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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举措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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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举措交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具体体现。

作为全国最早进行县(市、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单位之一,台州市椒江区(时为台州地区椒江市)从1988年开始,持之以恒地进行了近20年的改革试点。从2002年开始,台州市全面推行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为基本内容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在近20年的改革探索中,台州各级党委始终遵循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发挥代表作用这一重点,以明确代表任期和职责为基础,从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入手,积极稳妥推进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改革,逐步形成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本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对代表在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决策和党内监督中的有效途径与形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规定代表任期,明确代表职责。明确代表任期与职责是实行代表任期制的前提和基础。试点中,我们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对代表的任期与职责作出规定,明确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代表由党员选举产生,获得代表资格和职务后,其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任期内代表履行职责,接受党员监督。同时,规定代表拥有选举、审议、建议、表决、监督等职权,并对代表履行职责作出具体规范。对代表任期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代表意识、责任意识,改变了过去代表只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集中行使职权的状况,为代表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创新活动机制,发挥代表经常性作用。实行代表任期制,核心在于发挥代表的经常性作用,关键在于创新代表活动机制。代表作用的发挥,代表的实质地位和现状的改善,代表任期制的功能显示和优越性发挥,关键在于健全代表活动制度。我们从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入手,拓宽渠道,健全机制,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一是拓宽联系渠道,健全民意收集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开展党内民主恳谈、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反映等民意收集制度,建立并畅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和反映党员群众意愿的渠道,广大代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凝聚了人心。

二是拓宽参与渠道,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代表调研等制度,拓宽代表参与党内事务决策管理的平台。特别是通过每年确定一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由代表团(组)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决策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党委工作重点,在代表中开展提意见和建议等活动,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建立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代表届中参与对党委、纪委委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征求代表意见,代表述职评议,代表列席党内有关会议和参与民主推荐干部工作等制度,确立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拓展和丰富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途径、形式。

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代表素质保障机制。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不仅直接影响着代表在任期内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试点工作中,我们通过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建立健全代表教育培训和管理机制,促使代表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

一是改进和完善代表选举办法,确保代表的基本素质。我们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合理确定代表名额,适度减少代表人数,适当控制代表规模,便于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合理调整代表结构比例,适当减少党员领导干部的代表比例,提高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一线的代表比例;合理划分选举单位、组织进行界别推荐、扩大差额比例、改进代表选举方式,特别是采取“公推”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办法,在代表选举制度设计、完善代表选举程序机制等方面充分尊重党员意愿,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优化了代表的组成结构,确保了代表的基本素质。

二是加强代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并重,通过整合党校、互联网、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教育资源,采取集中轮训、以会代训、代表团(组)组织研讨、引导代表自学等形式,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尤其是更加注重发挥代表团这一组织平台的作用,经常性地在政治理论、社会调查、提案撰写等方面对代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三是实行代表的动态管理,确保代表的先进性。我们对任期内的代表资格获得、辞职、罢免、增补等作出明确规定,如评议不称职的,或由于代表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的,引起代表结构中其代表性改变的,必须辞去代表职务。同时,建立优秀代表评比表彰、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了代表的先进性。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激发代表的履职动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是保证代表自觉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试点中,各级党委从代表履行职责的实际出发,逐步规范代表权益的组织保障措施。如,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规定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并作为党委向下一次党代会报告的内容;规定代表所议定、质询、评议、监督的事项,一经当地党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不得对代表履行职责进行干扰;规定对代表违法违纪需立案查处的,或者基层党组织对代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经同级党委许可后,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等。同时,坚持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成立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做好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积极宣传代表发挥作用的工作典型,激发代表履职的动力。

实践表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为坚持和落实代表作为党的代表大会的活动主体地位,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的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代表有了任期,明确了职责,成为代表资格与代表职务的统一体,有利于促进代表自觉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实践启示我们,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遵循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建设的规律,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工作理念、代表制度与实践的创新,切实发挥代表任期制在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激发党的创造活力、推动科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