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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问责制建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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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问责制建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3)要求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部15号令)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责理念

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建立土地管理的耕地保护问责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责任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把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强化履责理念,以全面建立耕地保护问责制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不断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明确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全面推行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县、乡三级政府之间以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要层层签订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严格考核奖惩。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耕地保护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耕地保护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土地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从严查处耕地保护违法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落实共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耕地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监管,落实土地执法的共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在土地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发生或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实行行政问责;对违反耕地保护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防止和纠正以罚代法、避重就轻等问题,建立“守土有责”的长效机制。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让全社会关心支持并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公布土地违法举报电话、信箱和邮箱,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