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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常任制创新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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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常任制创新交流

1988年10月,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全国先后有5个省的12个县(市、区)开始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总结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为了全面贯彻这一精神,一些县(市、区)开始了新一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他们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之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十六大以来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新探索

1.创新选举制度。十六大以来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改革选举制度,包括党代表直选和党代表公推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等。

(1)党代表直选。这是指在选区范围内,全体党员一人一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得票的多少,直接选举党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最早进行党代表直选的是四川省雅安市的雨城区和荥经县。虽然各地在选举程序上略有差异,但大致都经过了自愿报名、支部大会表决推荐(初选)、选区或选举单位投票推选(预选)、组织考察、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张榜公示、竞选承诺演说、正式选举、当场唱票选出代表(直选)并颁发证书、张榜公告等10个程序。另外,雨城区还实行党代表席位制,即选举单位的代表席位由选区的情况和党员数量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由于工作调动离开原选区,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由原选区补选。

(2)党代表推选党委和纪委委员。这是新一轮试点中最富创新性的一种做法。所谓委员推选是指将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由过去的组织提名改为党代表推选、组织考察产生。湖北宜都市从*3年9月开始在全国首次实行委员推选制,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可以自愿地到市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名参选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选举时坚持不定“调子”、不画“框框”,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

(3)实行届内新增“两委”(党委和纪委)委员票决追认制度。在新一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浙江省台州市委明确规定:在党代会年会中,对届内直接任命的新增“两委”委员,要提请年会由全体党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只有赞成票超过到会代表人数半数的,才能被追认委员资格;若赞成票未超过到会代表人数半数,则需提请有关党组织重新考虑人选。按照规定,仙居县在*3年12月对全县17个乡镇年内新增的32名党委委员和11名纪委委员进行了票决追认。在*5年各县(市、区)党代会年会中,共有2495名党代表参加投票,对9名党委委员、4名纪委委员进行了票决追认。到目前为止,各县(市、区)党代会年会共对52名党委委员、17名纪委委员进行了票决追认。(参见王长江等:《党代会常任制理论与实践探索》,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7年版,第175页)

2.探索党内分权模式。十六大以来,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突破过去只停留于党代表个人行权层面的做法,逐步深入到党的权力机构设置层面,开始探索党内分权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取消党委常委会,实行委员制。湖北省罗田县在*3年12月召开的县第二次党代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县委会(全委会),从此取消了该县实行长达47年的县委常委会制度,“全委会”作为党代会的常设机构,领导县委的日常工作。县委实行委员制,共设委员15名,候补委员6名。同时,重新界定了党代会、年会和全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规定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党代会闭会期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的任免,均由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2)严格实行票决制。罗田县实行委员制以后,对一些重大事项和干部人事任免,严格坚持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当场投票表决的程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人一票,当场统计票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决议,包括“一把手”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更改,必须严格执行。*4年10月,江苏省委常委没有按惯例直接任命新的无锡市委书记,而是把拟任人选提交给全委会票决,并且把票决过程向媒体公开。*5年8月,广东省委常委首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取代过去的口头表决方式,一人一票表决4名地级市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这就充分发挥了全委会的作用,实现了党的集体领导,有效地改变了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几个人甚至书记一个人手中的状况,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3.建立保障措施。为了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些试点单位建立了多种保障措施,主要有:

(1)组织机构保障。为了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第二轮试点的一些县(市、区)不断进行组织载体创新,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为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专门设立了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区委组织部的一个工作部门,由一名副部长兼任主任,对外挂牌办公,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和整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代表议案等。在雅安市试点中,雨城区党代会专门设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行使管理、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它们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从而保证党代会的各项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2)代表权利保障。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各试点单位对党代表的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相应的制度,为党代表行使权利提供了重要依据。台州市椒江区明确规定,在召开党代会期间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听取和审议“两委”的工作报告;选举“两委”委员;参加地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提出需要代表大会或代表团会议讨论的议题。在闭会期间代表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负责收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时向党组织或代表大会反映;对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展开社会调研,向党组织或代表大会提出工作建议,对“两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定期向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3)时间经费保障。时间和经费保障是党代表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条件。由于党代表都是兼职的,所以各试点单位都给予了党代表充足的时间保障。另外,各试点单位把代表活动需要的经费都列入了本级财政预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适当补贴,确保党代表能够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几点建议

1.要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写进党内有关法规,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党内法规支持。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无法可依”。党章中没有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专门条款,中央也没有出台专门的针对常任制改革试点的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得试点地区的党员和干部感到无所适从,不论是进行舆论宣传还是制定实施相关的制度措施,都只能“打擦边球”,畏首畏尾、不敢理直气壮。因此,为了使党代会常任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能取得更大的突破,一定要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写进党内有关法规,对党代会常任制的功能定位、目标要求以及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职责和权利等,都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党内法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必须明确党代会常任制的功能定位。各试点单位普遍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党代会常任制的功能定位不明确,各自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行事,有的把它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具体的方法措施;有的把它视为党委的“参谋”,承担调查研究、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献计献策、充当党委的“耳目”的任务;有的甚至认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麻烦,只是为了应付差事,等等。事实上,邓小平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就指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把党内民主生活提到更高水平的一项根本改革,“它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十六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6年版,第276页)因此,进行常任制试点的县(市、区)应该努力把党代会常任制的功能定位在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上,制定制度和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应该为实现这一功能目标服务。

3.必须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设计放在当下的政治生态环境大背景中进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同时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代会常任制要达到预期效果,既取决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也取决于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内三会)的关系,取决于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协会(外三会)的关系。这就涉及党委的结构和功能的重新调整、涉及党与国家整个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仅仅只是依赖于常任制本身的完善,改革就很难取得质的突破。因此,必须把它放在当下的政治生态环境大背景中进行,要同时搞好相关的配套改革,不仅要明确“内三会”各自的权力和职责,更要处理好“外三会”的关系,避免党代会与人代会在内容上重复,真正形成党内外一盘棋、相互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

4.要逐步形成地方乃至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从目前进行试点的情况来看,各地区党代会常任制的功能定位、目标取向、制度设计以及操作程序都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试点单位实施办法差别也很大。这种实施办法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各地在操作中自行其是、政出多门。从1988年开始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至今已将近20年时间了,其间各试点地区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已经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因此,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对于具有共性的东西可以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使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实施办法更加科学,逐步形成地方乃至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