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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以来,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项行政收费相继停止征收,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到依法监管与依法征缴、防范执法风险相结合,在依法监管的同时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尽罚,仍然是检验和衡量依法行政能力、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今年上半年,*县工商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把推行“五制”作为依法监管与依法征缴、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抓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月份全系统共办理各类案件*件,预算收入完成全年预算的*%,同时未发生一起因执收、执罚引起的*或诉讼。。
一、收费公示制,坚持“阳光”执收。“两费”取消后,该局有些基层分局(所),嫌麻烦、怕花钱,没有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为此,该局统一制作了*块公示牌,将原公示牌全部更换,将现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在各服务大厅进行公示,自觉依法执收和接收社会监督。
二、责权划分制,坚持“法定”执收。为保证依法执收,该局制定了“二定”、“三严禁”措施。“两定”即:一是界定执收、执罚权限。对现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基层分局(所)只准收取个体登记费(含变更收费)和企业年审费,涉企其他收费项目一律由该局注册局统一收取;二是界定执收、执罚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没有代收银行,不能实行收、罚缴分离的,由各单位报账员或指定人员统一收取。“三严禁”即:一是严禁违反执罚程序。无论是一般程序案件还是简易程序案件,无论是以县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还是以分局(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无论被处罚当事人是否愿意提前缴纳,任何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都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当事人之前,收取部分或全部罚没款。二是严禁越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资金。法律法规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授予法定职权的,任何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法定职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资金。三是严禁违规使用票据。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在开具《*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包括《*市工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单》)时,必须将时间、执法行政机关,交款单位,处罚决定书文号、收款人等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不得简化或省略。以县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各办案机构在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收取罚没款时到法规股开具《*市工商局罚没款通知单》(专业市场分局受县局委托审核的案件除外),由被处罚当事人或案件办理人员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以分局(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收取罚没款时,由所在单位报帐员报请分管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在《*市工商局罚没款通知单》“备注”栏签字后,方可开具《*省代收罚没款票据》。
三、业务量化制,预算科学分解。“两费”取消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财政下达的非税收入预算。为了既保障经费支出需要,同时又避免将非税收入同个人收入和单位业务经费挂钩考核,该局将财务收入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以业务工作促征收,以监管促征收。今年初,该局将个体发展、企业发展、企业年检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细化分解,通过考核、通报,奖惩带动预算收入实现。元至六月,个体发展*户,个体登记收入*.*万元(含换照);企业发展*户,年审*户,收取登记和年审费*.*万元;办结各类经济案件*件,罚没收入*.*万元。
四、结算审核制,实行“双控”把关。该局按照执收、执罚核销制度,各单位在每月收入结算时,必须实行“双控”把关,否则县局财务不予结算。一是业务主管部门把关。企业登记费、个体登记费每笔收入交由县注册局审核、并在票据上加盖审核验章。在通报个体发展数时,还实行注册局和财务共同把关,以杜绝办照不收费或乱收费。法制股负责罚没收入的审核,要求当月办理的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填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易(一般)程序案件备案表》连同处罚决定书各一式二份,分别报县局法规股和公平交易分局备案。法规股凭各单位备案的罚没款,开具《罚没收入结算通知单》,财务股据此才予核销各单位的罚没收入,杜绝了过去个别单位为片面追求收入进度,在程序不到位、尚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先收取罚没款到财务结账的不规范现象。二是财务机构把关。该局票管员在结算时,除见注册局审验章和法制股出具的《罚没收入结算通知单》结算外,还要对票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确保各项收入合规、合法;出纳当月对罚没过渡户来历不明款项要进行清理核对,对未经主要领导批准而缴入的暂存资金,必须清理退回,确保所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资金符合法定职权。
五、责任追究制,实行“问责”机制。为确保依法执收、执罚,规避执收、执罚风险,该局出台了“三个必究”:一是违反收入结算程序,玩忽职守必究。要求注册局、法制股、财务股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入库收入合规、合法;二是违反法定职权,执法过错必究。对违反法定程序执收罚没款、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越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资金及票据使用不规范,不论是否造成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无论是否行政诉讼败诉,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三是影响单位声誉,经济受损必究。因违规执收、执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被物价、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或处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