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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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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交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就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探索建立以下几方面的体制机制。

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机制

全面核算资源成本。资源产品价格不仅要反映开发和生产资源直接消耗的人力、财力、物力,而且要反映最终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损害等外部成本。在我国,目前一些外部成本尚未计入资源价格,许多资源产品价格并没有全面反映生产和使用资源的成本。例如,火电的价格没有包括排放硫化物形成酸雨造成的损失成本,煤炭的价格也没有包括挖煤引起地面塌陷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成本。不计算社会成本而维持低廉的火电价格,还提高了风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对成本,阻碍了这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导致电力需求过度增长、煤炭资源消耗加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全面核算资源成本并以适当方式将其计入相关产品价格,十分必要。

根据不同资源的长期稀缺程度进行价格调节。一般来说,资源产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波动,只能反映当前的资源供求状况。价格上涨虽然可以抑制需求和消费,但同时又刺激生产,以增加供给。因此,单纯采取提高资源产品价格的办法抑制需求,会同时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这些资源产品的生产,从而加速资源消耗,甚至会导致乱采滥挖,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所以,除了要理顺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关系,国家还有必要加强资源价格的调节。可以根据一些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长期稀缺程度,征收不同水平的资源占用税,以引导消费,倡导和鼓励节约,同时将税收收入用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当提高资源所有权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目前,一些资源所有权参与初次分配的比例偏低,资源产品最终销售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或者被流通领域的中介环节截取,或者形成行业垄断收入。应理顺资源产权关系,适当提高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资源所有权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减少资源流通的中间环节,防止资源产品加价后转化为行业垄断收入,使资源产品因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成本而增加的销售收入能够真正用于开发替代资源和保护环境。

建立健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把项目产业政策、环评、土地、节能等关口,坚持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奖惩机制。可以实行税率与企业节能减排挂钩:对同一行业和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实行低税率;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行高税率,当其节能减排达到一定水平自动适用较低税率。对工业和民用水电考虑实行不同档次的累进价格。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加强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对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构建主体功能区管理体制

构建主体功能区管理体制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目前,在有的地方存在着不顾国土资源特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倾向。以削弱生态功能为代价来增强经济功能,不仅会引起生态功能退化,而且经济功能也将受到制约,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应科学划定主体功能区,按主体功能区管理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按照区域主体功能来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十一五”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应将这一要求进一步细化,并以相应的机制保证实施。优化开发区应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的层次,形成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应强化对其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应强化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应强化对其经济增长速度、质量和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等的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应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强化对其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应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对其评价应集中在生态环境保护状况上。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主体功能是发展经济,同时兼有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兼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因此可以分别简称为经济区和生态区。这两类区域之间具有互补关系:经济区向生态区提供经济服务,生态区向经济区提供生态服务。其中,经济服务一般要经过市场交换,除了部分无偿援助之外,大部分是有偿服务;生态服务则是通过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运动自发实现的,并不能自动给生态区带来经济收入。在区域主体功能没有明确定位时,生态区从自身利益考虑,倾向于加快发展经济,难免破坏生态环境。在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之后,生态区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有理由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应在全面评估生态区环境保护实效的基础上,以财政转移支付等形式向生态区提供生态补偿,以保证不同主体功能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和生态保护成果。

积极探索和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

充分认识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意义。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于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和成果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不能反映各种经济活动引起的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退化成本。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即核算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并将其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由此形成绿色国内生产总值。这样做,能够更全面而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

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现行核算基础上推行绿色核算,既坚持已经实行的核算体系和方法,又通过引入资源环境核算,扩展和完善这一核算体系。推行绿色核算,可以先进行主要环境损失项目核算,逐步取得经验;以后再扩大核算范围,并引入资源耗减等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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