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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超重车辆进行查处,是城管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但由于我们接触这项工作时间较短,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的太原则,这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和困惑。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超重的概念及与超载、超限之间的区别
(一)超重的概念
超重的概念是什么?目前主要有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即为超载,只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数额即为超重。其理由是,厂家设计车辆时,是根据国内道路状况设计的,成车是经过各种技术指标检测后确定载质量,再经公安交通部门的审验合格后,方允许出厂,如装载货物超过该车的核定载质量,在没有改变车轮的数量及宽度的情况下,增加了该车对地面的压强,载质量越大,压强越大,给城市道路造成的损坏程度也越大。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应为超过城市道路设计承载能力所要求的标准。其理由是,不同的城市道路设计的承载标准不同,行驶的车辆超过该道路设计的承载标准,路基会出现不均匀的沉降,造成路面和地下管线的破坏。
对这两种争论,在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重”一词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超重车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道路,确保道路不受损坏,而超过城市道路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损坏极大,因此从保护城市道路的角度去认定超重的概念,是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的,是比较适当的。
(二)超重与超载、超限之间的区别
对超重、超载、超限的违章车辆进行查处,性质十分相似,在理解上极易产生混淆,必须对三者加以明确区分:
1、超重与超载的区别。车辆超载,是指车辆运载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过核定载质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而对超重车辆的查处,是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的违章车辆依法履行的责任。
2、超重与超限的区别。车辆超限,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章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目的是为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保护。而对超过道路承载标准,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违章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二、超重车辆的认定标准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超重车辆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也不好明确规定。因为各地的要求不同,因此道路设计标准也不一样。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城市道路承重标准应该由当地政府来确定,并设置明显标志。在此基础上,对超重车辆的认定,应由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政府确认的城市道路承重标准,通过称重设备称重后进行确认。
三、查处超重车辆的处罚依据
查处超重车辆是我们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这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赋予的。根据授权,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而城市道路是重要的市政设施,我们从维护市政设施的角度出发,查处超重车辆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依据上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这是我们查处超重车辆的法律渊源,是直接比照的依据,也是我们与公安、交通部门对超载、超限车辆查处的明显不同。
四、查处超重车辆的方法步骤
根据前一阶段我局对超重车辆进行查处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查处超重车辆大致可分为前期物质准备、制定行动预案、现场进行执法和实施处罚四个步骤。
(一)前期物质准备。查处工作展开前,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根据建设部门提供的城市道路承载标准,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城市道路起点及桥梁等处的显要位设置相关标志,把城区道路、桥梁的承载标准向过往车辆进行明示,这样既便于在查处工作中有一个明确的比照依据,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性;第二,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及卸载场地,以便于现场执法和对超重车辆进行卸载;第三,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和卸载工具,以便确认超重车辆是否真正超重;第四,要为执法队员配齐必须的防护用具,如头盔、反光背心、停车标志等,防止在查处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制定行动预案。查处超重车辆突发情况多并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为防止发生意外,在查处工作前必须制定周密的行动预案。预案中要根据人员素质和装备数量进行明确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如夜间执法,更要做好充分准备,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危险情况进行充分预想,并制定好对策,以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无所适从,酿成危险事故。另外,为防止超重车司机蓄意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在预案中还要落实好公安保障措施,加强与公安保障队伍的密切协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现场进行执法。现场执法是查处超重车辆的关键步骤,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一般程序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并取得相关物证,否则,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我们由于举不出相关证据,导致败诉;二是要做好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确认并亲笔签名和捺手印;三是要做好权利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还应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三项工作做好后,应将违章车辆开往停车场,并给当事人开据《证据保存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到执法局接受处理。
(四)实施处罚。对超重车辆进行处罚,要根据车辆超重的重量,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切忌一刀切,或者无原则的实施处罚。对罚款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进行缴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同时,要做好对车辆超重行为的改正工作。
五、查处超重车辆应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查处超重车辆是城管执法机关面对的一项全新任务,执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前一阶段的执法情况来看,查处工作应重点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查处超重车虽然属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但在目前执法依据尚不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最好先做一些探索和尝试性工作。如果在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就大张旗鼓的开展这项工作,容易导致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处理好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的关系。城管执法、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与配合,防止发生交叉执法、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三是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查处超重车辆,处罚只是手段,教育当事人不再违法是目的。对初次违法者,应以教育批评为主,处罚上可适当从轻。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的,可根据超重的重量,严格按照规定从重处罚,以示警戒;四是处理好宣传与查处的关系。对城市道路上的超重车辆进行查处是我们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但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许多单位和个人对此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晓,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五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既要让当事人感到执法部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让当事人体会到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其自觉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