责是经常性的开会、调研、审议本级党委常委做出的决策是否坚持了民主原则,受理同级和下级单位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并做出调查,报送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最终作为议题提交党代会表决。如果同级及下级各党组织民主监督体三分之一负责同志认为政治部没有真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对党员及监督体所提出的对本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及上级党员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内民主制度,是否保障党员的正当权利的质疑做出及时回应,政治部成员则必须全体辞职。政治部主任由下级各党组织民主监督体负责同志共同民主选举产生。政治部主任应当选同级党委常委,其职权是对党员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民主制度的提案提交常委会讨论,要求常委会做出答复和解释,对错误进行更正并及回应提案人,如提案人不认可,则应提交同级党代会讨论,同时向上级党委常委会报告,作为领导干部是否留任的主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从而实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上级指导和下级主体作用的有机结合。有效改变党员意见不被重视的现状,真正坚持党员权利主体地位,实现党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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