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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道路设施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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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道路设施建设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管理,认真落实专家论证制度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必须按国标和规范同步设计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地下管线部分(含立杆基础和手井)等交通安全设施;公路项目必须按国标和规范同步设计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要严格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今后市政道路、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要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国省道的新、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提前书面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吸纳合理内容后,再上报省级部门审批;地方公路新、改建项目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经过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主城区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市规划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主城区支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各县(市、区)支路的交通安全设计方案应征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政道路和县乡公路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

建立健全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一并纳入道路工程总概算;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基础设施应当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前,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三、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